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某丧葬费、抚恤金和亲属抚恤金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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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抚恤金分配

新民法典抚恤金分配

新民法典抚恤金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抚恤金的认识也在逐渐深化。

抚恤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新民法典对于抚恤金的分配也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新民法典对于抚恤金的定义新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对因公殉职、因公伤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抚恤金”。

这里所说的“因公殉职、因公伤残、因公病故”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公安、消防、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教育、卫生、交通等行业的工作人员。

同时,新民法典还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具体内容如下:1. 因公殉职的人员,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2. 因公伤残的人员,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3. 因公病故的人员,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二、新民法典对于抚恤金分配的意义新民法典对于抚恤金分配的规定,可以说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益。

抚恤金是对于因公殉职、因公伤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家属的一种补偿,可以帮助他们缓解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2. 促进社会和谐。

抚恤金的发放可以减轻因公殉职、因公伤残、因公病故带来的家庭和社会的压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

3. 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伤残、因公病故的公务员来说,抚恤金的规定可以让他们更加认真地履行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

4. 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抚恤金的规定可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减少因公殉职、因公伤残、因公病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有助于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三、新民法典对于抚恤金分配的问题与对策虽然新民法典对于抚恤金分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解决。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离休⼲部去世抚恤⾦及丧葬费如何分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进⾏退休的年龄是男65岁,⼥60岁,是最近新出台的政策。

在退休后退休⼈员也应当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还可以领取⼀定的退休⼯资。

退休⼯资的多少⼀般是按照所⼯作单位的标准发放的。

那么离休⼲部丧葬费是多少?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离休⼲部丧葬费:(⼀)⼀次性抚恤⾦发放标准⾃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对离休⼲部遗属的⽣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部)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活⽔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争中牺牲的⼈员,其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的⼯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的⽣活费⽤,在计算⽣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的,其收⼊数额在扣除本⼈必要的⽣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活费,不⾜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般⼯作⼈员的⽣活⽔平确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丧葬费和抚恤金赔偿问题

丧葬费和抚恤金赔偿问题

丧葬费和抚恤金赔偿问题1、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1、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在安徽依据最新公布的数据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30220元/年。

2、抚恤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抚恤金。

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金外,仍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

”“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社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的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当遇上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关于刘月红等九名同志病故后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的批复(2020)

关于刘月红等九名同志病故后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的批复(2020)

关于刘月红等九名同志病故后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的批复(2020)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宁人发〔2007〕64号、宁人社发〔2007〕160号、宁人社发〔2019〕48号、宁人社发〔2019〕69号等文件规定。

你单位报来刘月红等9名同志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发给刘月红同志(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47935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2.发给刘金汉同志(贺兰县第二小学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63260元,从2020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3.发给马建华同志(贺兰县第一中学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6628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4.发给常金娥同志(贺兰县第二小学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45120元,从2020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5.发给丁玉祥同志(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5642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6.发给秦万宝同志(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507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7.发给郑清同志(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4332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8.发给任全福同志(贺兰县暖泉农场小学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9596元,一次性抚恤金84504元,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9.发给金卫国同志(贺兰县中医院退休职工,回族,土葬)其遗属马梅兰(农村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单位及时自行停发。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30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母亲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模板

母亲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模板

母亲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模板《母亲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模板甲方(申请人):身份证号:乙方(其他继承人):身份证号:鉴于母亲不幸离世,为合理分配丧葬费及抚恤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丧葬费及抚恤金总额母亲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二、分配原则1. 丧葬费按照实际支出进行分配。

2. 抚恤金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

3. 甲乙双方应充分尊重母亲的意愿,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分配方案1. 丧葬费分配:(1)甲方承担丧葬费总额的 %,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乙方承担丧葬费总额的 %,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 抚恤金分配:(1)甲方分配抚恤金总额的 %,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乙方分配抚恤金总额的 %,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四、支付方式1. 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对方。

2.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申请人):日期:乙方(其他继承人):日期: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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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某丧葬费、抚恤金和亲属供养金的处理意见某某某自2008年1月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某某某建公司工作,我公司在某某某社保局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该员工于2012年2月初因病去世。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和《**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该员工享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亲属供养金。

一、该职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即4500元(1500×3=4500)。

二、该职工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发给,即15000元(1500×10=15000)。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问题。

该职工育有子女一名,现年13岁未满16岁,且仍在中学就读,符合供养条件,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

该职工配偶现年未满50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供养条件,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

对该职工子女的供养直至其参加工作有独立生活来源为止。

其补助标准为每月375元(1500×25%=375)。

鉴于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暂没有出台相关的社会保险报销细则,我公司建议由油建公司先垫付徐胜兵同志的丧葬费、抚恤金和亲属供养金。

待具体社保报销细则出台后,由我公司负责到某某某市社保部门进行报销,报销完成后将该笔报销金转交给该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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