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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合作社规章制度

药材合作社规章制度

药材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材合作社的运作,推动药材产业的发展,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药材合作社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科研、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合作社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利互惠,公平合理,共同发展。

第五条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工作人员。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监事会是对理事会的监督机构。

经理是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者。

第六条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经营权,自主决策和管理,自负盈亏。

第七条合作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护成员的利益。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八条药材合作社的成员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成员应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第九条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的单位或个人,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监督,并有享受合作成果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投资义务,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合作社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应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合作社的商业信息,不得利用合作社资源谋取私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的成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质。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监督经理的工作。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合作社设立经理职务,由理事会聘任合作社经理,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年6月5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增长组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2012年6月5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组员出资总额万元。

其中()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组员与本社旳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组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旳购置,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中药材马铃薯旳种植、引进新品种,供应组员所需旳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组员生产旳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按照组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旳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旳份额,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旳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组员旳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旳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组员与本社旳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旳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组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有关旳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行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旳建设项目;按决定旳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

中药材企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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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企业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企业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营业务,如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研发等]第五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科技创新,秉承质量第一,致力于发展中药材产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中药材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药材的种植、加工、销售;(二)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三)中药材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四)国内外中药材市场的拓展;(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东和股份第九条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每股金额]。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回购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总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种植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由自愿结成的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中药种植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注重实效,共同发展。

第四条合作社的运营原则是: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成员受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社员大会。

第六条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协调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理事负责合作社的具体经营事务,参与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第九条监事长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合作社的决策进行审查。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的种植、收购、销售;中药材种植技术的研发、推广;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报告定期向社员大会公布。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员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提高成员的中药材种植技术水平。

第四章成员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成员义务,共享合作社的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分享经营成果;(三)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自愿加入和退出合作社;(五)其他合法权益。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以种植中草药为主要经营项目,以各类中草药种植的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其他相关业务为发展方向,以发展会员经济、提高会员收入、改善会员生活为宗旨。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大寨文朵中草药合作社”。

第四条凡有意参加本合作社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会员。

第五条本合作社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权,承担与自身财产有关的义务,对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云县大寨镇,注册资金为100万元。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七条本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或非企事业单位法人,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本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中草药及其他农作物,购销农副产品,开展中草药种植技术培训和研究,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以及与经营范围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九条本合作社依法纳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全体会员按照其决定的经济份额进行缴纳。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合作社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监督权和撤销权。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按照章程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分享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按照每年的决算结果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理事会和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及财务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决策。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中草药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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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中草药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草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为核心,实现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书面同意通过。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本合作社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

第八条成员资格:1. 凡从事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等相关产业的农民、农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2. 新成员加入合作社,需提交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缴纳入社费,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3. 成员退社,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成员权利:1. 参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2.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中草药产品。

3. 享有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咨询、市场信息等服务。

4. 享有合作社分配的盈余。

5. 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

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4. 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理事会与监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责:1. 召集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3. 筹备成员大会召开。

4. 管理合作社的财产。

5. 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

6.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通知时间:2014年 04 月 15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

开会时间:2014年 04 月 16日开会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 04 月 16 日由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三位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三、选举为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

四、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决定由同志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中药材种植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版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版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英萃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筹备会,年月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社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

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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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
【6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由全体设立人一致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 6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其中( )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 一) 组织采购中药材马铃薯的种植、引进新品种, 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 二) 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 三) 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 四) 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额) 。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经过, 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从事中药材、马铃薯生产经营,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 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 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经过者, 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 一) 参加成员大会, 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 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额) 占本社总交易量( 额) 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成员, 在本社生产经营等事项决策方面, 最多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谋求共同发展;
( 四) 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 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其成员资格:
(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三) 死亡的;
(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 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 团体成员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 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 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讨论经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成员大会讨论经过予以除名: (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 经教育无效的;
(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 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 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 六)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 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 八)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 十)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 十一)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 十二)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 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等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四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 二)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三) 理事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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