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群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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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总结-浅谈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的方案

推荐总结-浅谈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的方案

浅谈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的方案各司法所(办)、各科室处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张军部长关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的部署,落实省厅、市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积极适应“互联网+法律服务”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司法行政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工作,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区、乡、村三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建设,确保及时实现三级覆盖按照分级建群、分级管理、统筹协调、上下一致的原则,建立区、乡、村三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尽快实现全覆盖。

其中,区级微信群由区司法局牵头建群,公律科负责,名称为“12348**群”,群内成员由司法局各科室处局及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等负责人组成;乡镇级微信群由司法所牵头建群,名称(以小溪塔为例)为“12348小溪塔群”,群内成员由各司法所人员及辖村(社区)法律顾问等组成;村(社区)级微信群由村(社区)法律顾问牵头建群,名称为(以小溪塔兴安社区为例)为“12348兴安群”,群内成员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组成。

区、乡两级微信群在11月底前建成,村(社区)微信群在12月底建成。

二、充分发挥功能,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服务群众实效微信平台具有及时便捷、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可以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的作用和功能,体现公共法律服务实效。

一是发挥多层次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及时推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讲话精神,让群众了解国家大事和有关动态;及时推送有关政策法规、法治资讯,满足群众法律知识需求,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及时推送律师代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说法,让群众做法律“明白人”;及时提示重要风险,如社会普遍关注的区域法律风险提示、互联网金融防范、网络电信诈骗趋势预测、学生安全风险预警等信息,提升群众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QQ群微信群管理规定

QQ群微信群管理规定

QQ群、微信群管理规定1、本QQ群、微信群为实名制登记,也是作为“湖州志愿者之家”公益团队的网络交流群。

2、申请进群者需上报备注单位(职业)+姓名。

入群条件:年龄18周岁以上,热心公益事业、热心志愿者工作、具有新思想、人道主义、理想主义、英雄主义之情怀。

3、在线成员有义务对入群者表示欢迎,扔掌声、鲜花等。

4、新成员入群流程:A 自我介绍,包括人生经历、爱好特长、擅长领域。

B 接受提问,与群友交流思想经验为主,并及时填写《成员信息表》,以此作为其通过审核的条件。

5、若有群成员介绍新伙伴进群前,请向群管理员申请同意后再行邀请,并及时告诉群规和团队活动内容。

6、群内交流发言欢迎畅所欲言百花齐放;在探讨正式话题时,不插闲话。

7、欢迎提出不同的意见;同时避免没必要的人身攻击,有矛盾私下解决,请务必和为贵。

8、群成员可将认为宝贵的值得分享的资料跟帖至QQ群空间版块。

9、有群成员私下发借钱、邀约、推销、骚扰信息的,让群员感到不适的,请及时向群管理员举报,经警告无效后请退出群。

10、不得发布未经过证实的求助、慈善、募捐等活动信息,确需要发布的,请先上报群管理员,由群管理员对外发布。

11、不得在QQ群、微信群里发布商业性质的广告或商品营销、宣传,或通过私窗以个人来组织非本群支持的各项活动,并拉人进入私人群组,如发现类似情况,请及时上报管理员,经警告无效后请退出群。

如有群员在活动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之事,一切责任由当事人直接承担。

12、本群将根据需要,设若干分组值班管理员,管理员的工作主要进行日常群秩序维护、有义务指导解答群员提出的有关团队事务的问题,活跃思想促进交流。

13、对于长期不发言者或缺乏时间疏于群管理,对本群没有热情的群员,团队可视情况给予请退。

湖州志愿者之家4月13日。

法律援助群体性案件标准(3篇)

法律援助群体性案件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

群体性案件是指涉及多人利益,具有共同法律问题的案件。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确保群体性案件得到有效处理,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群体性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劳动争议案件;2. 侵权纠纷案件;3. 知识产权案件;4. 民间借贷案件;5. 信访案件;6. 其他涉及多人利益,具有共同法律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标准1.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2. 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具有群体性;3. 案件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4.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群体性案件。

四、案件审查标准1. 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包括经济困难、无诉讼能力、受限制或受威胁等;2. 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群体性案件,是否具有共同法律问题;3. 审查案件是否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4.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

五、案件办理标准1.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2.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3. 法律援助人员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4. 法律援助人员应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5. 法律援助人员应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6. 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六、案件调解与仲裁标准1. 对于适宜调解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2. 法律援助人员应协助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协助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3. 法律援助人员应密切关注调解、仲裁活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益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益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益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群的管理,确保公益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公益群成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益群是以无私奉献、互助互爱为宗旨,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公益群成员应当具备爱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公益群的管理原则是:民主、法治、公开、公正、透明。

群管理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益群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益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益群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爱心捐赠、志愿者服务、公益宣传、法律援助、环保行动等。

公益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成员管理第五条公益群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爱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三)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四)认同公益群的宗旨和目标,愿意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条公益群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公益群组织的各项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为群管理员;(三)对公益群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查阅公益群的财务报告和活动记录;(五)自愿加入或退出公益群。

