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财库[2016]2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库〔2016〕2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银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农商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表2.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库存日报表3.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本息划回明细表4.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2016年8月10日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国库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合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洪保机字[2010]26号)精神,我局近期将集中开展《保密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现拟定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遵循。
全局上下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宣传保密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保密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为保密法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学习宣传《保密法》活动,要突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新《保密法》的立法宗旨、修订颁布的重要意义;(二)新《保密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保密工作方针、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等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三)新《保密法》中对定密制度的完善等内容,特别是关于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四)新《保密法》中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新规定;(五)保密基本常识,涉密载体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计算机保密防范技能以及公民应该遵循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行为规范等。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4.16【实施日期】200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库[2008]13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洪财人[2013]17号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洪财人[201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1f3f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41.png)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人〔2013〕1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我局于2009、2010、2011年分别印发了《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洪财人[200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人[2010]4号)和《关于修改<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人[2011]2号),自考勤考核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的作风纪律、办公秩序明显改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下班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机关考勤奖惩的透明度,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现对《南昌市财政局考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并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南昌市财政局2013年5月21日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风行风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严肃考勤纪律,加强考核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成立考勤考核领导小组。
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以荻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勤考核办),办公室成员由局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大楼管理处、信息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局人事教育处处长兼任。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洪卫规财字[2012]24号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洪卫规财字[201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0816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4c.png)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正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洪卫规财字〔2012〕24号)局机关各处室:2008年根据《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社[2008]13号)文件精神,我局印发了《南昌市卫生局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洪卫规财字[2008]37号)。
公务卡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了公务支出管理。
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赣财库[2012]46号)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公务卡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局机关各处室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略)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字号】洪财购[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洪财购[2012]15号2012年7月)市直各单位、各定点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市直单位5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效率、规范操作流程,经研究决定,对《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洪财购[2012]3号)中“实施办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编制小额工程详细预算。
市直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或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详细编制“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 (见附件一),具体包括:小额工程项目名称、类别(5个包之一)、工程量、材料需求和数量、质量需求等。
对材料较多、工序复杂等小额工程项目的预算,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工程预算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需编制费计入“小额工程预算”,由承建的定点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编制费不得超出项目预算的1%。
2、确定施工单位。
“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确定后,对金额小于20万元(含)的,可在小额工程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自行选择施工单位;对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含)的,由市直单位向至少3家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采取比选或竞价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具体办法为:市直单位将“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分发给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应按照“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详细编制《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结)算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预(结)算表》)和施工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后交市直单位,市直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组织纪检(监察)、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对符合要求的《预(结)算表》和施工方案进行比选或比价,并形成比选或比价过程的书面材料。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7.11.2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罚没款代收银行:现将《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政法部门罚没收入收缴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关于对全省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监控”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82号),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做好政法部门罚没收入银行代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库[2007]2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江西省省级罚款收缴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6号)的规定,由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委托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办理代收业务(银行标志代码分别为1、2、3、4、5)。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发文字号】洪财会[2006]1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会[2006]12号)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江西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与财政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条会计机构设置(一)各单位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机构设置方案及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必要的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委托南昌市会计服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的会计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实行代理记账。
第四条会计岗位设置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置以下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
会计岗位可一人多岗,但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4、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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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8.04.16
【实施日期】200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
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财库[2008]13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可以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选择。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六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应当通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模块完成。
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注销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由单位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公务卡试点阶段,公务消费支出暂只使用其中的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财政部门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