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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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企业IPO法律实务:问题分析与操作指南

注册制下企业IPO法律实务:问题分析与操作指南

第四节重大合 同
第五节重大偿 债风险
第二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兼职
第一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技术人员重大不
利变化
第三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五节核心技术人 员认定
第四节独立董事
第六节核心技术人 员竞业禁止
第二节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及税收优惠
第一节改制、历次 股权转让、未分配 利润转增股本时缴
魏杰(1952年9月- ),教授,生于中国西安,毕业于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企业制度创新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证,企业产权制度与资本市场的内在结合及互 动性,企业中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内在结合的产权制度体现,宏观经济对企业经营战略的约束性的体制表现等。 1979年起至今(截至2013年1月),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专著20余本。代表著作有《新经济与企业裂变》《资 本经营论纲》《中国企业的二次创业》《现代产权制度辨析》等。1991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 家。
纳个税情况
第三节政府补助
01
第四节环保 合规
02
第五节质量 控制与安全 生产
03
第六节劳务 派遣与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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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社会 保险金与住 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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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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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诉讼 或仲裁事项
第一节政策动态与国 际形势
第二节募投项目相关 问题
第三节引用数据真实 性
第四节科创板定位
作者介绍
同名作者介绍
第五节涉及供 1
应商的相关问 题
2
第六节经销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模式
3
第七节外协加 工
4
第八节关联交 易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实务问题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实务问题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实务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其运作受到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的约束。

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以及处理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证券法证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基本法律。

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公司法公司法为上市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合法合规。

(三)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同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严格审计,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四)证券交易所规则各大证券交易所都制定了详细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对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持续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也在不同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上市公司运作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运作中的核心法律义务之一。

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如果未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细节和潜在风险,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投资者的索赔。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流程。

同时,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法实务操作

公司法实务操作

公司法实务操作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法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概述公司法的实务操作要点,帮助理解并正确应用公司法规,促进企业合法、高效运营。

公司设立与注册公司设立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单、注册资本证明等,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注册过程中,要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权变动与转让股权变动包括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形。

进行股权变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声明,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召开会议应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会议决议需要详细记录,并在会后妥善保存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保障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劳动与就业公司在招聘、用工、解雇等方面,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合理制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税务合规公司在日常运营中,需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

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及时足额缴纳,防止税务违规问题的发生。

同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和注册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追责。

合同管理合同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处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

总之,公司法实务操作要求企业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顺畅运营。

公司上市法律服务内容(2023范文免修改)

公司上市法律服务内容(2023范文免修改)

公司上市法律服务内容概述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法律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架构和治理、证券法合规、信息披露和交易文件起草等。

本文将介绍公司上市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服务内容。

公司架构和治理在公司上市前,法律服务团队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合作,制定合适的公司架构和治理模式。

这包括确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定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法律服务团队还需要协助公司合规地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执行,以吸引和激励员工,在上市后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

证券法合规公司上市涉及到证券法合规的重要许可和批准程序。

法律服务团队需要协助公司准备申请文件并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公司满足上市所需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他们还需要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公司在上市后能及时披露信息并遵守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公司上市过程中重要的法律义务之一。

法律服务团队需要帮助公司准备和审核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他们需要确保这些文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因素,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满足上市规则的要求。

交易文件起草和谈判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涉及到许多交易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如股东协议、承销协议和债券发行文件等。

法律服务团队需要协助公司起草这些文件,并通过与交易对方的谈判,保护公司的利益并达成有利的交易条件。

他们还需要协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揭示可能存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并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诉讼和仲裁在公司上市后,可能会发生与公司业务和交易相关的争议。

法律服务团队需要协助公司应对这些争议,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公司的利益。

他们需要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和辩护理论,并与律师团队合作,为公司赢得法律纠纷。

总结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法律服务是不可或缺的。

它覆盖了公司架构和治理、证券法合规、信息披露和交易文件起草等方面。

有效的法律服务可以保护公司利益,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并稳定运营。

(法律法规)企业法律实务

(法律法规)企业法律实务

(法律法规)企业法律实务(法律法规)企业法律实务一、引言企业法律实务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方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企业法律实务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

二、企业法律实务概述企业法律实务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三、企业合同法律实务1.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法律风险。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各项条款的约定,并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保障合同的履行质量。

2. 合同纠纷的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与合同对方可能发生纠纷,此时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企业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应当注重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劳动法律实务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与雇员之间签订的约定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书,其签订与解除无论对企业还是雇员都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避免纠纷和法律风险。

2. 劳动纠纷的处理在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涉及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等多个方面。

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途径,确保合法权益的维护。

五、知识产权法律实务1. 商标注册与维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商标的注册和维权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并定期对已注册商标进行维权。

遇到他人侵权行为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公司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提升。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股东之间产生分歧,最终引发股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2016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欲退出XX科技,经协商,李四和王五同意收购张三的股权。

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李四和王五共同出资收购张三的30%股权,收购价格为1000万元。

