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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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培训笔记

《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1999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第二次修订是在2004年,只是删除了131条第2款的规定,即溢价发行股份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第三次修订就是2005年的修订。

与前两次相比,本次修订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仅保留原有条款20条,另外删除29条,合并修改171条;新《公司法》还增加了“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规定,并增设“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新《公司法》只着重组织机构的规定,股票发行全部移至《证券法》中,新《公司法》不再对其进行规定;关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规定,也从新《公司法》中删除。

现将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例如:债权和股权等。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

三、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不可分期缴纳,应一次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一个法人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非混同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问责机制

(一)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

旧《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对上述各文件股东还享有复印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却未做任何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推断,该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可以查阅的。因为两会是公司的运作机密,属于商业秘密,若允许查阅,可能会发生破坏会议记录等不良情况的发生,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故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董事和监事权威的角度出发,两会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

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对该权利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但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应包括在会计帐簿内。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帐簿。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四)大大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

在旧《公司法》中,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新《公司法》虽然也沿袭了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

由公司章程制定这一规定,但却限制了最低比例,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

新《公司法》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六)直接诉讼机制和派生诉讼机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股东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以个人名义诉讼,但诉讼成果归公司。关于诉讼费用,新《公司法》中未做规定,从实际来看,若公司败诉,则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胜诉,也可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七)会计师责任

1、强制审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解聘陈述权

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章程规定,未做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有权决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3、配合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4、采取过错推定责任

(八)律师违法违规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九)删除法定公益金制度,改为自愿式而非强制式

(十)删除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

新《公司法》的几大特点:

一、鼓励投资的服务型公司法

(一)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不区分产业性质)。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为10万元。

(二)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三)实现出资形式的多元化。

“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应符合:1、对公司有商业价值;2、可以用货币估价;3、可以依法转让(即有人愿意购买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强行法不禁止的。

由以上标准,可分为六种:

1、所有权: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

2、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3、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4、债券: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

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6、其他

其中股权是瑕疵投资/风险投资,因股价是不稳定的。

禁止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彻底废除了旧《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转投资的限制。

(五)允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

(六)进一步下调上市公司的门槛: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给予股市融资的机会。

(七)依法允许公司当合伙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再受限制。

(八)引进一人公司制度。

二、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一)公司自由度排行榜由2004年的128位上升至2005年的112位。

(二)鼓励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个性化,应考虑各公司的企业文化,不再依赖于工商局的章程范本。

(三)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脱钩。

(四)出资比例与表决权脱钩: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按何比例行使表决权,若未规定,再按出资比例行使。

(五)优先股: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营范围制度改革:公司在经营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七)放宽公司担保能力。

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

(一)立法宗旨。

(二)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甚至是1人,但在新《公司法》中,已取消这样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三)旧《公司法》在公司上市门槛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歧视性待遇。

(四)发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对等。

(五)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

(六)对国有公司的改革。

(七)关联交易的限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弘扬股权文化的保护型公司法

(一)股东主权思想。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与保护。

(三)自益权与共益权。

(四)小股东的五大救济途径:查账;分红;转股;退股;解散公司的诉权。

(五)股东代表诉讼(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原告资格:持股连续180天以上,持股份额(单独或合计)在1%以上

2、被告范围

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

4、公司诉讼地位:公司为被告

5、胜诉的利益归属:归公司

6、调解方案的司法审查

7、股东代表仲裁

(六)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七)瑕疵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诉讼无效确认与撤销确认:新《公司法》22条,会议内容违法则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

(八)股权转让更便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九)股东资格的确认:

1、基础证据:股权出资证明书或继受取得股权的转让协议;

2、效力证据: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被自然推定为股东;

3、对抗证据:工商局的登记资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董事长的削权“革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创新

(一)从根本上剥夺了董事长的决策权。

(二)保留了董事长的两项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改革: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四)董事长不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也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六、监事会制度创新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七、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文法律(以人为本)

八、职工权益保护

(一)职工监事制度: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

(二)职工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三)职工持股计划

(四)限制破产与裁员政策

(五)国有公司的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九、注重可操作性与可诉性的公司法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学习--- 好资料 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否则,无效。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 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 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 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分 学习--- 好资料 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 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3、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一般需持有50% 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六、公司的股东 1、股东权利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股东大会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诉讼的权利等。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自考《企业与公司法》课堂笔记核心复习资料与模拟

