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
第四章船舶进出港

第四章船舶进出港第四章船舶进出港条港口作业秩序管理一)来港船舶应于到港前72 小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24 小门提供预报,24 小时提供确报,出港船舶应于离港前时提供预报,12 小时提供确报。
船舶航行途中如发生改港、延迟、锚泊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报告方式VHF 甚高频和传真(报告接受联系方式见附件)二)申报内容:1、船舶技术资料:包括船名、国籍、船舶类型、主要尺寸、舱口数量、舱口尺寸、净吨、总吨、载重吨、满载吃水、进港吃水、起重设备、吊杆类型以及船员情况;2、船舶始发港、经过港、下一港的名称;3、货物的种类、数量、积配载图以及是否有超长、轻泡和笨重货物;4、货物的流向,工程船名称、吨位、货主单位名称;5、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关于费率的约定;6、准确到港时间和靠离的泊位。
三)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由取得涉外船舶代理公司资格的代理公司填报进出口船舶申请单,经海事部门盖章同意进港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四)危险品船舶进出港口,经海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港报告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所有外国籍船舶、客运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以及500 总吨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不包括渔船、公务船舶、港内定线航行的客渡船及定点作业的挖砂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台州海事局报告。
1、进港报告内容:船名、国籍、总吨位、吃水、通过报告线的时间、拟抵泊位或锚地、缺陷及限制。
2、到达报告内容:船名、靠泊(抛锚)时间、泊位(锚地)及其情况。
3、移泊报告内容:船名、移泊时间、移往泊位或锚地。
4、离港报告1)船舶出港离开泊位时报告内容:船名、离泊时间、去处。
2)船舶出港经过报告线时报告内容:船名、经过报告线时间。
5、发生紧急情况报告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6、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进出港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内所有船舶的进出港操作,包括港口内部作业和港口通航区域的行驶。
第三条关于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行。
第四条本港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应符合国标《船舶进出港操作通用规则》、《港口工艺规程》和本港航运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进出港作业的船舶相关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岸上或船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的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岸上或船舶培训机构的要求,定期进行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岗位技能和知识的更新。
第七条进出港船舶各岗位人员应在进出港前进行出勤登记,并在安全岗位上按照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章船舶检查与维护第八条船舶进出港前应进行船舶检查,确保船舶航行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完好,无泄漏、溢油等现象。
第九条船舶航行设备如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浮筒、信号器等,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四章作业流程管理第十一条进出港作业前应先提前与港口相关部门联系,了解港口通航状况、潮汐情况、进出港船舶数量等信息,做好进出港作业计划。
第十二条进出港作业中,船舶应按照港口通行规则、航道导航标志的要求进行航行,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进出港作业中,船舶应与港口通航监控中心或相关岸上部门保持有效的联络,及时提供作业进展情况,并妥善处理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进出港作业中,船舶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进出港作业中,如遇突发情况或紧急情况,船舶应第一时间报告港口通航监控中心或相关岸上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港口通航监控中心或相关岸上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相关的救援工作。
船舶进出港计划

船舶进出港计划船舶进出港计划是指船舶在进出港过程中所需进行的计划安排,包括船舶的计划进港时间、出港时间、航线、停靠码头等内容。
这一计划对于船舶的安全、运营效率和港口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船舶进出港计划对船舶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出港过程中,船舶需要遵守一定的航道规则和安全标准,合理安排进出港时间和航线可以有效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合理的进出港计划也可以减少船舶在港口等待的时间,降低了船舶在繁忙航道中的风险。
其次,船舶进出港计划对于港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安排船舶的进出港时间和停靠码头,可以有效减少港口的拥堵和等待时间,提高了港口的吞吐效率。
同时,合理的进出港计划也可以帮助港口管理部门更好地安排码头资源,提高了港口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另外,船舶进出港计划也对船舶的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进出港计划可以帮助船舶减少等待时间,提高船舶的运输效率。
同时,通过合理安排航线和停靠码头,可以减少船舶的航行距离和时间,降低了船舶的运营成本,提高了船舶的经济效益。
在实际操作中,船舶进出港计划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船舶的载货量、吃水深度、船舶类型等因素,合理安排船舶的进出港时间和航线。
其次,需要考虑港口的实际情况,包括港口的通航条件、码头设施、港口的吞吐能力等因素。
最后,还需要考虑天气、潮汐等自然因素对船舶进出港计划的影响,合理安排船舶的进出港时间。
总之,船舶进出港计划对船舶的安全、港口管理和船舶的运营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进出港计划可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提高港口的管理效率,提高船舶的运营效率,对于航运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船舶企业和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充分重视船舶进出港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不断优化进出港计划,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工作,维护港口安全秩序,保障船员人身和船舶财产的安全,并做到科学合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辖区内一切船舶的进出港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港口船员和船舶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在进行船舶进出港作业时,必须遵守海上安全规则。