第七条公益群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公益义务;(二)遵守公益群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三)保持良好的公益形象,传播正能量;(四)不得利用公益群进行营利活动;(五)不得在公益群内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三、管理员管理第八条公益群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丰富的公益活动经验;(二)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四)认同公益群的宗旨和目标,愿意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第九条公益群管理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组织、协调公益群的活动;(二)制定公益群的规章制度;(三)对公益群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四)查阅公益群的财务报告和活动记录;(五)自愿加入或退出公益群。

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司规[2021]6号)

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司规[2021]6号)

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司规[2021]6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10【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文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文明办: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做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现将《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1日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7-61)【关键词】志愿服务工作;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作者】无【作者单位】司法部;中央文明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3.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5.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大爱无疆群规

大爱无疆群规

一、群名称:“大爱无疆日行一善”
二、群目的:为爱心人士搭建一个结交朋友,联络感情,信息互通,资源对接的平台,重点是快乐助人、爱心互助
三、群价值观:积极和谐,尊重互助,传播正能量。

四、有关要求:
1、本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色情、暴力等内容。

2、交流中,不得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及涉及人身攻击性语言,不得在本群宣泄个人情绪及与他人恩怨。

3、严禁在群内发布色情、赌博、病毒等不良链接,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出群;
4、发布商业广告(需发红包给全体群友或捐助)原则上需与群主(或群主安排相关人员)事先单独沟通,经审查后统一发布;私自不得随意发有商业行为的链接!
5、严禁私自转发未经核实的救助和慈善信息,不得不辨真伪随意转发。

6、群内昵称原则上采用“实名制”统一格式,如确有不便不作硬性规定。

7、群内发红包作为娱乐方式和表达个人心意的载体,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但不得有赌博性质。

8、其它未尽事宜,以临时规定为准。

9.新入群的朋友需征得群主或管理员两人以上同意方可入群。

10.群里人员三个月内没参与群里任何活动潜水者请自动离群!其他违反任何一条群规提醒三次不改者也请离群!
以上规定希望大家相互督促遵守谢谢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群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群内秩序,促进群建设,依据宪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群友关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群内全体成员。

第三条所有参与群聊人员地位平等,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诽谤其他人。

第四条群内言论自由,但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行为的除外。

第五条聊天交往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

第六条群友聊天交往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仅为索取而无对等的回报。

第七条群友聊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完成承诺事项,不得恶意欺骗他人。

第八条聊天交往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群内秩序,损害群利益。

第九条群友应当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群关系。

第十条在群内的其它活动,包括下载、上传图片、照片、文件、发表评论等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聊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法所称群是指在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建立的虚拟群体,如QQ群、MSN 群等。

第二章分则第十二条所有加入群参与聊天交往的人员,无论其在群内公布的年龄是多少,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其言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群聊人应当动机单纯,基于友善及良知参与聊天,禁止恶意或怀有不法目的进行聊天交往。

第十四条禁止发表或传播一切违法信息。

第十五条禁止发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十六条禁止讨论违法、违规、敏感、政治性话题。

第十七条禁止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第十八条禁止发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言论。

第十九条禁止发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第二十条禁止发表恶搞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照片、信息。

第二十一条禁止发表淫秽、赌博、凶杀、恐怖信息及其链接,具有一定娱乐性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禁止发表对他人进行辱骂、人身攻击、人格侮辱、或侵害隐私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带有性别歧视、侮辱、暴力、色情等不雅用户名或昵称。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doc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doc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

《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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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群
规定
1、本群宗旨:
为公众:诚挚提供法律援助,义务受理法律咨询。

为同道:深入探讨法学领域问题,严谨评论时事热点案例。

2、本群性质:公益法律援助与法学学术探讨。

3、建群目的:
整合聚集中国法律精英资源,为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基本咨询;汇拢中原精英法律人才,深入探讨法学问题与时事热点案例,积极参与重大案件探索。

4、责任声明:
本群内外,如产生相关律师委托及法律代理行为,双方或多方间所产生利益或者其他纠纷的,对于不利后果的责任承担,由委托当事人自负!
5、群管理权利声明:
本群群主享有设置管理员和管理成员的基本权利,群主和管理员可以在腾讯QQ群的规定之内行使一切权利;对于不利本群正常秩序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成员,管理员享有移除权。

6、管理员职责:
管理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群声誉,扩大本群影响;管理员不得随意移除成员,应及时有效的按规定解答成员的法律问题,对法律专业人士、在线律师及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维持本群正常秩序。

7、在线律师的责任声明:
对于成员的律师委托或深入法律咨询,双方可以私聊,所涉费用应在沟通前向成员说明,本群概不承担所涉责任。

对于在线律师有违本群宗旨,一意只为寻找案源,单求经济利益遭到成员投诉的,本群将在核实调查后,对此类律师予以清理。

8、禁止规章:本群内禁止发布一切商业目的广告,禁止污口谩骂,禁止煽动言论,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不再批准入群请求。

9、本规定未完善部分在群内广泛征集意见,后期以做完善补充。

本群管理组成员,对本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法律援助群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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