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港口进出限制措施通知

港口进出限制措施通知尊敬的各位港口相关方:鉴于近期全球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为了保障港口安全与减少疫情传播风险,我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实施一系列港口进出限制措施。
敬请各位配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1. 所有进出港货物必须提前24小时向港务局提供详细的货物申报信息;2. 货物申报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原产国/地区、收发货人等相关信息;3. 货物申报需通过指定流程及系统进行提交,具体操作细则将在后续公告中详细说明。
二、人员限制措施1. 全球范围内居住或从境外返回的人员,须根据国家卫生部门要求自觉接受核酸检测,并提供阴性检测报告;2. 核酸检测报告需在登船前72小时内完成检测并出具阴性结果;3. 所有进港船舶必须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疫工作。
三、船舶限制措施1. 进出港船舶应提前24小时向港务局报备相关情况,包括船名、船籍、进出港时间等信息;2. 港务局将对各船舶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与核酸检测,确保船员身体状况良好且无疫情风险;3. 对于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船舶,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检疫措施,具体操作细则将在后续公告中发布。
四、港口通行措施1. 港口出入口将实施严格的人员和车辆管控,对所有进出港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行程核查;2. 所有进出港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遵守社交距离的要求;3. 港口内禁止聚集和举办集会,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港务局的疫情防控工作。
五、其他事项1. 港口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疫情防控管理,落实员工健康监测、消毒防护等工作;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航运计划或申请豁免某些限制措施,请提前向港务局进行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操作;请各位港口相关方务必严格遵守以上限制措施,确保港口运行的安全与有效。
对于违反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此致敬礼。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
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____,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____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
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必须服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上岗。
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确保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执行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必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
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各项性能。
1.8、船舶进出港必须用无委会批准的频道向调度值班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出港。
未经允许,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港或靠离码头。
1.9、引航员(或船长)执行进出港驶出航道(以船尾过最后一个浮标)或靠泊完毕,必须向调度值班汇报,以保证其他船舶及时安全进出。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二)引言: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进出港行为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洋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船舶进出港的安全性,保护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适应2024年的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船舶进出港的安全管理制度,从法律规定、安全管理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四个方面,探讨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是海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港口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安全措施、船舶进出港程序和港口管理等。
一、安全措施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进出港,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每艘进出港的船舶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港口应配备专业的船舶引导员,指导船舶的进出港操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船舶进出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航道规则,并做好航道通航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船舶进出港时,船舶的通航区域应与其他船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或拥堵等问题。
另外,船舶在进出港时,应保持通讯畅通,与港口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港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通讯频道,与船舶进行联系和交流,做好航行信息的发布和共享。
二、船舶进出港程序船舶的进出港程序是指船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的一系列步骤。
首先,船舶的进出港应提前进行计划,包括选择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事项。
港口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为船舶提供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信息。
其次,船舶在进出港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进出港许可证,并提交相关的船舶登记和检验证明文件。
同时,需要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和部件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检修。
在船舶进出港过程中,船舶应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的指示进行操作,并与港口的引导员保持联系。
在进出港时,船舶应保持定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三、港口管理港口管理是船舶进出港的基础工作,包括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口岸线的管理以及港口服务的完善等方面。
首先,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加强对港口岸线的管理,确保岸线的安全和通畅。
其次,港口应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货物装卸、报关报检、船舶供应和船员服务等。
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船舶进出港的需求。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工作,维护港口安全秩序,保障船员人身和船舶财产的安全,并做到科学合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辖区内一切船舶的进出港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港口船员和船舶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在进行船舶进出港作业时,必须遵守海上安全规则。
第二章进出港申报第六条船舶进入、驶出港口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港务局或港口管理机构提出进出港申报。
第七条进出港申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名称、呼号和IMO编号;(二)船舶船东或船舶经营管理单位;(三)船舶载重与吨位;(四)进出港港口及预计进出港时间、位置;(五)船舶危险货物装载情况;(六)船舶所需的各种支援服务。
