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一国家法律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2014-03-15 27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正)2013-01-01二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1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委1982年[建发施字50号])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03-29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05-01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01-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03-20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09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07-29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02-01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1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10-01 1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01-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09-18 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05-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07-2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02-01 1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04-01 17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国务院第586号令2011-01-01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07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02-01 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0〕23号2010-07-19 2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01-22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011-09-28 2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2011-12-30 2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01-0126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014-02-07住建设部规章文件2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01-01 2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2015-1-312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2014-02-01 30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0号2013-05-01 31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改委2013-05-01 3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1999-02-03 3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08-15 3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08-25 3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06-30 3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06-013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5-03-01 3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2001-11-29 3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七部委30号令2013-05-014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04-01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07-054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06-01 4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11-01 4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01-01 4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06-01 4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04-074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建设部2号2009-10-19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2010-09-014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4-02-01 5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2014-09-01 5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10-25 5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设部[2012]16号2012-02-10 5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1997-04-17 5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1998-09-0455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2002-09-06 56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2002-10-01 5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2003-04-17 5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2 004-10-12 59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2014-07-16 6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09-016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2005-12-2262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06-146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2007-09-10 6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056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2008-01-29 6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04-18 6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05-136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2009-12-226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2013-01-147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2013-12-0271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13]24号2008-06-137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选试行办法建协[2008]38号2013-12-2373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05-047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07-20 7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2012-02-2376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2014-07-16 7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2014-07-31 78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2014-08-2579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2014-08-2580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2014-10-01 8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3-07-01 82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2011-05-1883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2014-05-05环境保护局规章文件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09-018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改委第1号2008-08-018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07-01质监总局、安监总局文件8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劳锅字[1993]4 号1993-10-01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安监局2002-10-298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检总局令第46号2003-06-019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局令第1号2005-09-019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2005-10-139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检总局令第92号2007-06-019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局令第17号2009-05-019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03-0195电线电缆等13类产品14个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质监总局2013年第60号2013-05-019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安监总局令第80号2015-07-0197特种设备目录质监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2014-10-3098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监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2015-01-0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章文件99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01-0110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14-04-01101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2014-01-01其他部门规章文件10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013-12-23103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1989-01-0110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04-10105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5号2000-03-0110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05-01107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2009-12-14三山西省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山西省法规1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省人大1989-03-012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1996-12-03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改)省人大1997-07-304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省人大1999-09-265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大2011-12-016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2004-07-017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大2006-01-018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2008-01-019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2008-12-0110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大2010-01-0111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省人大2011-01-0112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省人大2011-07-0113山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省人大2002-11-0114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省人大2007-07-01山西省政府规章15山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省政府1985-05-1616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1990-09-2217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2011年修改)省政府令第20号1991-01-0118山西省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审查规定1993-02-11 19山西省征收固定源超标、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暂行管理办法1995-04-01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年修改)省政府令第96号1997-10-2521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01-06-0122山西省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管理办法2001-08-0623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1-10-0124山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实施办法2002-08-23 25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02-0126山西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3-06-01 27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2004-01-0128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省人民令第170号2004-01-1929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2006-02-0130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18号2012-05-10山西省部门规定文件31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晋建建字[2004]326号2004-10-013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114号2006-04-063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2006-07-3134山西省建筑工程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办法(2006年5月25日修订) 2006-05-2535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晋建建字[2006]449号2007-01-013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6]450号2007-01-013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11-0138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2008-12-2439山西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晋建协安[2009]5号2009-05-234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89号2014-01-01 