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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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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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标准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常委会)核准,报教育厅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方为通过。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相关学位授权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2、审查博士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3、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审议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6、审查相关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7、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对申请学位人员(包括本学院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4、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的变动;
5、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6、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四、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负责本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其中至少应当有相当数量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学位办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为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规范,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二)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三)听取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五)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对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学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一)审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二)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接受本学院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

设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1至3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正高职专家担任。

第六条本校的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XX省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学位人才培养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1人,副1人。

一般应由1位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成员由组成单位提名,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名。

第八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处副处长和1名教务处副处长兼任。

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查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四)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五)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六)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七)审核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八)评选并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九)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十)审批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十一)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十二)研究解决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

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

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对违章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选不当和有失实情况的评选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应确保学术道德和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 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校内知名教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一级学位授权学科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由主席提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学科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2人,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6)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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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组成规则
第七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十条组成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时,委员所属的学科分布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

年龄超过75周岁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不再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名额分配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牵头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学科由学校协调召开联合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

委员按给定的席位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

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产生后,由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召开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备会议,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数应达到全体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第十二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所辖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
校长、校党委书记、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任期年限
第十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审核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的答辩资格、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四)做出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
(五)对与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相关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评估;
(九)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校外合作导师,报学校备案;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
(十)完成上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五)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评估;
(六)审核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
(七)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的制订;
(五)审核、制订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各类评估标准及实施方案,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对与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相关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与评估;
(九)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十)审核、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第六章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

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次会议都须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如未特殊
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学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表决统计时,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自动减少。

第二十三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出现减员,应及时增补。

增补时,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相关程序组织进行;在未能及时增补委员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其委员总数在统计时可按减员人数自然减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发[2010]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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