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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3501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操作规范

A73501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3年9月2日发布,自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大部分条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政务中心;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二)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的相关要求;(三)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四)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五)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六)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船舶或其代理人六、申请材料(一)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并备案);2、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串(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船长在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方面的工作要点

船长在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方面的工作要点近年来,船舶进出港航行和引航员操船时发生碰撞、搁浅;触碰码头、灯浮等事故占整个海损事故的比例较大。
今年全系统发生的12起海损事故中,有7起是船舶港内航行事故,占海损事故的58.3%;其中有5起是引航员在船,占港内航行的71.4%,而另外2起也是船舶正准备上引航员所发生,因此,去年的7起港内航行事故都与引航员有着密切的关系。
针对这一现象和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也根据每起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地调查和多角度地分析发现,每起事故虽然也存在许多客观原因,但船长自身的主观原因仍然是各类事故的主要因素。
为避免或减少船舶进出港航行事故的发生频率,今天,我就从以下3个方面与各位船长进行沟通交流。
一、船舶进出港事故简单分析通过对各起事故的综合分析,我们发现:虽然它们发生的时间和港口不同,船舶与操船人员不同,季节和气象不同,但每起事故过程中船长和驾引人员的失误行为却惊奇的相似:一是意识淡薄、准备不足。
船长和驾引人员缺乏风险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责任心薄弱。
没有对所进出港口、航道的自然状况和通航环境,包括航道宽度、可用水深、潮汐资料、导航设施、港口规章、通航情况等进行认真研究和风险评估;没有对本船的设备充分地熟悉和了解,进出港的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充分。
二是缺乏预见、应急匮乏。
由于船长没有详细的应急计划和预案,对周围环境的异常情况没有警觉意识,或警觉意识不足,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估计不足,从而导致当碰撞危险,紧迫局面正在形成时船长的心理毫无准备,未能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的行动。
而当事故发生以后,又把应急程序和预案抛到九霄云外,束手无策。
所有这些,都源于船长思想麻痹,缺乏预见,缺乏应有的戒备,而无法应对突发的危险局面。
三是心中无数、盲目依赖。
船长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引航员盲目依赖,或当引航员上船后有松口气的思想,或驾引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缺乏团队意识;或疏忽对引航员的监督,当引航员发出错误指令或发生危险局面时没有及时发现;当然,也有大部分船长虽然知道自己的责任,但由于不熟悉航道环境(水性),心中没底,不敢接手,不能及时纠正引航员的错误,造成险情恶化,错失良机,酿成事故。
船舶进出港计划

船舶进出港计划船舶进出港计划是指船舶在进出港过程中所需进行的计划安排,包括船舶的计划进港时间、出港时间、航线、停靠码头等内容。
这一计划对于船舶的安全、运营效率和港口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船舶进出港计划对船舶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出港过程中,船舶需要遵守一定的航道规则和安全标准,合理安排进出港时间和航线可以有效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合理的进出港计划也可以减少船舶在港口等待的时间,降低了船舶在繁忙航道中的风险。
其次,船舶进出港计划对于港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安排船舶的进出港时间和停靠码头,可以有效减少港口的拥堵和等待时间,提高了港口的吞吐效率。
同时,合理的进出港计划也可以帮助港口管理部门更好地安排码头资源,提高了港口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另外,船舶进出港计划也对船舶的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进出港计划可以帮助船舶减少等待时间,提高船舶的运输效率。
同时,通过合理安排航线和停靠码头,可以减少船舶的航行距离和时间,降低了船舶的运营成本,提高了船舶的经济效益。
在实际操作中,船舶进出港计划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船舶的载货量、吃水深度、船舶类型等因素,合理安排船舶的进出港时间和航线。
其次,需要考虑港口的实际情况,包括港口的通航条件、码头设施、港口的吞吐能力等因素。
最后,还需要考虑天气、潮汐等自然因素对船舶进出港计划的影响,合理安排船舶的进出港时间。
总之,船舶进出港计划对船舶的安全、港口管理和船舶的运营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进出港计划可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提高港口的管理效率,提高船舶的运营效率,对于航运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船舶企业和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充分重视船舶进出港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不断优化进出港计划,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中国籍船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船舶可免予签证:(一)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船等国家公务船。
(二)体育运动船。
(三)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外国籍船舶,港、澳地区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及台湾省渔船,进出渔港应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是依据本办法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签证办法第六条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业船舶(包括水产养殖船),以及长度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定期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九条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是海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港口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安全措施、船舶进出港程序和港口管理等。
一、安全措施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进出港,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每艘进出港的船舶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港口应配备专业的船舶引导员,指导船舶的进出港操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船舶进出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航道规则,并做好航道通航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船舶进出港时,船舶的通航区域应与其他船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或拥堵等问题。
另外,船舶在进出港时,应保持通讯畅通,与港口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港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通讯频道,与船舶进行联系和交流,做好航行信息的发布和共享。
二、船舶进出港程序船舶的进出港程序是指船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的一系列步骤。
首先,船舶的进出港应提前进行计划,包括选择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事项。
港口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为船舶提供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信息。
其次,船舶在进出港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进出港许可证,并提交相关的船舶登记和检验证明文件。
同时,需要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和部件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检修。
在船舶进出港过程中,船舶应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的指示进行操作,并与港口的引导员保持联系。
在进出港时,船舶应保持定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三、港口管理港口管理是船舶进出港的基础工作,包括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口岸线的管理以及港口服务的完善等方面。
首先,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加强对港口岸线的管理,确保岸线的安全和通畅。
其次,港口应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货物装卸、报关报检、船舶供应和船员服务等。
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船舶进出港的需求。
船舶进出港口操作要求

