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2022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

2022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为了配合新型技术战略需求,加快开展高水平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健全技术中心的认定指南,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已获批准并有合��条件申报成立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在拟认定待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合格情况下申报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审核和认定申报材料审定机制:(一)认定机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和认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和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证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证书。
(二)组成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专家组采取多元化的、包容的形式,覆盖经济管理、社会科学理论、专业技术等领域,并进行公开选聘。
(三)审核机制:新申报,采用网上首次审核方式,实现审核资料无纸化提交,线上打分审核,查验考察,抽样现场审核,报准全体专家网络表决,最终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
(四)认定质检及评估机制:1. 质量检测:室分负责组织和执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验,自查检查等方式,实行负责追究制度,保证认定工作质量。
2. 二级前期评估:基本满足认定条件,经过审计评估,可以进入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评审系统,最终审查、审批结果提交领导班子审定,并组织二次考察认定。
三、认定申请材料: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认定申请企业需提交:1. 企业设立法定文件复印件;2.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3. 企业全体成员名单;4. 技术中心的章程或规章制度;5. 技术中心专业技术团队力量及基础设施;6. 技术素质投入及技术研发证明;7. 技术专利、软件产品或服务;8. 管理体系及质量体系要求;9. 技术成果转化及薪酬政策;10. 其他技术服务证明材料;11. 对外贸易情况及国际化证明;12. 企业新闻及宣传活动成果;13. 企业财务情况;14. 社会责任绩效证明;15. 其他有助于认定的证明材料。
四、结束语1. 依据本指南,三年内的认定结果具有正式有效性,三年后需对认定结果进行评估核实。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口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彳氐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
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彳氐于8%β(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b8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3.png)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2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和国家及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国家和省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
第四条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通过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挥政府支持前沿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一)规划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定位和职责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合作等活动的重要平台。
其主要职责包括:1、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3、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技术。
5、负责企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创新团队。
三、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1、企业技术中心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负责技术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根据技术研发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研究室,每个研究室设负责人一名。
3、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招聘、选拔、培养和考核机制。
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等挂钩。
四、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1)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2)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形成立项报告。
(3)立项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正式立项。
2、项目实施(1)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职责。
(2)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质量要求等。
(3)项目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计划开展工作,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质量检查。
3、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项目组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
(2)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3)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成果登记和归档。
五、经费管理1、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专项经费,确保技术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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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十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
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
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撤销资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二十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七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鼓励政策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第二十三条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两年一次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1《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全国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