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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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须知

大学生就业政策须知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2)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通知》提出了完善落实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主要是包括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 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要认真清理现行制度,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形成高校毕业生 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2)取消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这里的“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是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 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享受最高200万 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1)企业人才聘用制度 随着人才聘用制度的实施,我国国有企业人才资源配置已由传统的行政计划配置转变为 市场配置。国有企业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公开竞争、择优上岗。除少数应 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领导人员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 聘各类人才,包括到高等学校招聘应届毕业生。凡招聘人员,都要签订劳动(聘用)合 同。企业在人才流动中发生争议,由有关当事人按劳动(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可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及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对于有技术专长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等,要采取相 应的鼓励政策。《通知》提出三项措施: 1)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 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掌 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符合这类单位的用人需求,因此《通知》提出要鼓励吸纳毕业生以加强人 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鼓励措施。 2)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企业减负稳岗的措施中, 应支持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3)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一是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经费由项 目经费列支;二是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三 是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高校毕业 生参与科研项目,既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又可以延长毕业生学习和研究时间,对缓解当前的就 业压力有积极作用。

大学生不应该包分配

大学生不应该包分配

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企业转型,国企减少,可由国家支配的职位越来越少,包分配的计划经济对国家、对社会的发展已经显现出了疲软状态。教育部经过市场调研、分析总结后发出通知,要求从2000年起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身分配制度改革由90年代的国家“包分配”、“包学费”的局面,从一定范围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到逐步实行建立人才市场、毕业自主择业,到了2000年,“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新机制全面出台,很好的抑制了大学生投机思想的滋生。

大学的教育目的是在学生心灵深处播下一颗创业的种子,是为了缓解就业逐年飙升的就业压力,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精神,是为了给经济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知识不够,可以在短时间弥补;能力不够,可以在实践中迅速提升,而创业意识不强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有人说,人穷不可怕,国家穷不可怕,可怕的是观念落后,意识落后。如果被分配束缚住创业意识,那么我们国家永远只能是制造大国,而不是创业大国!
我方观点是大学生不应该包分配。从宏观上讲,大自然的规律就是适者生存,自古以来都是有能力的人生活,没能力的人讨生存,在这个露骨的社会,大学不断扩招,毕业生质量越来越差,这就违背了自然规律,这样社会是难以进步的,即使进步了也只可能是短期的,国家的分配政策只能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无法控制一切,只能管理.
从微观上讲,作为国家来说,尤其是现如今市场经济如此迅速发展的社会情况下,国家不可能控制市场,一切都不在它的计划中它又如何能计划分配大学毕业生呢?我国人口众多,大学生毕业人数激增,而每人都思想自由,又受就业紧张的影响,包分配只会使毕业生产生投机心理,对分配的依赖更强。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红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红政发〔2016〕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了贯彻实施《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红政办发〔2015〕13号),按照《红河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规划(2015—2020年)》有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通过对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止2015年1月31日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6件(一)《红河州组织民兵参加经济建设暂行规定》(红政发〔1994〕79号)。

(二)《红河州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红政发〔1996〕53号)。

(三)《红河州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红政发〔1996〕54号)。

(四)《红河州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红政发〔1996〕56号)。

(五)《红河州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红政发〔1996〕61号)。

(六)《关于全州统一实施矿产品加工许可证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红政发〔1997〕42号)。

(七)《红河州实施〈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红政发〔1997〕43号)。

(八)《红河州扶优扶强的若干政策意见》(红政发〔1999〕31号)。

(九)《红河州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红政发〔1999〕103号)。

(十)《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红政发〔1999〕109号)。

(十一)《红河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红政发〔2000〕55号)。

(十二)《关于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红政发〔2000〕10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2•【字号】•【施行日期】199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今年,预计在我省就业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统称毕业生)12万余人。