第二章进出港申报第六条船舶进入、驶出港口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港务局或港口管理机构提出进出港申报。
第七条进出港申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名称、呼号和IMO编号;(二)船舶船东或船舶经营管理单位;(三)船舶载重与吨位;(四)进出港港口及预计进出港时间、位置;(五)船舶危险货物装载情况;(六)船舶所需的各种支援服务。
第八条申报进出港的船舶必须事先与有关港口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港口进出港作业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进出港作业的组织与管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明确作业责任,做好机构调度;(二)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作业效率;(三)严格执行作业规范,防止事故发生;(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港口进出港作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船舶进出港申报;(二)港口管理机构组织作业调度;(三)作业队伍按照指令进行作业;(四)港口管理机构进行作业监督和安全检查。
第四章港口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二)设施和设备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三)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四)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立即停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监督,防止设施和设备被违规使用。
第五章港口进出港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作业的安全措施应当根据港口运行情况和船舶特点制定,并经港口相关部门批准执行。
港内操船:进出港操船 、港内掉头等[借鉴材料]
![港内操船:进出港操船 、港内掉头等[借鉴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737ea9ed58fafab069dc02e6.png)
特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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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用掉头方法的操纵要领
3)确定正确的掉头方向: ① 右旋FPP单桨船一般宜采用向右掉头,以便获得倒车沉深横向力和
排出流横向力加速船首右转。 ② 遇到4~5级以上的横风,为了争取上风位置,减少风致漂移量,宜
采取迎风掉头,特别是空船尤应如此。 ③ 弯曲水道应向凸岸一边掉头。弯曲水道处凸岸边流缓,可以减少船
里或进港时船速的控制
2. 减速过程中的舵效
进港操船中,随着船舶逐步减速,舵效将会变得越来越差。根据实践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操舵手段,需要有相应的速度域,才能保持一定的舵
效,达到有效地控制船舶航向的目的。
一般说来,操船者应当知道下列数据:
(1)自动舵可有效控制航向的速度域为8kn以上;
(2)手操舵有舵效的最低速度约为3kn;
(3)侧推器起作用的速度域范围为4kn以下。
当然,具体船舶在减速过程中的航向控制问题,在实际操船中并不完全像
上述三条那样单一。各种控向手段可实施控制的有效速度域还常随船舶种
类、线型、外界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仍需时时注意具体船舶及
其所处的具体环境情况予以修正才行。
特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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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用掉头方法的操纵要领
5)掌握正确的抛锚时机:抵落锚点前1~2倍船长处的船位应摆在航道中
央略偏左的地方。该时若对水余速超过1kn,应立即使用倒车刹减,并同
时操右满舵,使船首向右侧回转,并超过航道中线而船身约与流向成30度
角的状态(位2),船身受流,横移阻力急增,余速剧减,可伺机停车并
刹不住或使之挣断;此时,应当加抛左锚、出链1节入水。或者请拖轮助
操,立即于左首部就位进行顶推。落锚时应注意海底电缆,尽量避免在其
转 船舶进出港

转船舶进出港第四章船舶进出港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报告(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应配备通行设备及被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海事局报告。
1.航行计划报告发给: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
内容:进港、出港、过境和移泊船舶的船名、国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最大高度,以及始发港、目的港或预靠泊位或锚位、预抵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和旅客人数和其它情况。
时限:在预计到达或离开上海VTS管理服务区域前一天的16:00时前。
方式:船东或船舶代理人的书面报告。
2.船位报告报告线:L1为牛皮礁灯桩、长江口灯船和南支灯船的连线;L2为北槽航道256号灯浮与南槽航道5号灯浮的连线;L3为浏河口港界线;L4为吴淞口河塘灯桩与101号灯浮的连线;L5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上角的连线;L6为24灯浮经线。
发给:吴淞VTS分中心。
内容:船名、到达报告线(指L1和L3)及预抵下一报告线的时间。
3.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拟进入锚地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申请锚位,抛锚后或者起锚前应当及时报告动态。
发给:吴淞VTS分中心。
内容:船名、靠离泊位或锚地时间、泊位或锚地名称、目的港或欲抵泊位。
时间:拟进入锚地前1小时提出申请,抛锚后或者起锚前10分钟报告动态。
4.发生紧急情况报告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5.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在本港海港区域内遇有上述情况,可用上海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报告;在内河水域遇有上述情况的应迅速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值班室或者所在地的航务管理署(所)报告。
6.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 06频道值守。
《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操纵》教学课件—04港内操船

港内水域概述
• 连接水域及码头前沿水域
–掉头/回旋水域船舶在靠离码头,进出港口需要掉 头或改变航向时的专用水域。与船舶尺度,掉头操 纵方式,流向流速及风向风速等有关。
• 掉头水域直径一般至少为2.0 L ; • 船舶自力掉头时,掉头水域直径一般至少为2.5 L 。
• 船在有流水域掉头,其旋回轨迹呈椭圆形,沿水
倒车制动
舵控
侧推器
拖轮 •
进出港时操船
• 接、送引水员
–查阅《进港指南》; –VHF与引航站联系,控制ETA; –悬挂或显示有关的信号; –引航梯或舷梯(下风舷),备好救生器具、照
明灯(夜间)。
进出港时操船
•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驾驶员监督指导; –驾驶员护送引航员; –2m≤垂直长度≤9m, 超过9m应结合舷梯或 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 –舷梯倾斜角≤55°; –两根直径≥28mm扶手 绳;带有自亮灯的救生 圈;撇缆; –适当照明。
港内水域概述
• 锚地及港湾
– 锚地与港湾 • 锚地包括:装卸锚地、停泊锚地、避风锚地、 引水锚地及检疫锚地等;
