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下第十四章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图文ppt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图文ppt课件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医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判定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由专家组 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 事故进行鉴定,确定事故的性质 、级别和责任。
医疗事故判定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判定 ,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处理方式
根据医疗事故的级别和责任,可以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医疗事故的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 疗事故分为四级,每级处理程序和赔 偿标准均不同。
医疗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或发现医 疗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由 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
医务人员疏忽
由于医务人员粗心大意或过于 自信,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 作,导致误诊、漏诊或治疗不
当。
医疗技术缺陷
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足或对新 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导致诊疗 效果不佳或发生意外。
医疗设备故障
医疗设备出现故障或使用不当 ,影响诊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使用不当或患者体质特殊 ,导致药物不良反应或过敏反
民事责任认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医 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 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
赔偿范围包括患者遭受的 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 金以及因医疗事故产生的 后续治疗费用等。
赔偿程序
患者可通过协商、调解或 诉讼等方式要求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THANKS.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过失、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

由于医疗事故涉及到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利益,所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是指在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病人的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既包括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的错误,也包括医疗机构在组织管理、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失职。

二、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原则1.替代行为原则:根据替代行为原则,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该以最大程度降低危害患者健康安全的方式进行行为替代,即优先选择安全可靠的治疗方法和药物。

2.责任追溯原则:根据责任追溯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患者进行赔偿。

同时,在事故处理中要注重查找事故责任的主体,如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机构和政府等。

3.协同治理原则:根据协同治理原则,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通力合作,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内容1.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2.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是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对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进行赔偿,包括治疗费用、精神损失抚慰金和生活补偿等。

3.医疗事故的惩罚和追责: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四、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展望目前,各国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赔偿标准不明确和惩罚力度不够等。

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安全水平,未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立法和监管:各国应该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和监管,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提高对医疗事故的监管力度。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具体措施1. 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医疗标准、损害患者健康的不良事件。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保护患者权益,制定和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2.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建立的一套程序和规定,用于处理医疗事故及其后续事务。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2.1 医疗事故报告任何医疗事故都应及时向医疗机构上级部门报告,以便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

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信息、受影响患者的情况以及初步分析和评估。

2.2 医疗事故调查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展开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调查应由专业的医疗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并确保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2.3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应明确赔偿的原则和程序。

对于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确保合理和公正的赔偿金额。

2.4 医疗事故防范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包括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医疗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管理等。

预防是最好的治疗,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可以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2.5 医疗事故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应主动向公众公开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包括调查结果、赔偿情况等。

信息公开可以增加医疗机构的透明度,促进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

3. 具体措施为了有效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以下具体措施可供参考:3.1 制定详细的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包括报告、调查和赔偿等环节。

3.2 建立医疗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的医务人员和法律顾问组成,确保调查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3.3 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4 定期检查和评估医疗设施和器材的安全性,及时修理和更换存在问题的设施和器材。

3.5 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减少诉讼的发生。

4. 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其具体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医学类-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课件

