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十二五规划矿产综合开发奖励政策
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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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年 ,大 中 型 重 点 矿 山 开 发 效 率 保 持 在 较 05 高 水 平 ,小 型 矿 山 的开 采 回采 率 、选 矿 回 收
2 1年 与2 1年 相 比 ,在 动用相 同资源储 量 的 O5 00
情 况 下 , 多 回收 资 源5 %。三 是 矿 产 资 源 综 合 利用 水平 和 规模 显 著提 高 。8 %的达 到综 合 利 0
用 品位 的共 伴 生矿 产得 到 全 面 回收 ,8 %. 1%的石 油 、天然气 、铁 、锰 、铜等 重 要矿 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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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矿 10万 吨 、 锰 矿 2 0 万 吨 、 铅 锌 50 50 50 0 万 吨 、 金6 0 0 吨等 。 四是 建 设6 个 以上 矿 产 资 源 0 综 合 利 用 示 范 基 地 , 实 施 6 0 左 右 示 范 工 0个
元 的基 地 和 集 群 ; 新材 料 产 品综 合 保 障 能力 提 高 到7 %,关 键 新 材料 保 障能 力达 5 %;推 O 0 广3 个 重 点新 材 料 品 牌 ,实 施 若 干 示 范 推 广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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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E5%9B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68号【发布日期】2009-07-31【生效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第3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简称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第二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第三条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每年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共奖励项目7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60项左右。
第五条第五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土资源部将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组织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第六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在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八个方面开展评奖工作。
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国土资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厅(委),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国土资源部与科学技术部共同制定了《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参照本行动纲要,编制本省(区、市)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计划,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分别报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备案。
《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
一、前言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国土资源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培养青少年对地球系统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科学的学习和研究兴趣;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增强公众资源忧患意识,普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防治地质灾害的科学常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节约、集约、高效、持续利用国土资源的实践,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新理念,普及新认识,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国土资源事业的社会认知度。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国土资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国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规划》,确保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实现,迫切需要加快编制和实施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工作,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国土资发[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现将《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形势与需求一、“十一五”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成效显著二、“十二五”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三、“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对科技提出了迫切需求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第三章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科技创新二、深入开展支撑找矿突破科技创新三、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四、大力推进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化科技创新五、加强基础研究六、积极探索前沿科技七、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八、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创新第四章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一、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二、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三、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四、加强国土资源科普体系建设五、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六、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第五章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二、建立共同责任制度三、建立科技规划计划制度四、加强科技规划评估和项目管理五、加快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制度六、建立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七、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八、加强科技投入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进步是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是“破两难、促转变”的重要保障。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推进“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认识、政策、体制和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2.45%、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
污染治理设施快速发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2%,火电脱硫装机比重由12%提高到82.6%。
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全面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不断深化,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重提高到51.9%,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下降26.3%。
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生态保护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可控,全社会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完成。
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
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
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
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增加。
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财建[2011]1070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11〕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促进“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推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职责,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力度,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同时,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中央引导,地方推动。
推动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将工作重心下移,中央重在政策引导,工作职责主要在地方政府。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集中投入,连片整治。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926d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5d.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0年8月17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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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0年6月17日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安排,包括奖励资金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资金)两部分。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
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已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七)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已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申请示范工程资金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以下条件:
(一)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二)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
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使用
第八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矿山企业矿产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山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矿山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奖励名额及示范工程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
第九条奖励资金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1000万元,二类800万元,三类 500万元,四类200万元。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 2000万元特殊奖励。
第十条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直接投资金额两项指标综合计算结果。
计算公式为: p=(⊿f+i)×λ
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
⊿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
λ--专家评判系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具体支持额度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模效
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当年获得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次年不能再次申报,但获得奖励资金后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主管部门(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非中央所属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除特殊情况或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七条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确定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一般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指依法登记的采矿权人或大型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独立矿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