–停泊方式 • 单浮筒系泊 Single Point Mooring • 双浮筒系泊 • 锚泊 • 、停泊和装卸作业的准备工作; –备车; –逐级减速。
港内水域概述
进出港航道
–航道水深 • 理论最低潮面至海底的深度,即海图水深 • 衡量航道垂直方向通航最大船型尺度吃水的 重要标志 • 浅水:船舶航行水域在垂直方向上的限制 • 需考虑安全富裕水深(UKC)
港内水域概述
• 进出港航道
–航道方向与弯度 –航道方向:航道中线的方位角。衡量风浪流影响程
度的依据。 –受地形地貌影响,整个航道可能存在多个转向角。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港口内船舶的进出管理进行统一规定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合理的管理,可以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同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是指船舶从进入港口到出港的全过程管理。
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报备: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情况等。
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和安排。
2. 船舶靠泊:经过报备审核后,船舶可以靠泊港口,但需要按照指定的泊位进行停靠,并且在停靠前需要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3. 货物装卸:船舶在停靠期间,港口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船舶载运的货物将被卸下或装上,并进行必要的清点和核实。
4. 船舶检验:离港前,船舶需要经过港口的安全检验和船检,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的船舶才可以获得出港的许可。
5. 清关手续:对于出港的船舶,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包括船舶离港申报、税务申报等。
这些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船舶安全出港。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是指在船舶进出港的过程中,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港口和航运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1. 船舶证照:船舶在进出港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包括登轮证、出港许可证等。
只有持有有效证照的船舶才可以进出港。
2. 航道规定: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按照指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
禁止在非指定航道上堵塞或驶过。
3. 进出港时间:船舶进出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高峰期,需要遵守交通指挥部门的安排,避免过度拥堵。
4. 货物安全: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没有违禁品和危险品。
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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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进出港第十一条港口作业秩序管理(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为:1、船舶技术资料:包括船名、国籍、船舶类型、主要尺寸、舱口数量、舱口尺寸、净吨、总吨、载重吨、满载吃水、进港吃水、起重设备、吊杆类型以及船员情况;2、船舶始发港、经过港、下一港的名称;3、货物的种类、数量、积配载图以及是否有超长、轻泡和笨重货物;4、货物的流向,工程船名称、吨位、货主单位名称;5、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关于费率的约定;6、准确到港时间和靠离的泊位。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对来港船舶应于到港前72小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预报,24小时提供确报;出港船舶应于离港前24小时提供预报,12小时提供确报。
船舶航行途中发生改港、延迟、锚泊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由取得涉外船舶代理资格的代理公司填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经海事部门同意进港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四)危险品船舶进出港口,经海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资源情况,安排进港船舶安全有序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港报告(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所有外国籍船舶、客运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以及500总吨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不包括渔船、公务船舶、港内定线航行的客渡船及定点作业的挖砂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台州海事局报告。
1、进港报告内容:船名、国籍、总吨位、吃水、通过报告线的时间、拟抵泊位或锚地、缺陷及限制。
2、到达报告内容:船名、靠泊(抛锚)时间、泊位(锚地)及其情况。
3、移泊报告内容:船名、移泊时间、移往泊位或锚地。
4、离港报告(1)船舶出港离开泊位时报告内容:船名、离泊时间、去处。
(2)船舶出港经过报告线时报告内容:船名、经过报告线时间。
5、发生紧急情况报告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6、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用台州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向台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处报告。
7、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16频道或者6频道值守。
(二)沿海运输船舶在进港后装卸作业前和船舶装货完毕出港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装卸作业点就近的港航管理单位交验运输单证。
第十三条船舶签证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在本港水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台州海事局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航次船舶签证:(一)由港内驶出港外;(二)由港外驶入港内;(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