第八条申报进出港的船舶必须事先与有关港口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港口进出港作业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进出港作业的组织与管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明确作业责任,做好机构调度;(二)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作业效率;(三)严格执行作业规范,防止事故发生;(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港口进出港作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船舶进出港申报;(二)港口管理机构组织作业调度;(三)作业队伍按照指令进行作业;(四)港口管理机构进行作业监督和安全检查。
第四章港口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二)设施和设备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三)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四)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立即停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监督,防止设施和设备被违规使用。
第五章港口进出港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作业的安全措施应当根据港口运行情况和船舶特点制定,并经港口相关部门批准执行。
船舶进出港口操作要求

1 目的规范船舶进出港操作方法,确保船舶安全操作。
2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3 职责3.1 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所管理的船舶执行本须知。
3.2 船长负责执行并监督船舶岗位人员执行本须知。
3.3 驾驶员、轮机员及其它相关船员负责执行本须知。
4 须知4.1 进出港前的试验工作4.1.1 大副和三管轮负责锚机和绞缆机的检查和试验。
4.1.2 抵港、开航或移泊前12小时内,按《进出港前试验工作和注意事项要求》完成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具体项目可参照《船舶进出港口安全检查清单》。
4.2 到港准备4.2.1 抵达港口前,船长应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法收集港口资料,收听收看航行警告、气象预报,联系当地代理、租船人或向引航员、港口当局了解有关锚地、航道和泊位方面的变化情况。
4.2.2 船长应督促二副及时做好航用图书的改正工作。
进港时,船长和驾驶员应核对航道灯浮的变化情况,并做相应的标注作为出口时的参考。
对危险区、障碍物或本船适航水深等深线作出醒目的标示,标出重要转向点的可测目标方位和距离。
4.2.3 船长应认真阅读港口指南、航路指南、灯标表、潮汐表、海图资料、航行警告和港口的有关航行法规等资料,特别是对该港口所经航道和拟靠泊位当时的风向、风速、流向、流速、潮时、潮高、航道水深、限制高度、航标、障碍物、急转弯地带和拖轮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周密的进出港安全操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4.2.4 应急预案应考虑:引航员可能临时改变登船时间或地点;天气、能见度等可能的突然变化;航道大转弯附近紧急让船;航道前方船舶可能突然发生碰撞、搁浅、主机故障或舵失灵等事故。
4.2.5 船舶进入较长的河道或狭水道航行前,应使值班人员得到适当休息,保证体力和精力,同时要对船员进行严格的酒精监控。
4.2.6 船长应提前布置对船舶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舵锚缆、助航仪器和通讯设备等正常可用。
4.2.7 船长应详细了解引航员登船地点和锚地的环境,特点,大副应按船长指示备妥双锚,深水抛锚按操作规程执行,防止丢失锚链。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港口内船舶的进出管理进行统一规定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合理的管理,可以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同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是指船舶从进入港口到出港的全过程管理。
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报备: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情况等。
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和安排。
2. 船舶靠泊:经过报备审核后,船舶可以靠泊港口,但需要按照指定的泊位进行停靠,并且在停靠前需要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3. 货物装卸:船舶在停靠期间,港口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船舶载运的货物将被卸下或装上,并进行必要的清点和核实。
4. 船舶检验:离港前,船舶需要经过港口的安全检验和船检,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的船舶才可以获得出港的许可。
5. 清关手续:对于出港的船舶,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包括船舶离港申报、税务申报等。
这些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船舶安全出港。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是指在船舶进出港的过程中,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港口和航运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1. 船舶证照:船舶在进出港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包括登轮证、出港许可证等。
只有持有有效证照的船舶才可以进出港。
2. 航道规定: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按照指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
禁止在非指定航道上堵塞或驶过。
3. 进出港时间:船舶进出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高峰期,需要遵守交通指挥部门的安排,避免过度拥堵。
4. 货物安全: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没有违禁品和危险品。
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和人身伤害。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1 目的为了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遵守海事局的船舶进出港报告规定,保证船舶正常运营,特制订本须知;主管部门为海务部;2 适用范围适用于司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的进出港报告;3 定义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4 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对于200总吨以下的海船,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1由港内驶出港外;2由港外驶入港内;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第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船舶应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填写报送以下内容:进港报告.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出港报告.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船舶应在航海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所有适用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舶信息;5 船舶进出港报告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1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2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3港内作业船舶在港内作业时;进出港报告信息应包括自上一次报告至本一次报告期间的总航次数和客货载运信息;6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反馈船舶成功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收妥回执,并对船舶提交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安全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也将反馈至船舶;船舶应当根据接收到的安全校验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船舶在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未收到确认回执的,应主动联系拟抵达港口或者驶离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7 船舶进出港报告注意事项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并承担因保管或使用不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活动;8 相关记录航海日志9 相关文件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指船舶在进出港口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顺畅运营。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