写在前面: 公司法考试:15本为+?侣是有两个老师说过■■■■■■■■■耍注意: 】、12.8号的笔记还是要看一下.VIP级别的重要- 2、第九训的,)⑵非货币财代出资未办理财舟权转移乒续,老师讲到这个部分的时 M是必考的知识点一最晚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完成以前. 3.12.15号的第十四讲三.四部分是重点?(一、二不考〉 书本上的第13、16、17、18. 19、20、21、23 (最后两节) 名词解释:5个,4分 堵定条件.法院在这种情况卜,如何处理,7分.两题论述:实践问题 可能会考的简 2、中外合资的案予 2011-11-3 FROM 韩莉 第八讲公司和公司法 上次课国有企业: 老师:参与国有企业财产均分全体国民的项目: 1、改革开放以来注重的是经济效率,刺激私人投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利用911,埋头发財。-切以GDP为|:|标,把我们的发展作为很重要的目标。 2、但是近儿年更多.通过分配的方式开始保障改革和发展的财富让全国人民共享,切入点在分配这里,如医疗改革等,理由如卜: 1)但是没有从国有企业这方面者手。 2)这也可能对人口统计带来经济上的效应。 3)从国际话语权公共舆论主流价值观方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动,牵?发?而动全身,那么我们可以做-些温和的举动° 4)为胡锦涛做出些冇业绩的挙动。国家财富枳累了那么多。国有财富监管不到位还不如分给国民。 注意:对这些领域应该有所保留:涉及国安方面的.如军工行业,可以保留国有企业, 其他都应该退出。但是,对国家安全不能扩大解释。 一、公司制企业产生的时代和社会根源 ()罗马时代对于法人现象的社会承认 (■欧洲中世纪晚期的商业发展模式: 已经出现公司的迹象: 1、康门达组织,意大利,船主和业主签订协议.业主提供实务或资金,分配利润。互相信任。如果发生可损,如海难事故,业主只以投资为限负责,船主则是无限责任。 类似隐名合伙.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后来转移到陆地,成了陆地上的康明达,有了等级.变成了隐名合伙的等级和西合组织。 3、1856年英国合股公司法,承认民间私有投资则享受冇限资任的保护。 4、1600年出现了东印度公司,180多个股东,儿万磅的股份。经过英国女王批准,在海外做贸易。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冇限资任,呈家特区。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度革新及评价 (2020年4月6日) 一、合同通则 (一)内在体系的悄然变化 1. 返本:契约自由 合同法:契约自由+鼓励交易:以往强调鼓励交易→返本:契约自由 例证: (1)民法总则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取消合法性内涵,凸显意思表示。(民法通则54条)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无之间)→可撤销法律行为(全有全无)(限制了法院变更合同的权力)(吸收了民通解释73条规定) (3)情势变更:再协商义务(民总533条) 问题:协商义务是法定义务吗?真正义务V.不真正义务? 2开新:升华契约正义 (1)格式条款

(2)新制度:强制要约(494条) 问题:人权保障义务(eg.电信、电)、私人主体的普遍服务义务?混淆公法和私法差异(国有企业也是私主体) (二)债总规则的实质回填 重要特色:中国民法典无债编。 1.传统民法典:财产法基础: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2.中国民法典的债法 (1)形式:合同编+侵权编 (2)实质:债总=合同编规则+合同编规则的准用+准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无+专属合同编的内容+侵权编***法律准用(468条) *例证: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多数人之债(规定在合同履行)

(1)可分之债(517)新规定:未规定标的不可分之债。 (2)连带之债(518、519) *问题: 1.法定追偿权(追多少?)+法定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2.协同债权(共同债权)/债务eg.甲100万遗产债权,ABCD债务人(3)连带债务中具有涉他效力的事项

*问题:遗漏了时效规定→连带债权债务类似于公司法决议的规定 2.真正利益的第三人合同(522)V.(合同法64)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1)直接取得,(2)同意,(3)未拒绝 问题:不想约定第三人,能否再约定其他人;第三人是出生小儿(三)合同成立的多元渠道 1.合同的成立方式:增加“其他方式”(471条)v.合同法13、25、32条

公司法讲义(二)

雅典的达尔菲阿波罗神庙内的一块碑面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警世名言:“认识你自己。”这是两千多年前先哲苏格拉底提出的口号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学术界普遍认为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是为中小企业享受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而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晚于其他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我国公司立法出现在20世纪,清国(1904)、民国(1929)、新中国(1993)。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F57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注意:1、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13级整理笔记--企业与公司法最完整版介绍

一、名词解释 1.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和并决定国家的立法体系。 2.股东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起的诉讼。主要功能:防止董事对公司有侵权行为或者决策、管理过失,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而其他董事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因其他理由放弃诉讼使公司不得不蒙受损失的情况发生。 3.公司债: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 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6. 商业判断规则:是由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 7. 资本公积金:也称为资本储备金,是指因法律规定,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股东利益收入。 8. 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继承的的公司合并。 9.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10. 外国公司:有两种法律上的含义:其一,从普通法律意义上讲,一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设计的公司针对本国而言均是外国公司;其二,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成立,但依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分公司的该外国公司,我国《公司法》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往年真题) 1.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章程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具备的关于其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性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范文一】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 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 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 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公司法-word版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最新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是一部大法,与证券法一起构成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从业者都应该学习并能加以熟练运用。 《公司法》看似文辞浅白,实则深奥无比。 本文试图从投行的角度来分享关于《公司法》的学习心得。 一、引子:关于浅白与深奥的举例 例一:股东大会召开必须至少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那么,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如何不能更短更有效率? 我的理解是,除去众所周知的理由外还应基于以下考虑:1、给予不赞同提案却又无力改变投票结局的中小股东较为充分的卖出时间;2、防止舞弊,即利用股东无法获知会议通知或无法参会的时间差来左右投票结果。 例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何规定5-19而非其他数字? 我的理解是,这个问题应该结合股东单位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进行理解。 可见,读懂《公司法》并非易事,需要较多的知识经验储备,《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国家近三百年来的管理运作实践经验,可谓是智慧的结晶,对于看似浅白的条文都应该细致揣摩方能深入理解。 二、抓住有限责任的核心 《公司法》的核心是有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股东承担何种责任是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志。 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解这个概念是阅读理解《公司法》的基础。 三、对比法学习 《公司法》并非孤立存在,其与《民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等渊源深厚且相互印证,所以阅读时需要打好其他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所调整的两类对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实质是人与资合的区别,所以最有效的阅读方法是对比法,即详细比较两类公司的各种差异以深入理解法条的意义,以下通过改制实例来阐述对比学习方法。 四、找出所有微妙变化 改制时国内企业A股IPO历程的必经之路(新设公司除外),在《公司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改制行为都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那么,改制前后股东权利义务会发生哪些微妙变化? 1、限制了部分权利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有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营业期限届满而决议继续存续,股东有权要求回购,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公司管理层违法法律或章程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份公司股东则有连续持股180日且比例1%以上的限制条件。

