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全省范围内中央驻滇企业(总部)、省属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六条;《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备案第三十四条。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职权类型:其他行政职权二、设定及办理依据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条件:提交备案的预案应遵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衔接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职权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目录注:申请材料所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下载。
(二)共同备案与前置备案.共同备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第三十四条中央驻滇企业(总部)、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同时,出示备案登记表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
企业备案流程

企业备案流程一、备案前准备工作在进行企业备案之前,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 选择企业类型:根据公司的经营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如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等。
2. 选择公司名称:选择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公司名称,确保名称未被他人注册或使用。
3. 注册资本: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并准备足够的资金用于注册。
4. 股东信息:明确公司的股东信息,包括股东的身份证明、出资额等。
5. 公司地址:确定公司的注册地址,并准备相应的住所证明文件。
二、备案材料准备在备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申请表:填写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范围,签署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名字。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章程:编写并提交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规定。
4. 注册资金证明:提供公司注册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如出资证明、股东出资申报表等。
5. 公司住所证明:提供证明公司注册地址的材料,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三、备案流程根据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企业备案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一般的备案流程如下:1. 申请备案: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递交给当地相关政府部门。
2. 审核和核准:相关政府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签发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政府部门将颁发企业备案证书,确认企业成立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4. 公告和登记: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备案信息可能需要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手续。
5. 执照领取:企业备案完成后,领取正式的营业执照,作为合法经营活动的凭证。
四、其他事项1. 变更备案: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需要及时进行备案变更。
2. 年度报告: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履行合规要求。
3. 业务开展:备案完成后,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但要确保合规遵法。
结语:企业备案是确保企业合法运营的重要步骤,需要准备必要的材料,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登记报备流程

生产企业登记报备流程
1. 准备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 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有)
- 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 产品目录
2. 网上申报
- 登录生产企业登记管理系统
-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 上传准备材料扫描件
- 提交申请
3. 现场核查
-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核实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
4. 获取登记证书
- 通过核查的企业,将获得生产企业登记证书
- 可通过网上系统下载和打印证书
5. 年审报备
- 注册企业需每年进行年度报备
- 更新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 逾期未报备将影响企业登记状态
6. 变更报备
-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报备变更情况
- 包括场地、设备、经营范围等重大变更
以上是生产企业登记报备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细节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请以相关部门的最新要求为准。
常州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常州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二、申办对象常州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办事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3.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4.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4〕143号)5.《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常食药监械〔2014〕106号)四、备案材料和要求(一)申报材料1.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2.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学历、健康证、聘用协议、职称证明复印件;4. 组织机构图与部门设置说明;5. 企业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6. 经营范围目录、经营方式说明;7. 经营设施、设备目录;8.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相关记录电子版;9.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10. 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声明;11. 变更备案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首次备案须提交以下第1-10项材料,变更备案须提交以下第1、9、10、11项、2-8项中相关变更内容材料以及备案凭证原件。
备案凭证遗失补发须提交以下第1、10项材料及半月前在常州市级报刊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二)材料要求1.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
发改委项目备案申办服务指南

发改委项目备案申办服务指南一、申报前准备工作1.确定项目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业务内容、所属行业等。
同时需要明确项目备案的目的和意义。
2.对项目备案的报备单位进行准备: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4.预先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支持等。
确保项目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准备1.申请表格:根据发改委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设立依据等。
3.公司证件复印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申报流程1.递交申报材料: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按照要求送到发改委指定的窗口,并办理送件手续。
3.审核结果通知:发改委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包括审核通过、需要补充材料等情况。
4.补充材料(如有需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发改委将要求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材料的处理。
5.审核结果确认:申请单位根据发改委的要求进行补充材料,并重新递交到指定的窗口。
6.项目备案登记:发改委最终确认申请材料无误后,将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支撑。
2.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符合发改委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核。
3.材料递交时间:申请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逾期将无法受理。
4.补充材料的及时性:如果发改委要求补充材料,申请单位需按时补充材料以确保项目备案的顺利进行。
5.相关政策的遵守: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备案时需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确保项目备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发改委项目备案申办服务指南的内容要点。
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只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才能顺利进行项目备案申办服务。
企业备案申报指南

企业备案申报指南一、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企业备案申报前,企业需要先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 公司注册:确保公司已完成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2. 企业类型确认:确定企业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行业确认: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申报。
4. 资质准备:准备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等文件,根据要求提前办理并备案。
二、备案申报步骤1. 登录备案系统:访问相关备案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根据提示选择备案申报入口,并进行企业用户登录。
2. 填写基本信息: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
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3. 上传申报材料:根据备案要求,将所需的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并按要求上传至备案系统。
常见的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4. 审核与核准:提交备案申请后,备案管理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如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将核准备案,并向企业发放备案证书。
如果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则需要补正或重新提交。
5. 缴费与公示:企业在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需缴纳备案费用。
同时备案管理部门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企业备案信息,确保公示期满后方可正式生效。
6. 后续管理:备案申报完成后,企业需按照备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后续管理。
包括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
三、常见问题解答1. 企业备案是否必须?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备案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所在地区和行业类型进行了解和确保。
2. 备案材料要求有哪些?备案材料要求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
3. 备案申报可以线上办理吗?大部分备案申报可以线上办理,但也有部分需要线下递交纸质文件。
具体要求请咨询备案管理部门。
4. 备案费用如何缴纳?备案费用一般在备案审核通过后,需通过备案系统缴纳。
具体缴费方式可根据备案管理部门要求选择。
四、结束语企业备案是企业法定经营环节的重要步骤,企业应按照备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进行申报。
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办事指南保护视力色:二二「二I 二i .□二:二!二:【字体:大中小]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及其备案事项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三、办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二^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二)审批内容: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2.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登载事项变更;3.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遗失补发;4. 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5.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注销。
(三)法律效力: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权力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权限范围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
三、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审批条件
依法登记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向备案部门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提出备案申请。
五、实施机关
本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六、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受理地点:
1.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地址:姚安县栋川镇环城北路10号);
2.网上大厅: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略)进行在线办理。
七、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备案
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
()下
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
应当使用 A4 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
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
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外国(地区)企业
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
1
产经营活动登记
公章或签字。
(备案)申请书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
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
译件。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
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
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
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
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
权责划分(市)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备案。
权责划分(区) 无权限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四 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 修正)》第二条;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 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云浮市工商局公共服务标准 (事项编 码:445300000000007175874200030014000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云浮市工商局 2017-10-31 发布 2017-10-31 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公共服务适用于符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案条件的 单位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不带情形的附件列表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
件或介绍函(同意
函)。金融、保险
类外国(地区)企
无
1
业无需提交介绍单
位的介绍函。行政
审批被取消的事项
无需提交批准文件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供分支
1
文件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 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 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 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 支机构; (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1. 不予办理的情形: 1、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副本复印件
1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
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Βιβλιοθήκη (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2、申请备案登记的,申请人
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清算组
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3、委托事
《指定代表或者共
项及权限:第 1 项应当选择相应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云浮市工商局。
权责划分(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 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 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4《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 修正)》 第二条; 6《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条; 7《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 8《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 9《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 10《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