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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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公约附则VI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舶[2010]27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270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切实履行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厂广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二、关于燃油质量控制(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海环会秘书处,也向MEPC第53次会议提交了题为“促进MARPOL 73/78公约与相关文件的实施与执行一一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提案,提请考虑今后制定附则IV检验导则时,适当考虑MSC第648号通函(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相关内容。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据大英互保服务公司UK P&I CLUB表示,英国已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之1997年议定书(MARPOL73/78)关于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MARPOL公约下新设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规则》,该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议定书将于今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在英国和其它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附则VI由19条规则组成,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这些规则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的物质、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因所使用的燃料质量(含硫量)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排放、油轮在港或靠码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港口从船舶接收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接收设备、船舶补给及使用燃油的质量、离岸平台和钻井设备应遵守的要求。

MARPOL附则VI 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 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VI 还允许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 m/m。

或者,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波罗的海区域是议定书指定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协会敦促会员们注意因应。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新要求及对策

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新要求及对策

46图1-美国西海岸200海里海岸线示意图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新要求及对策文/ 陈学文 钱立胜 王世鑫几点:1.1 在遵守使用低硫油或燃料油规定的同时,由于低硫油的价格要高出高硫油价格的一倍,公司和船舶必须要考虑降低航运成本问题。

更改局部航线,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2 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设计时没有预见到法规的变化,目前低硫油柜普遍偏小,也需要我们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3 目前美西航线船舶普遍使用气导航线,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公司要求我们沿着气导航线航行。

但气导航线没有考虑减少使用低硫油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气导航线在临近美国西海岸时作局部修改。

2 对策“新美洲”轮美西航线需要在美国西海岸航行的航段有:(1)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2)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之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3)美国奥克兰港至我国青岛港的离开美国西海岸的航行。

由于我轮在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离岸不会超过200海里,只能全程使用低硫油,不考虑更改航线,但我们可以对其他二段航行的航线作局部修改,具体做法是:2.1 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我轮沿着气导公司提供的航线航行至如下图2所示A点(39°55' N 130°00' W)时,此时计划航向129°。

为了降低航运成本,减少使用价格昂贵的低硫油,我们更改计划航线自A点改向走CA146°,在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外围航行,至(34°34' N 125°30' W)时改向走CA139°,航行至B点(33°36' N 124°30' W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处,必须换用低硫油)时改向走CA090°航行至芭芭拉海峡附近水道和原计划航线汇合摘要:以“新美洲”轮为载体,介绍了美西航线船舶为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新要求,采取更改局部航线的具体措施,以降低航运成本,最终实现船舶节能减排的目标。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W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 年 5 月19 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 1997年议定书,附则W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W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W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 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 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 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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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填写船名轮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1.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的核心内容:1.1.2005年5月19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4.5%m/m;1.2.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 ;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1.3.氮氧化合物(NOx):一定输出功率范围的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船级社将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给予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内容表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1.4.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船上移下的该类设备及物质,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1.5.禁止焚烧有害物质: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中的有关名词的定义2.1.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2.2.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英文为SOx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SECA”,目前指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人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7年后会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2.3.氮氧化合物(NOx):系指氮和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化合物,种类很多,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是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因此环境学中的氮氧化物一般就指这二者的总称。

2.4.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定义的受控物质,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氯氟烃(CFCs),商品名氟利昂(Freon)●溴氯氟烃,商品名哈龙(Halon)●氢化氯氟烃(HCFCs)●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3.执行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排放控制区使用的燃油是低硫燃油且能被证明;3.1.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外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高于4.5﹪m/m且能被证明;3.2.在硫氧化物(SOx)的排放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3.3.氮氧化合物(NOx3.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3.5.有害物质的焚烧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4.操作规定:4.1.低硫燃油的转换:●船上所存的低硫燃油必须足够用于提前转换和在硫氧化物(SO x)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燃油日耗量(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停泊为轮机长填写吨/天,航行为轮机长填写吨/天,为保证安全及考虑其它因素所需预留的低硫燃油的数量轮机长填写吨。

