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实体经济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进行发行承销。
推荐商会员和相关中介机构为本中心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在本中心进行转让的私募债券,既可以是在本中心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也可以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申请在本中心进行转让前,应将所转让份额托管在本中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运行模式,为规范本交易所会员资格认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使,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加盟方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批准”的制度。
第三条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本交易所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中介会员、信息会员和特别会员。
经纪会员指的是从事交易撮合、并购、融资服务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会员。
中介会员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机构等中介组织会员。
特别会员指的是加盟本交易所的省内各地产权交易所和战略合作伙伴等特殊会员。
信息会员指的是加盟成为会员的信息用户。
作为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申请从事国资拍卖业务的拍卖会员须提供国有资产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3、法人单位章程;4、法人单位简介(电子版);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本交易所向其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2、法定地址变动;3、因违规等原因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本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核准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交易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1、主动申请退出的;2、法人被依法注销、解散的;3、年检未能通过的;4、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本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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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_的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可以接受其成为推荐商会员,从事推荐挂牌、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等业务。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后,可以接受其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从事相关法律、审计、验资、评估等专业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可,可以接受其成为战略会员,为挂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与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等开展业务合作,进行金融创新。
条件成熟时,可从事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自营投资等服务。
第十二条严禁会员擅自将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二节挂牌和非公开融资第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对推荐商会员推荐的股权、债权、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以及挂牌公司非公开融资等事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备案并形式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安排其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非公开融资等。
地方金融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非公开增资的,应当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受的挂牌公司、私募债券发行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主营业务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同一挂牌公司股权或债权的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公司;(二)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转让第十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网上或柜台报价、转让等服务,并通过网站和行情系统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十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权,制定转让限制规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终止挂牌公司挂牌。
当挂牌公司获准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须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
第二十条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及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登记结算第二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登记结算机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交易、融资或转让等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股权登记管理及股权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依据股权登记的真实资料为股东出具权属证明,作为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投资者开立独立的股权账户,并通过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挂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规定,对挂牌公司股东在交易转让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和即时统计。
第五节股权托管第二十六条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集中托管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集中托管、确权。
第二十八条鼓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
原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制后,存在职工持股但由注册股东代持股份、实际持股人不具有股东地位、持股人数超过注册股东数量情况的,应当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确权。
第二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托管企业及其股东做好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大宗交易以及司法裁判、继承、赠予等非交易过户的后续服务。
第六节其他第三十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股权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二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转让的投资者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对投资者信息和账户信息予以保密。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正在办理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或接受备案申请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或变价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监管第三十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办理下列事项,应当事先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基本业务规则;(二)董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奖惩及薪酬制度;(三)设立子公司,进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事项;(四)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变更公司形式;(五)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六)增加或减少业务范围;(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遇有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二)存在可能引致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潜在风险;(三)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处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有关事项的调查,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对其章程、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责任第四十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履职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有关业务资格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
第四十一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认定不适合任职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是指非上市股纷有限公司的股份,债权是指私募债券等债权类金融产品,其他权益类产品是指股权、债权以外并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监管部门批准的权益类产品。
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允许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或转让是指投资者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转让规则,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会员等渠道,相互之间进行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或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其股份进行登记和管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结算是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的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进行登记、存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