然而,在股权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和王五实际支付的收购款仅为800万元,存在200万元的差额。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故意隐瞒收购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和王五支付剩余的200万元收购款。

在诉讼过程中,李四和王五辩称,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收购款不足。

同时,他们表示愿意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张三,以解决纠纷。

然而,张三坚决要求支付剩余的收购款。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和王五是否故意隐瞒收购款?2. 李四和王五是否有义务支付剩余的收购款?3. 股权纠纷如何解决?四、案件分析1. 关于李四和王五是否故意隐瞒收购款的问题根据股权收购协议,李四和王五应共同出资1000万元收购张三的30%股权。

然而,实际支付的收购款仅为800万元,存在200万元的差额。

从表面上看,李四和王五存在故意隐瞒收购款的行为。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李四和王五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收购款不足。

因此,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李四和王五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收购款的行为。

2. 关于李四和王五是否有义务支付剩余的收购款的问题如果法院认定李四和王五存在故意隐瞒收购款的行为,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剩余的收购款。

企业法律实务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出资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公司决定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张三提出将个人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

李四、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不符合公司实际价值。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3. 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1.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经审理,张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亿元的价格合理,因此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

3. 关于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未取得李四、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出股权转让,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四、王五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1. 驳回张三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的诉讼请求。

2. 判令张三与李四、王五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不成,可依法转让股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法律实务中的股权转让问题,以下为几点启示:1. 股权转让需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股权转让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理与实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理与实务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公司进行重新组织和重组,以实现债务清偿或者债务重组的一种手段。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原理和实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二、破产重整的原理1. 破产原理破产是指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导致公司资不抵债的状态。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已经停止支付能力的状况下,依法宣告为破产并接受法律程序处理。

上市公司也不例外,当其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时,可能会进入破产状态。

2. 重整原理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重新组织和重组公司,实现债务清偿或者债务重组的过程。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一般会采取重整的方式,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维持公司的经营和价值。

三、破产重整的实务1. 申请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第一步是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身、债权人或者股东。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并提出合理的重整方案。

2. 破产重整管理人的任命法院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会委任一名破产重整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的管理和监督。

破产重整管理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协助法院和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3. 债务重组方案的制定破产重整的核心是债务重组方案的制定。

债务重组方案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重组的具体安排。

债务重组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可行性。

4.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是破产重整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会根据债务重组方案进行投票,决定是否接受方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债务重组方案需要得到债权人中至少一半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5. 破产重整方案的审批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重组方案后,需要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批。

法院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债务重组方案。

2023年企业法律实务真题及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每题旳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于()。

A.20世纪50年代中期B.20世纪50年代末期C.20世纪60年代中期D.20世纪60年代末期【真题解析】考察旳知识点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旳初创。

1955年国务院法制局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有关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措施旳汇报》(简称《汇报》)。

国务院于1955年4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有关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措施旳汇报)旳告知》(简称《告知》)。

《汇报》和《告知》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旳最早文献根据,也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旳重要标志。

因此,对旳答案为A。

2.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

A.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C.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D.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真题解析】考察旳知识点是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制度。

为深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调动和鼓励法律顾问工作旳积极性和发明性,处理法律顾问数年来旳职业登记问题。

4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暂行措施》。

根据该文献,获得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因此,对旳答案为A。

3.某中央企业旳子企业因6000万人民币旳欠款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措施》,有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立案规定旳说法,对旳旳是()。

A.本案属于中央企业子企业纠纷案件,不属于《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措施》旳合用范围,无需立案B.本案由中央企业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立案C.本案由中央企业于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立案D.本案由纠纷子企业向所属中央企业立案,中央企业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立案【真题解析】考察旳知识点是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旳常使用办法律文书。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运作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要想在资本市场中稳健前行,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规范自身的运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证券法是上市公司运作的基石性法律。

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例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公告,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机制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董事会要对公司的战略决策负责,监事会要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对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和行为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

那么,上市公司为何要如此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呢?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将资金投入上市公司,期望获得合理的回报。

而只有在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投资者才能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信息失真,投资者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这将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进而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从上市公司自身的角度来说,规范运作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一个治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吸引更多的资金,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规范运作也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避免因违法违规而遭受处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接下来,我们看看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的一些关键要点。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核心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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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上市,上市公司二、上市的意义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地球。

对于企业来说,这个支点就是上市。

通过上市,优秀的企业能够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发展壮大,成为各行各业的旗帜。

具体而言,企业上市的有益之处在于:1、上市可以募集足够的资金;2、上市可以迅速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3、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促使企业建立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制度;4、股东实现财富的成倍增长。

当然,企业上市也有弊端:1、股权稀释、控制权分散;2、信息披露的成本增加;3、上市需要增加规范成本,特别是税收成本;4、中介费用和承销费用。

三、可供选择的主要上市地1、国内,上交所、深交所。

(IPO发行股票在1亿股之内的在深圳)。

2、境外,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和AIM、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3、境外上市的两种模式:境外直接上市,《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红筹上市模式,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百慕大、维尔京、开曼群岛等注册离案公司,通过离岸公司收购或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并以离岸公司在境外上市(百度、新浪、网易等)。