船舶公司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前提交进出港计划,并在船舶抵达或驶离港口前一定时间内提交船舶进出港报告。
这些报告需要包括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船籍、船主、载货情况等,以及船舶的运行状况,如航次、船舶状态、预计抵达或离港时间等。
船舶进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进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在港的位置和作业计划,以确保港口运营的高效和有序。
此外,进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接待和服务准备工作。
而船舶出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离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离港的时间和顺序,以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和拥堵。
此外,出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船舶的准备工作并通知相关方面。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船舶运营的效率和港口的管理水平。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够提高港口的安全性和航道的畅通性,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还可以用于提醒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注意安全,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总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和监督船舶进出港的行为,可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正常运营。
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守和实施这一制度,以促进航运行业的发展和港口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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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一、通航水域概况1、自然条件(1)地理位置张家埠港位于黄海靖海湾内,地处山东半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7º00〞33′,东经122°10′04〞,港区北依烟墩山,南望五龙咀,港界为长会口咀与张家山咀连线处,深入内陆约4.8海里,港湾形如河流,是天然的避风良港。
张家埠港陆上货物的疏集,目前主要靠公路,公路距文登城25公里、威海66公里、烟台121公里、乳山93公里、荣成34公里、石岛41公里。
张家埠港能与全国各地沿海港口通航,东与石岛港、西与乳山港相邻。
业务往来较多的港口有青岛(120海里)、威海(103海里)、烟台(146海里)、龙口(221海里)、塘沽(345海里)、大连(181海里)、丹东(250海里)、上海(403海里)、广州(1241海里)等,与朝鲜半岛、日本的水路较近。
(2)水文潮位:本港潮型为规则半日潮,最高潮位+4.35米,最低潮位-0.05米,平均海平面2.18米。
潮流:码头前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为2节,落潮流向为西南向,流速为1.5节,航道为入口处涨潮流为4节。
(3)气象风况;常风向为西北,强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为28米/秒。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826.3毫米,雨量多集中于6至8月份。
雾况:夏秋之交多雾,多年平均雾日29.2天。
冰况:张家埠港每年12月未至翌年1月未为冰冻期,一般为7—26天,结冰厚10厘米左右,对300吨级以下的木质船舶航行略有影响,近几年未封冻。
气温:年平均气温11.2℃,温度最高月份平均气温24.6℃,最低月份平均气温-3.1℃。
2、通航水域(1)航道张家埠港进港航道始于张家埠港1号浮(36º55'48"N 122º07'48"E),航道全长8.5公里,宽200-300米,水深一般在-2~-5米,底质为泥沙底,为自然航道。
在长会口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2)锚地张家埠港设有港外锚地一个,主要用于船舶检疫和船舶候潮进港使用,锚地水深在-6~―6.5米,底质为泥底。
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36°51′00″N122°05′24″E36°51′00″N122°06′36″E36°50′00″N122°05′24″E36°50′00″N122°06′36″E(3)港区泊位1979年扩建码头岸线至220米,有3个千吨级泊位。
其中140米前沿水深为-4.5米,80米前沿水深-5米,可同时停靠千吨轮3艘,三千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港张家埠港,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
年吞吐能力50万。
3、通航敏感水域碍航物在张家埠港长会口处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二、助航信息1、交管系统目前无雷达,通过VHF16频道调控船舶进出港动。
2、引航系统张家埠港属二类开放港口,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登离点:36°50′.50N/122°06′.00E3、航标系统航标一览表名称位置标志种类灯质形状构造(塔高/灯高(m))张家埠港1号灯浮36°55´48.0″N122°07´48.0″E 灯浮右侧标闪绿4秒绿色,柱形,锥形顶标张家埠港2号灯浮36°56´40.0″N122°08´35.0″E 灯浮右侧标闪(3)绿10秒绿色,柱形,锥形顶标张家埠港3号灯浮36°58´06.0″N122°09´36.0″E 灯浮右侧标闪绿4秒绿色,柱形,锥形顶标张家埠港4号灯浮36°59´00.0″N122°09´30.0″E 灯浮右侧标闪(3)绿10秒绿色,柱形,锥形顶标张家埠港5号灯浮36°59´54.0″N122°09´36.0″E 灯浮右侧标闪绿4秒绿色,柱形,锥形顶标张家埠港6号灯浮37°00´13.0″N122°09´44.0″E 灯浮右侧标闪(3)绿10秒绿色,柱形,锥形顶标4、海事机构张家埠港设海事机构为文登海事处,值班电话0631—8771052,VHF16频道值听。
附件1:文登海事处联系表海事机构名称值班电话、传真VHF值守频道文登海事处0631-877105216频道附件2:船舶进出张家埠港报告制度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及污染海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进港报告(一)报告时间1、进入张家埠港内港口船舶:第一次在进入张家埠港外港界线前报告;第二次在靠泊码头后报告。
2、进入其他船厂及货主码头船舶:第一次在船舶抵达船厂、货主码头前二个小时报告:第二次在靠泊码头后报告。
(二)报告方式:通过VHF、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直接报告,也可以通过代理、船公司、港方或货主报告。
文登海事处VHF值守工作频道为16,电话(传真)0631—8771052(三)报告内容第一次报告:船名、船长、吃水、拟靠泊码头。
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次报告:靠泊时间及泊位。
二、出港报告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
报告内容:船名、驶离时间、始发港、目的港。
三、锚泊船舶报告: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
报告内容:船名、抛锚时间、锚位、始发港、目的港。
四、船舶报告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通话要求简明扼要。
附件3:张家埠港相关航行规定张家埠港船舶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龙眼辖区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张家埠辖区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三、相关规定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4:《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一、目的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