船舶拟抵达台州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台州海事局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台州海事管理机构申报: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2、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台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和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国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取得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出口岸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十五条船舶航行安全要求一、在台州港港区水域能见度不良时:(一)5000总吨以上船舶、危险品船舶和拖轮船队,逆流行驶视程达到2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2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二)500总吨以上5000总吨以下船舶、危险品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三)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四)2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3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五)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客渡船和汽车轮渡,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六)视程在300米以下时,除公务船舶及海事抢险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一律停止航行。
(七)能见度不良时在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顺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8节,逆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6节。
需乘潮进出港的船舶视程适当放宽航速的限制。
二、凡进出台州港的船舶,船长应根据当时的潮汐、潮流、风向、风力、浪高、航速、航道泥质等情况,确保船舶在航道航行时有足够的富余水深。
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其富余水深应不少于以下要求:即吃水在5.0M以上应保持吃水的10﹪的富余水深,吃水在5.0M以下一般至少要保持0.5M的富余水深;当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考虑风浪对富余水深的影响,在前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富余水深。
第十六条引航台州港引航站是台州港法定的引航机构。
(一)引航区域台州市辖区内的所有港区:即海门港区、大麦屿港区、健跳港区、临海港区、温岭港区、黄岩港区等。
(二)引航船舶下列船舶在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向台州港引航站申请引航:1、外国籍船舶;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款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三)引航靠离泊的码头1、首次或新建需引航靠离泊的码头,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应提供下述资料: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潮流潮汐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2、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其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确保泊位有足够水深;同时应每年定期测量码头前沿水深,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引航站。
(四)引航申请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于抵港48小时前登录引航工作管理系统向引航站提出引航网上申请,并且于抵港24小时前再给予确认。
申请引航计划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登录引航工作管理系统向引航站提出具体的进出港或靠离泊等引航计划申请。
引航计划申请被确定后如有变更应提前提出计划变更申请,海门港区应提前3小时,其它港区应提前5小时。
(五)引航申请资料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公司应当向台州港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5、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6、其它有关航行和操纵安全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引航答复台州港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如果航道、锚地通航环境和码头靠泊条件等符合安全要求,引航站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否则应拒绝受理。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站应当制订引航方案,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和台州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引航站应当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
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站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引航员登离船地点1、海门港区、黄岩港区、临海灵江作业区:28°39′.70N/121°46′.30E。
2、大麦屿港区:28°02′24″N/121°12′06″E即大麦屿检疫锚地(28°03′03″N/121°13′00″E、28°02′45″N/121°11′42″E、28°02′12″N/121°11′31″E、28°02′12″N/121°12′48″E)的南面。
3、健跳港区:29°02′00″N/121°45′00″E即杨礁东南方约2海里处。
4、已批准进入规定水域的被引航船舶应在引航员登船点等候引航员上船,并用VHF68频道保持收听。
(八)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1、恶劣的气象、海况;2、被引船舶不适航;3、没有足够的水深;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5、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6、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十七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船舶在本港停泊码头、系船浮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二)停泊时,船舶要按照相应值班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坚守岗位,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长度)靠泊码头、系带浮筒,并应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禁止船舶搁浅装卸作业;(五)大型船舶在系船浮筒并靠,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上,并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六)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向台州海事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七)船舶应根据码头的靠泊能力进行靠泊,严禁船舶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八)船舶停泊时,在接受海事、港政、运政、航政等管理部门检查时需提供相应船舶证书、营运证、货运单证等文件,同时,执行船舶报港验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