1 目的规范船舶进出港操作方法,确保船舶安全操作。
2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3 职责3.1 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所管理的船舶执行本须知。
3.2 船长负责执行并监督船舶岗位人员执行本须知。
3.3 驾驶员、轮机员及其它相关船员负责执行本须知。
4 须知4.1 进出港前的试验工作4.1.1 大副和三管轮负责锚机和绞缆机的检查和试验。
4.1.2抵港、开航或移泊前12小时内,按《进出港前试验工作和注意事项要求》完成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具体项目可参照《船舶进出港口安全检查清单》。
4.2 到港准备4.2.1抵达港口前,船长应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法收集港口资料,收听收看航行警告、气象预报,联系当地代理、租船人或向引航员、港口当局了解有关锚地、航道和泊位方面的变化情况。
4.2.2船长应督促二副及时做好航用图书的改正工作。
进港时,船长和驾驶员应核对航道灯浮的变化情况,并做相应的标注作为出口时的参考。
对危险区、障碍物或本船适航水深等深线作出醒目的标示,标出重要转向点的可测目标方位和距离。
4.2.3船长应认真阅读港口指南、航路指南、灯标表、潮汐表、海图资料、航行警告和港口的有关航行法规等资料,特别是对该港口所经航道和拟靠泊位当时的风向、风速、流向、流速、潮时、潮高、航道水深、限制高度、航标、障碍物、急转弯地带和拖轮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周密的进出港安全操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4.2.4应急预案应考虑:引航员可能临时改变登船时间或地点;天气、能见度等可能的突然变化;航道大转弯附近紧急让船;航道前方船舶可能突然发生碰撞、搁浅、主机故障或舵失灵等事故。
4.2.5 船舶进入较长的河道或狭水道航行前,应使值班人员得到适当休息,保证体力和精力,同时要对船员进行严格的酒精监控。
4.2.6船长应提前布置对船舶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舵锚缆、助航仪器和通讯设备等正常可用。
4.2.7 船长应详细了解引航员登船地点和锚地的环境,特点,大副应按船长指示备妥双锚,深水抛锚按操作规程执行,防止丢失锚链。
船舶进出港安全操作须知

船舶进出港安全操作须知1、船舶在进出港前,船长应查阅进港指南,事先了解港章、港规、航法及水文气象情况,并将操作步骤和安全措施向驾驶员及其他人员介绍清楚,听取他们意见,然后分头贯彻执行。
2、各部门应安排有关人员对主机、舵机、航行和通信设备、发电机、应急照明及锚设备进行测试,确保随时可用。
3、船舶进出港应与当地港口信号台取得联系,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当地港口有关规定。
4、驾驶台通知机舱备车,轮机长、值班轮机员、电机员并车、配电,使机械设备运行正常。
5、进出港时应充分考虑到港口的潮汐、潮流变化情况,掌握好风流压差对本船的影响。
特别是拖带、绑拖时尤为重要。
6、甲板部在大副的指挥下,各就各位,调整试验好各种机械设备,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状态,保证航行作业安全。
大、二副随时向船长报告艄舟尾部的安全情况。
7、在航道中要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动态,运用良好的船艺,用安全航速行驶,要充分运用VHF,在相应的频道上守听,以便早期获得安全航行的信息,正确操作雷达,使用近距离量程,总之要做到及时发现,正确判断,统声号,协调避让,并防止偏离航道而搁浅。
8、当能见度不良时,要使用安全航速,大、二副,正副水手长在船艄舟尾保持正规了望,并驾驶台保持密切联系。
9、在船舶进出港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和防护手套,不准穿拖鞋和赤膊上岗。
10、三副在驾驶台要准确无误地操作船长下达的每一个指令,随时掌握好本船船位,要将整个操作过程的情况以及正横每一个灯浮的时间详细记入《航海日志》。
11、船舶在接近码头靠泊时,要控制好航速,摆好船位,掌握好靠拢码头的角度,准备好碰垫,及时带上缆绳,使船舶安全进入泊位。
12、船舶离港时,注意车、舵不要触碰码头,解舟尾缆时,防止解缆卷入车叶,谨慎操作,以策安全。
第二篇第三章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手续