新公司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则 ? 第六条 公司登记:公众可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 第七条 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日期 ? 第八条 公司名字:公司名需标明公司类型(有限/股份) 预先核准的文件: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工商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名字保留期为6个月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 ?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需满足相应条件,并继承变更前的债券、债务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 ?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变更需经批准并登记;投资人可根据经营范围预测投资风险 ?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 第十五条 转投资:对所投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依照公司章程,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需由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 ?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股东如损害公司权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自决议起60天内可请求法院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1)名称和住所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股东名 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法定代表人 8)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出资后,由代表或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报送申请书、章程等文件 ? ?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1)公司名称 2)成立日期 3)注册资本 4)股东名册、缴纳出资额、出资日期 5)出自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1)股东名称和住所、股东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 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的限制 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经营范围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借贷的限制 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担保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公司举债的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分

《公司法》培训笔记

新《公司法》培训笔记 《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1999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第二次修订是在2004年,只是删除了131条第2款的规定,即溢价发行股份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第三次修订就是2005年的修订。 与前两次相比,本次修订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仅保留原有条款20条,另外删除29条,合并修改171条;新《公司法》还增加了“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规定,并增设“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新《公司法》只着重组织机构的规定,股票发行全部移至《证券法》中,新《公司法》不再对其进行规定;关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规定,也从新《公司法》中删除。 现将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例如:债权和股权等。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 三、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

【重磅】公司法学习法笔记(全英)-CORPORATE MARKETS LAW-哈佛大学法学院完整版

ADVANCED CORPORATE MARKETS LAW Market Infrastructure Financial Directive = MIFID Two main areas: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EU capital market law. 1.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 basic information There is a problem with respect to globalisation while studying law. It is easy to talk about global market or global economy, but the world “law” is strictly connected to a single state into borders. Law system is the opposite of globalisation by its definition itself. This is the starting point to understand why it is so difficult talking about globalisation and law together. Even in EU, where we do not have physical borders, if me, Italian citizen, buy a car in France, that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French law on the basis that I have signed the contract in France. The same counts for a Frenchman that buys something in Italy. Otherwise, take the concept of real property: our concept of property does not exist legally in the same way in UK. In England they have the concept that all immovable property belongs to the crown. Even if you buy something immovable, it has to return to the crown by a hundred of years. In Italy you can divide property into shares. If you have full ownership of shares you can get eventual dividends. If you split and become “nudo proprietario”, you are not more entitled to the dividends. The one that takes the dividends is called “usufruttuario”. These are called “diritti reali di godimento”. But this idea is not spread abroad. Otherwise take marriage: in Italy you cannot be bigamous. Here you don’t have a principle called “stare decisis” if a judge in Italy makes a sentence, another judge is not bound to follow the sentence by judging another case. Following judges in Italy are not bound by precedent cases. In UK and USA, instead, the second judge is bound to follow the decision of the first one. All legal systems are different and valid in their state. In Italy we have Vatican City and San Marino republic that are two different states into the state. How could we talk about globalisation in terms of law? In globalisation the basic meaning should be “no borders”. In Italy, before 1942 (Italian civil code enacted), when someone committed a crime, apart from throwing him in jail, there was an optio n called “confino”. Sending someone to confino meant a place, like a small village, and you were there and you couldn’t go outside. Why cannot he be banned? Because the state has no powers outside, there should b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ically the block of relations between the states, but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globalisation. International is when a state tries to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with another state to found rules that are enforceable for both states. Imagine that nation and state mean the same thing. Inter + national = between + states. International has nothing to do with globalisation: in globalisation we do not have states. The image of globalisation is a globe without borders. International is a step away from globalisation, because international accepts the idea of borders and different nations. A good image of globalisation is financial capital market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注册管理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执业管理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页脚内容1

(3)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主要有: 不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未变更注册单位,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法律体系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相关法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授权法等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3)经济法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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