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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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单位减免。

国家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和城镇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

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的征收对象是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学习、⼯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

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缴纳。

因此,上述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承典⼈、房产代管⼈或者使⽤⼈,统称房产税的纳税⼈。

小税种核定征收方法及政策

小税种核定征收方法及政策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 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 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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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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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契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 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 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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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 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是按年计算,申报缴纳期限是半年,每 年5月,11月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
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 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 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 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
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 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 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6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9日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三)外环线以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征求市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五个纳税等级:(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五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2019年新出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减税降费

2019年新出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减税降费

2019年新出税收优惠政策一、小规模10万元免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最低5%税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小规模六税两附加减按5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五、国内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了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精简了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财税〔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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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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