医学类-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课件

22
某患者,女,45岁,持续性右下腹部疼 痛一天后入院,经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遂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术中见阑尾 呈坏疽型,中段有小穿孔,切除阑尾。术后8 天,切口感染,形成瘘管,反复换药3个月未 愈,再次行剖腹探查及痿管切除术,见回盲 部有一炎性包块,其内包绕一块大纱布,取 出纱布后行回盲部切除及回结肠吻合术,切 口愈合。
手术治疗
1..刮 除 术 是 将 包含 肿瘤的 骨壁切 开,将 其中的 肿瘤组 织刮除 干净。 本手术 适用于 掌指骨 的内生 软骨瘤 、骨囊 肿、骨 嗜伊红 肉芽肿 和范围 较小的 骨巨细 胞瘤。 肿瘤刮 除后所 遗留的 空腔可 用植骨 块充填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修改编辑,欢迎下载收藏。
医学类-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中 的 缺 点 等 均可造 成病理 诊断的 困难。 因 此 多 数 学者 认为Jaffe所 提 出的三 结合观 点即临 床、放 射、病 理三结 合是非 常正确 的。通 过三方 面医师 的共同 慎重讨 论才能 作出确 切的诊 断。
编 辑 本 段 疾 病治疗 治疗原则
对 肿 瘤 切 除或 刮除并 同时植 骨均可 使患者 治愈。 患干脊 椎者有 时需减 压加放 疗。术 后偶有 复发需 行二次 手术。 肿瘤可 有局部 侵袭性 ,可恶 变为骨 肉瘤及 发生肺 部转移 。 尽 管 有 了 化疗 ,在骨 肉瘤治 疗中, 截肢手 术还是 一个紧 急治疗 措施。 有效的 化学药 物进展 ,将导 致长期 沿用治 疗方法 的改革 ,特别 是截肢 时间、 水平和 放射部 位、剂 量问题 的改变 。 美 国 现 在 用选 择性截 肢方法 。在英 国的文 献中约 1/3病员 一开始 作截肢 ,而大 部分病 员,采 用Cade法 , 就是截 肢用于 有生存 机会的 人,即 在使用 放射治 疗后( 放射剂 量为80Gy) 6个 月 内无肺部转移 者 。 在 过 去 的统计 中,原 发性和 继发性 截肢生 存率是 类似的 ,有些 人认为 早期截 肢,切 除肿瘤 ,有局 部复发 危险, 使用Cade法 , 可避免 在短期 死亡前 不必要 的截肢 ,但要 作出这 种判断 ,往往是有困难 的。 近 年 来 关 于截 肢与肢 体保留 手术的 争论越 来越多 ,多数 认为两 者之间 的2年生 存率相 同,故 认出保 留肢体 的手术 病人愿 意接受 ,但费 用昂贵 。 放射治疗仪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给患者带来伤害或导致死亡。

医疗事故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因此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法律责任、赔偿机制和司法程序等。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条例》,医疗机构对发生在其内部的医疗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医疗事故,采取措施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条例》,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正确履行职责,保障患者安全。

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偿机制医疗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条例》,医疗机构对发生在其内部的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赔偿。

对于造成重大损害或残疾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高额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教训总结,改进医疗质量,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医疗责任保险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利益,我国设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获得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保障。

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可以减轻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促进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司法程序诉讼程序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程序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开庭审理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定程序在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中,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由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和责任划分。

XXXX-XXXX下第十四章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XXXX-XXXX下第十四章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医 疗 纠 纷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和联系
分 类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责任主体 医方、患方 医 方
主观形态 故意或过失 过 失
损害后果 可能有
必然有
是否赔偿 可能赔
一定赔
第二节 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
王的死亡是由三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病人食用假贝母; 二是病人就诊时隐瞒病史的真实情况; 三是医生的“误诊误治”。
第一和第二两个原因的结合,是本例病人 死亡的直接原因。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病人食用假贝母,就诊时隐 瞒真实情况,不配合诊治,因此不能 认定为医疗事故,自然,医院和当事 医生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为轻度烫伤,原因是水温偏高,婴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分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 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 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 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第三,主观过错要件 即医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 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 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 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 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 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 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 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 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 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 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 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 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 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 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 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分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 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 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 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 准(试行草案)》
相关文件 国务院发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 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 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卫生部发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p179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 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概念: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 服务中出现的某个事实或其形成原因以 及如何得到解决,由于认识不同而发生 的争议。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和联系
分 类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责任主体 医方、患方 医 方
主观形态 故意或过失 过 失
损害后果 可能有
必然有
是否赔偿 可能赔Βιβλιοθήκη 一定赔第二节 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
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 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行为违法性要件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 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 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 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 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主观过错要件 即医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 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 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 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 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 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 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 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 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 据此,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 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 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 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 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 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 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 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 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此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 医生的故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就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
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 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 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 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 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 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第十四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你自己是否经历过医疗纠纷?或者听闻过 身边医疗纠纷?
第一节、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一)概述
医疗事故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有损害的后果非医疗事故紧无急法医预学料措、施防范
医疗纠纷
无损害后果 非医疗事故
不可抗力
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医患无疗方过意导错外致输延血误
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 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 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
分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 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 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 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 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 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 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