但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资做了严格的规范。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新生两种方式:一是VIE,协议控制,也称可变利益实体(2011年9月20日,传闻称要加强对这种模式的管理)。

二是,通过取得外籍身份的家庭成员操作。

5、其他问题,A股、H股发行模式,(先A后——太平洋保险、光大银行,同时——中信银行、农行,先H后A、神华、建行)。

四、国内企业上市的基本制度(一)、核准制试验期(1993年以前,典型就是两个交易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尚未缺乏统一、全国性的制度)——计划审批制——(1993年-1998年期间,主要典型方式是额度制、指标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虚假包装上市,金融亚洲金融危机,在1998年底基本停止)——核准制(走向市场化,标志是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际2001年3月17日的实行,逐步完善了保荐制度——发行询价机制——公开与非公开的监管、预先信息披露)——注册制(未来的趋势,成功上市的原因取决于是否满足条件,以及投资者的意见。

而核准制,除要求满足特定条件外,还需政府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具有决定权)。

核准制,与审批制相比,有其进步(1)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了保荐人的责任;(2)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3)在发行审核上,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是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5)在发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励发行人和保荐人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努力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优势,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各担风险的机制。

(二)上市辅导制1、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特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际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

2、原则,勤勉尽责,辅导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辅导过程中的问题,健全有关记录,保证所有辅导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结合辅导对象,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责任明确,风险自担。

辅导工作只是准备发行上市的一个法定程序,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3、辅导机构,具有主承销商、保荐人资格的证券机构负责,且成立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至少3人固定,一人有项目经验,具有法律、财务等必备专业知识,律师、会计师参与。

4、辅导内容,主要有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延续,五个分开和独立性,对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培训,并且进行考核。

(董事、监事、高管知悉其义务及责任是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5、《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取消了辅导必须满一年的强制性规定。

(三)发行上市保荐制度1、根据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2004第1号文)《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停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发行上市必须实施保荐制度。

2、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责任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保荐人及保荐人代表的注册登记制度;(2)明确保荐期限,包括上市尽职保荐、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3)确立相应的责任,包括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和尽职调查及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必要的承诺;(4)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四)询价制度五、发行上市程序1、辅导和保荐,并取得当地证监局的验收合格意见;2、董事会就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制作全套文件;4、保荐人的内核和推荐5、证监会受理(5个工作日内)6、初审(预审),主要有发行监管部、创业板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一般在30日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保荐人收到初审意见,一般10日内进行答复和补充。

初审完结,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审核意见,形成初审报告。

7、预先披露,《证券法》21条、首发办法及创业板办法,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应将招股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8、发审委审核发行监管部对初审无异议的,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上报发审委。

发审委成员7名,一次审核,5名以上赞成通过。

9、核准发行,审核通过后6个月内发行。

6个月未发行的,需再次提出申请。

10、会后事项及会后封卷(1)发行结束前,重大事项应暂缓、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履行公告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准。

(2)对会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要说明、中介机构核查出具意见。

(3)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人招股书刊登前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承诺函日,无重大事项。

(4)上述日期后,发生重大事项的,有关说明应提交发行部审阅无异议,方可于第二日刊发补充公告。

11、询价、定价阶段12、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13、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一)改制及持续经营的问题《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整体变更折股的股本不得高于净资产,净资产以评估值为准。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十一条(十)项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三年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二)发起人和股东人数1、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不得委托持股;3、合伙企业,除非有意规避200人外,视为一个主体;4、5%股以上股东,以及申报材料前一年的入股的股东,作为突击入股对待,要严查。

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作为股东的,证监会不受理上市申请。

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但2000年7月,民政部发文,暂停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登记。

同年12月,证监会发文,暂不受理。

6、上下游供应商作为股东,关联交易问题。

(金钢玻璃、棕榈园林、华伍股份)(三)出资公司因股东出资而设立,股东出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出身是否清白。

若股东出资存在暇疵,则企业设立及存续的基础就会存在问题。

1、2006年之前,除高新技术企业外,工业产权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

2、2006年之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3、2006年开始,允许分期到位。

一般公司两年,投资类公司五年。

4、非货币出资,必须具备可以评估、可以转让两个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房屋产权出资问题、探矿权与采矿权出资问题、债权转股权问题、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以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5、垫资问题6、出资实际交付的问题,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交付,不办理登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未及时交付。

未评估,验资报告存在暇疵,出具报告的机构没有资格。

7、逾期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问题8、(四)特殊问题1、公司国有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评估及备案、进场、主管机关批准)2、员工持股的清退问题(自愿、公平以及真实)3、股权质押问题(控股股东质押与小股东质押)4、公司财产权属问题(房屋、土地以及对经营的影响程度,动产的占有)5、同业竞争问题(彻底,不允许),(1)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判断;(2)可能使股份公司有可能产生利益转移,阻碍上市公司发展,进而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2)措施:收购、转让、放弃、细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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