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为依据。

国家任务统招统分毕业生(以下简称统分毕业生),由各级政府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并轨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委培和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二、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按照“行业归口、生源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确保回本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三、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今年我省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就业全部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应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在控制的流向范围内,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统分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派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就业。

并轨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1年内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和户粮关系,帮助推荐毕业生就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湘政办发[200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湘政办发[200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积极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二、国家任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回定向地区(行业、单位)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毕业生就业从2001届起,不再编制和下达《毕业生就业计划》。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1年内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和户口关系,帮助推荐就业。

满1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镇居民户口;其档案转入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管理。

满1年后,其档案转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进入人才和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的办法

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的办法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自费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的办法晋人办字[1994]61号来源:山西人才市场各地、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自费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

为充分开发人才资源,发挥人才的作用,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权益、规范聘用手续,现对我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自费、职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就业去向毕业生的就业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国家重点建设及山、老、贫困地区。

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办企业、个体企业等各类企业就业。

就业采取签订合同聘用的形式。

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业,遵循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毕业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择优聘用。

二、就业程序1、毕业生档案可由所在院校或本人按晋人字[1990]25号文件规定转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管理。

2、毕业生就业可由学校向人才市场或用人单位推荐,联系接收单位,也可自行进入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持接收单位函,按接收单位隶属关系到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办理聘用手续。

4、毕业生跨地区聘用时由接收地区人才市场办理聘用手续,不转移粮户关系。

三、就业待遇1、凡经省、地(市)、县(市)人才市场签证聘用合同的人员,其工龄从签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2、毕业生聘用合同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可继续签订续聘合同,也可再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一年内找到聘用单位者,其工龄可连续计算,一年后找到聘用单位者,其工龄可合并计算。

3、毕业生聘用后的流动按晋人调字[199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4、毕业生聘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确定。

四、其它1、未成立人才市场的地(市)、县(市)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事宜。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1983年4月26日劳人培(1983)45号)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

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

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

1996: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

1996: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

1996: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大学生就业制度市场化沿革如果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的标志,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从纵向上大体可以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制度两个时期。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就业制度的发展又先后经历了“统包统分”到“供需见面”再到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四个阶段。

新中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始于1950年。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在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的制度原则。

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大学生的就业分配工作由共和国总理亲自负责。

这个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干部。

具体做法是:由政务院(后为国务院)批准下达由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层层分解,直到具体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学校按照“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原则,将毕业生一一对号入座,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本人凭分配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

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学校的隶属关系有了较大调整,确定了国/李 音▲大学生在填表家、部门、地方三级办学的体制。

根据高校不同的隶属关系,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的报告》,决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的就业办法,即“供需见面”,使培养、分配与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作为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的试点学校,国家教委于同年3月12日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高教厅(局)及国家教委直属高校转发了上海交通大学和清华大学毕业生分配改革试行办法,推广两校实行的“招聘、推荐与考核录用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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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暂行办法
湘人发[1997]42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适应人事和教育制度改革以及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的原则,市场调节,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可以广泛择业、择业、择业方式可以多元化。

第四条“毕业生”在本省企业事业单位择业,原则上实行聘用制,也可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择优录用;在机关择业,按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干部)的政策办理。

“毕业生”交流到外省择业,凭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有效证件,办理聘用交流手续;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对符合干部条件的办理录用交流手续。

第五条本省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毕业生”,必须按照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计划,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或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领取《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省属和中央在长企业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聘用合同,由省人事厅鉴证。

第七条“毕业生”被聘用后,可以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动,也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第八条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聘用的“毕业生”,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政治、工资、住房、休假等待遇;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报名参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聘用期间计算工龄;可按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聘用的毕业生的档案,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的档案,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未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移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毕业生”聘用合同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续聘,也可以辞聘或解聘,
有关鉴证手续由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毕业生”聘用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争议双方可以到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要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严守纪律严格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毕业生”择业后,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主动为“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排忧解难,把“毕业生”资源开发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推荐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复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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