1
3.出口手续 如果集装箱船舶出口装货,完货以前核对
2.进口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将抵达时间、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等有 关情况报告海关。 填报、缴验和提交船舶和货物单证办理进口手 续。
总申报单(GENERAL DECALRATION)
货物申报单(CARGO DECARATION) 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船员名单(LJ);
3.出口手续
船舶代理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 出境手续,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 手续。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关 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 手续。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出境的 船舶,应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边防检查站对国际航行船舶在出境检查后到出 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有权对 船舶监护。
3.出境手续
船舶代理在完货前两小时、开航前四小时内办 理边检手续。
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不需办理边 检手续,外国籍船舶需另提供一份船员名单办 理边封随船。
船舶代理办理出境手续时,应交回船员申请办 理的全部《登陆证》和《住宿证》.
提交单证
抵港后24小时内提供以下单证: 航海健康申报书、压舱水申报单、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 舱单、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 (2)灭鼠和预防接种 灭鼠证书(Deratting certificate) 免除灭鼠证书(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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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船舶进出港
第四章船舶进出港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报告(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应配备通行设备及被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海事局报告。
1.航行计划报告发给: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
内容:进港、出港、过境和移泊船舶的船名、国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最大高度,以及始发港、目的港或预靠泊位或锚位、预抵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和旅客人数和其它情况。
时限:在预计到达或离开上海VTS管理服务区域前一天的16:00时前。
方式:船东或船舶代理人的书面报告。
2.船位报告报告线:L1为牛皮礁灯桩、长江口灯船和南支灯船的连线;L2为北槽航道256号灯浮与南槽航道5号灯浮的连线;L3为浏河口港界线;L4为吴淞口河塘灯桩与101号灯浮的连线;L5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上角的连线;L6为24灯浮经线。
发给:吴淞VTS分中心。
内容:船名、到达报告线(指L1和L3)及预抵下一报告线的时间。
3.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拟进入锚地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申请锚位,抛锚后或者起锚前应当及时报告动态。
发给:吴淞VTS分中心。
内容:船名、靠离泊位或锚地时间、泊位或锚地名称、目的港或欲抵泊位。
时间:拟进入锚地前1小时提出申请,抛锚后或者起锚前10分钟报告动态。
4.发生紧急情况报告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5.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在本港海港区域内遇有上述情况,可用上海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报告;在内河水域遇有上述情况的应迅速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值班室或者所在地的航务管理署(所)报告。
6.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 06频道值
守。
(二)内河船舶和3000总吨以下的沿海内贸运输船舶在装卸作业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装卸作业点就近的海事处报告,申领报港点签发的《船舶报港联系单》。
第十二条船舶签证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海港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向上海海事局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船舶签证;进出本港内河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向所在地的航务管理署(所)办理船舶签证。
军用、公安、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第十三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进出港口的监管(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提前预报告。
2.
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上海海事局每天24小时接受船舶危险品申报,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对船舶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等情况审核,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二)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十四条引航进出上海港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申请引航员引航。
(一)引航区域1.自长江口灯船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包括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上海段水域;2.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端的黄浦江水域;3.杭州湾北岸包括金山航道及相关的锚地;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及附近水域;4.东海大桥、洋山港区码头和进港航道等相关水域。
(二)引航申
请需申请引航的船舶由其代理公司于48小时前向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出引航申请,并且于24小时前再给予确认。
预、确报后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
(三)引航申请资料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公司向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1.公司、船名、国籍、船舶呼号;2.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引航答复引航站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并提供引航服务,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站将制定引航方案,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和上海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五)地点确认已批准进入规定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
在长江口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应保持VHF 69频道收听。
在收到船舶代理公司的进港电报后,用VHF 69频道与引航船联系,确认引航员登轮地点及时间。
(六)引航员登离船地点1.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1号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内水域:31?05'27"N/122?22'24"E;31?05'27"N/122?
27'39"E;31?04'30"N/122?23'24"E;31?04'30"N/122?27'39"E;2号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内水
域:31?05'27"N/122?30'50"E;31?04'30"N/122?30'50"E;31?04'30"N/122?37'11"E; 31?05'27"N/122?38'44"E;2.长江上海段引航交接区(1)进入长江上驶的长江交接区:69、71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2)由海区进入黄浦江的长江交接区:55、57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3)黄浦江出口及长江下驶的长江交接区:58、60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3.洋山港区引航作业区--位于黄泽山的北面(30?33'00"N,122?22'00"E)。
如遇大风浪时引航作业可移至30?33'40"N/122?11'00"E。
4.杭州湾引航作业区--引航员登轮地点30?37'12"N/121?21'00"E,或者在金山化工码头锚地、金山联检引航锚地、上海化学工业区漕泾危险品锚地。
如有特殊需要上海港引航管理站可提供特殊引航服务,登轮地点为上海长江口或者洋山港
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区引航作业区。
(
航作业时,被引航船可迁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引航作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上海海事局报告:1.恶劣的气象、海况;2.被引船舶不适航;3.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八)引航员接送方式以引航快艇接送引航员为主,直升飞机接送为辅。
第十五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船舶在本港停泊码头、系船浮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靠泊码头、系带浮筒,并应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五)大型船舶在系船浮筒并靠,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上,并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六)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向上海海事局报备;(七)船舶应根据码头的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