41关于下达山西省建筑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晋经信技术字〔2013〕397号2013-07-24 42关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经技术字便函(2008)002号)2008-034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令2014-10-01四太原市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太原市法规规章1太原市消防条例省人大2011-09-01 2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城建委2007-11-12 3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4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2013-08-01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5房屋建筑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和质量预控要求50条并建监字[2000]3号2000-01-126关于贯彻强制标准的几点意见并建监字[2000] 4号2000-01-127关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现场质检必须配备常用检验工具的通知并建监字[2000] 33号2000-05-188关于优良工程评定问题的通知并建监字[2000] 35号2000-05-159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程序细则并建监字[2002] 4号2002-03-0510关于执行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2号2003-03-0111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3号2003-03-0112关于工程监督档案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5号2003-03-01 13关于贯彻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6号2003-03-0114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7号2003-03-24 15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补充细则并建监字[2003] 9号2003-06-1016关于统一使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2号2003-09-0417关于优良工程评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3号2003-11-0418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优良质量标准(70条)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4号2003-11-0419关于确保太原地区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质量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5] 5号2005-03-0720关于太原地区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隐蔽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5] 6号2005-03-07 21关于使用砌筑砂浆外加剂的几点要求并建监字[2005] 10号2005-04-2022关于对混凝土结构植拉结钢筋质量控制的规定并建监字[2005] 14号2005-04-2723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1号2006-01-1524关于竣工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2号2006-01-1825关于太原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12号2006-03-2726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51号2006-11-0427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建管字[2008]54号2008-02-1428关于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2008-11-06 29关于对建筑节能材料控制和检测要求的通知2009-02-16 30关于对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检测的几点要求2009-10-13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文件31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2013-05-01。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三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理由,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2004年8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制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
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第五条基层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按照会员意愿开展工作,大力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团结动员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1.总则1.1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民主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集团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和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1.3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
大会召开时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各自的内容分别举行。
1.4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集团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5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6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7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行政统一指挥的职权,动员和带领职工积极进取,开展生产工作,参加企业管理,搞好生产经营,完成各项任务。
2.职权2.1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1.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2.1.3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2.1.4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2.1.5评议、监督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2.1.6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2.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4年二级工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二级工会实施细则若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具体天数需根据法律条文补充)向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支付令。
若企业、事业单位拒绝执行支付令,工会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十六条工会应秉持经费独立原则,在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构建预算、决算及经费审计监督体系,并遵循中华全国总工会及省级总工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费上缴与使用,同时接受同级及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工会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及事业单位、机关应确保工会办公及活动所需设施、场所等物质基础。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若需迁移或改造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等职工文化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需征询工会意见,并确保土地与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依法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此类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其财产不得被任意调拨或挪用,且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第四十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及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基层工会的经费及其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不当处理。
工会因合并、撤销或解散时,其经费与财产应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将欠拨的工会经费列入清偿顺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应享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
其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四十二条工会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存在阻挠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协助组建工会等情形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扩大工人的民主权利,发扬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颁布的。
在制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工会法相关条款,推进工会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对于工会组织如何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促进劳资协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制度安排。
一、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工作根据工会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工会组织,确保工人、职工代表依法参加和管理企业,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代表和职工大会的合法权益。
对于工会组织的成立需要合法手续和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科学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推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关注和参与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发扬人民大众的优良传统,对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工人阶级的权益保障是工会法和实施细则关注的重点问题。
其中,工人阶级的最低收入、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是工会组织必须积极执行的首要职责。
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担负起维护工人阶级权益的重任,真正为工人阶级发声、敢于维权、有效地促成工人权益的实现。
同时,工会组织应当深入了解和反映职工对于企业是否合法、运行是否正常的态度和意见,及时向企业提供工作建议和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劳资协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与工会之间的合作已经成为了必要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鼓励企业和工会积极推进劳资协商,倡导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3.05.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2日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应同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一并交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的或者一个代表团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形式,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有权参加答复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一)严重违法的;(二)严重失职、渎职的;(三)犯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两个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对代表在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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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会法实施细则(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协助政府、督促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促进就业,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六条省总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国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必须及时换届。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九条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社区、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条省、市、县、市辖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基层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由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女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4‰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不足2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乡镇、城市街道工会以及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区、村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七)不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决定的无效。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成员中的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乡镇、城市街道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应当选派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工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经有关部门和工会共同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企业未能及时研究答复或者处理而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权益,对企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工会应当监督职工教育经费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地方总工会和企业工会经批准,可以成立职工技术协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创新活动,推动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工会应当维护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有关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执法检查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或者成立相应的社会性监督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问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就劳动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具备条件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以及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出候选人并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