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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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南府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法研究〔2015〕170号)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国资委〔2016〕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实施“155发展战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本持续保值增值两个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改革、发展、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不断提高市属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南充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完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各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实物资产确需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等。

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由企业自行公开处置或委托产权市场公开处置。

加工企业产生的边角余料以及生产企业用于再生产的废品废料由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自行处置。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实物资产。

(三)监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

(四)对实物资产转让国家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物资产转让的原则(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实物资产处置须在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阳光交易,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按照平等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云政办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行业协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发展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章基础工作第四条改制的提出。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所出资企业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该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改制工作。

第五条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定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股权仅指非国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

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条从事股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股权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转让方应自行或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五)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知识竞赛参考题库(六套题)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知识竞赛参考题库(六套题)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知识竞赛参考题库(六套题)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知识竞赛参考题库(六套题)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知识竞赛参考题库(1)一、单选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外汇交易市场B、期货交易市场C、产权交易机构D、国资监管机构(答案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二条)2.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审议通过。

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答案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条)3.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单位批准后,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

A、转让方评估报告B、受让方年度审计报告C、转让方年度审计报告D、受让方评估报告(答案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一条)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采取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披露产权转让息,公开征集受让方时,其中正式披露息时间不得少于。

A、10个工作日B、15个工作日C、20个工作日D、30个工作日(答案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三条)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0 20B、15 20C、10 15D、15 30(答案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三条)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

A、上一年度审计结果B、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C、转让方内部决策价格(答案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七条)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息之日起超过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1-01-07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省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作为省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引导省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三)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完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四)运用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五)指导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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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的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内未产生竞买人的,信息发布期满后项目自行终结。

第六条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同时应递交《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委托北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

受托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制作《竞买文件》。

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

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

第十三条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四条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应价。

各竞买人均未应价的,应根据《产权转让公告》及《实施方案》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六条北交所在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实施方案》、《竞买文件》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报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未产生竞买人的;
(二)各竞买人均未在动态报价系统报价的;
(三)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北交所作为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经纪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取得转让标的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意向受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非国有股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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