●用于储存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指定油舱为:轮机长填写舱,舱容轮机长填写立方米轮机长填写舱,舱容轮机长填写立方米轮机长填写舱,舱容轮机长填写立方米)排放控制区内以上油舱所储存的低硫燃油必须足够用于提前转换和在硫氧化物(SOx使用●低硫燃油的签收:签收单上必须注明低硫燃油的含硫量低于1.5﹪m/m,签收单由轮机长负责存放于轮机长填写(地点),保存在船上的时间不少于3年;●每次加油的油样由二管轮负责存放于轮机长填写(地点),保存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如油样所代表的燃油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则油样必须保存至所代表的燃油完全使用完为止;●本轮低硫燃油的转换使用程序:在进入硫氧化物(SO x)排放控制区前,由值班轮机员提前轮机长填写小时将燃油管系中的燃油完全转换成低硫燃油,确保在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是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在离开硫氧化物(SO x)排放控制区轮机长填写小时后,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由值班轮机员转换使用正常含硫量的燃油;●低硫燃油的操作过程由值班轮机员记录在《船舶硫份记录簿》,同时由值班轮机员在《轮机日志》、值班驾驶员在《航海日志》做相应的记录,记录的内容起码应包括:转换使用前低硫燃油舱的存量、转换使用后低硫燃油舱的存量、开始转换使用低硫燃油的时间、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的时间、开始使用低硫燃油的位置(经纬度)、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的位置(经纬度)。

●有关燃油的其他管理、使用的操作:执行公司体系文件《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和《船舶燃油润滑油添加转驳操作须知》)排放控制区时气缸油的管理:4.2.在硫氧化物(SOx4.2.1.低碱值气缸油的定义:普通气缸油中用于中和因燃油燃烧产生的酸的TBN(TOTALBASE NUMBER,即总碱值)为70,而低碱值气缸油的TBN为40,两者的粘度等级相同,皆为50。

4.2.2.船舶进入波罗的海区域后,按照公约要求船舶机器必须使用燃烧低硫燃油(含硫量为1.5%m/m)。

如船舶在该区域内累计航行时间不超过500小时,原则上可保持使用原来的高碱值汽缸油(70TBN),维持原来的注油率,并须利用在港机会,检查各缸活塞顶部积碳情况,如果积碳情况不是非常明显和严重,可不做专门处理;如果发现明显异常,须立即报告机务总管,请示解决办法,此时,有可能要换用低碱值气缸油。

如预计船舶在该区域内累计航行时间超过500小时,轮机长应考虑使用低碱值气缸油并向公司机务总管请示。

对使用低碱值气缸油的情况应在《轮机日志》日进行记录。

)的排放(本条只适用于乐从、乐和、泰安口、康盛口轮):4.3.氮氧化合物(NOx4.3.1.乐从、乐和、泰安口、康盛口轮须填写本条:●船长负责保存柴油机EIAPPC(或SOC)证书,以及证书中所列的技术案卷和NOx核实程序体系;●船长负责保存《船用柴油机证书》《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证书》,该证书中经船级社认可的目录表中登记机型为轮机长填写。

●对影响NOx排放的主要部件的修正和调整,轮机长须在柴油机的《参数记录簿》中做好记录,并在技术案卷及《船用柴油机证书》、《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证书》中规定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4.4.消耗臭氧物质的管理:4.4.1.轮机长负责对消耗臭氧物质的管理,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由消耗臭氧物质泄露引起的排放,无论此泄露是否属于故意,可由97议定书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管。

消耗臭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氟利昂、哈龙、氢化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

4.4.2.含有氢化氯氟烃的新装置2020年1月1日前允许供船、使用,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4.4.3.(冰机、空调、空气干燥器、冰箱、HALLON灭火器)等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情况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4.4.4.消耗臭氧物质及其设备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受设备中,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4.4.5.三副确认消防系统灭火剂不含哈龙1211、1301、2402及全氟化碳(本条只适用于康盛口轮)。

4.5.焚烧物质的管理4.5.1.船长负责保存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轮机长负责保存焚烧炉使用操作手册或说明书。

4.5.2.三管轮应具有焚烧炉使用操作的培训记录。

4.5.3.禁止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用主、辅发电机或锅炉进行焚烧污油及油渣。

4.5.4.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4.5.5.三管轮使用焚烧炉时,应始终监测燃烧烟道出口的温度,在温度低于850℃时,废物不应填入船上焚烧炉中(本条只适用于乐从、乐和、泰安口、康盛口轮)。

5.履行MARPOL73/78附则VI操作规程的有关记录:5.1.《船舶硫份记录簿》5.2.《轮机日志》5.3.《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5.4.其它本轮认为需要的记录(由船长、轮机长补充)6.附件6.1《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附件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1、本表由责任人填写(浅色字体为举例,各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轮机长存档,有效期5年。

2、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定义的受控物质。

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氯氟烃(CFCs),商品名氟利昂(Freon)●溴氯氟烃,商品名哈龙(Halon)●氢化氯氟烃(HCFCs)●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

须填写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冰机、空调、空气干燥器、冰箱、灭火器。

3、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但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

4、不得故意释放消耗臭氧物质。

(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不包括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排放;不包括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任何排放;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

)由消耗臭氧物质泄露引起的排放,无论此泄露是否属于故意,可由97议定书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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