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规制体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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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上市企业会计信息公布对比

中美上市企业会计信息公布对比

中美上市企业会计信息公布对比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效率的关键。

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从披露到监管都作了严格的规范。

信息披露制度最早源于英国,但是作为当今世界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信息披露体系被公认为是最完善的,也是最成熟的。

19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许多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重要证券法规,对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所有证券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由于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丑闻的爆发,2002年颁布实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针对上市公司又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并对证券市场扩大了规制的范围,形成了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严格的监管体系。

中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与以成熟和严厉著称的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相比,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体系、披露内容与要求、监管力度等方面均与美国存在着一定差距。

为此,本文将中美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比较。

借鉴其成功的经验,以进~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一、中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体系1.美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经过长达100年的立法实践,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相对最为完备、有效的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体系,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信用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64年证券法修正案》、《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8年破产改造法》和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等。

在以上的证券立法中,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处于基础地位,分别从不同侧面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美国1、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

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

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

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

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

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

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券商管理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资本市场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

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资本市场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

7.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发展——中美两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对比分析研究表明,金融市场作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加强规制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创新发展和转型发展的根本之道,对于发展中国家补齐资本市场短板、做大做强国际化资本市场,具有现实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配置资源、财富管理、资产定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纵观世界发展历史,无论荷兰,还是英国,以及现在的超级霸主美国,都反复证明了大国的崛起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

为此,笔者将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我国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资本市场提供借鉴。

一、中美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回顾(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自1990年沪深交易所开业,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到今天已然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市场。

在没有资本市场以前,企业融资主要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资金是债务性的,期限较短。

从商业银行经营历史看,其具有看重资产抵押或担保、偏好收益稳定的贷款人等特征,决定了其贷款背后是存款的硬约束,以及风险承担能力1十分有限,导致信贷资金偏好稳定成熟的工业企业。

单一的社会融资渠道限制了创新企业与新兴产业的发展,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发展股权市场,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和融资期限,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由此,催生了中国资本的诞生。

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刚起步,发生了许多负面的事件,如1992年深圳“8·10风波”,1995年国债期货“3·27事件”等。

尽管如此,沪深交易所的成立,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实体经济融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5年,推行股权分置改革,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时代。

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全流通时代的到来。

美中金融市场比较

美中金融市场比较

中美金融市场比较一、成立背景1、中国中国金融市场萌芽于建国初期。

1950年我国就发行了人民胜利拆实公债,出现了一级市场,开创了中国融资的先河。

完全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增长产生了强烈的资金需求。

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

2、美国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811年由经纪人按照粗糙的《梧桐树协议》建立起来并开始营运。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逐步变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美国也成为证券投资的中心。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近200年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一、 18世纪末至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

这一时期的美国股票市场几乎纯粹是一个投机市场,美国政府的腐败也助长了当时股票市场的操纵和掠夺。

此时,美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操纵现象严重的市场。

二、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

三、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股市真正进入投资时代,价值投资思想是这一时期主流的投资思想。

四、1954年至今,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成长投资一度成为主流的投资思想。

综上所述:就中美金融市场的背景而言,美国金融市场具有全球的带动性,它的产生不像中国具有较深的本国历史传承色彩。

二、金融机构体系1、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有银行和钱庄,合并解放区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工作,逐渐构筑起了新中国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和作,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

主要金融机构体系构架为:1.我国货币当局为中国人民银行2.存款货币银行,包括:(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加深,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现名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

从中美证券法律制度的差异来看中国概念股在美遭遇集体诉讼的原因

从中美证券法律制度的差异来看中国概念股在美遭遇集体诉讼的原因

从中美证券法律制度的差异来看中国概念股在美遭遇集体诉讼的原因[摘要]中美证券法律制度方面的诸多差异是导致中国概念股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发行制度的差异、后续监管的差异、责任形式的差异和技术要求上的差异四个方面。

[关键词]信息披露;发行制度;后续监管;责任形式;披露技术中国概念股在美国上市数十年来频频遭遇集体诉讼,原因直指信息披露。

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各种纰漏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主要从中美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差异来分析。

中国的概念股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毫无疑问要遵循美国的法律制度和证券交易规则。

但同时其注册及主要业务均在国内,理所当然也要受制于本国法律制度。

受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和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国情的影响,中美证券法律制度差别很大。

中国企业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已经摸索出了相应的对策,但对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甚了解,而将其在国内的证券市场应对策略运用于美国证券市场,于是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招致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这其中固然存在着由于遵守中国法律制度的惯性而导致的违规,更包括并未落实法律,游走于中国法律的空隙中所形成的一套对策沿用到美国证券市场上,这类既不符合中国法律也不符合美国法律的惯性违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证券发行制度的差异当今世界通行的两种证券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核准制与注册制两种。

中国采取的是核准制,即“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由证券监管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因此采用核准制,由政府对公司上市条件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公权力将资产质量差风险高的公司隔绝在证券市场大门外,以此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我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

这是介于审批制与注册制之间的一种折中的证券发行制度,是我国从计划经济采用的审批制,到将来实现注册制的过程,同时吸取两种制度的优点,冲减二者的劣势,是符合我国转型时期的经济现状的制度选择。

美国 GAAP 与中 国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美国 GAAP 与中 国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美国 GAAP 与中国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企业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的重要标准,对于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和中国会计准则是当今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两套会计准则体系。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促进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制定机构和法律依据的比较美国 GAAP 主要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其制定过程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和认可。

美国 GAAP的制定依据主要是美国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同时也积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先进经验。

二、会计准则体系结构的比较美国 GAAP 是一个较为分散的体系,由多个不同的准则和解释组成,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公告(FAS)、会计研究公报(ARB)、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等。

这些准则和解释在不同的时期发布,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复和不一致之处。

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则相对较为集中和统一,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次。

基本准则是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和框架,具体准则对各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应用指南则为具体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操作指引。

三、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比较在资产的确认方面,美国 GAAP 和中国会计准则都强调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但在一些具体资产的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

例如,对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美国 GAAP 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将部分研发支出资本化,而中国会计准则通常将研发支出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在负债的确认方面,两者都遵循负债的定义,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导言美国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其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对全球金融体系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并分析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和演变1.1 法律法规基础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源自于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的制定。

最重要的两项法规是“1933年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933年证券法案”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注册要求和披露义务,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则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监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监管等相关事项。

此后,美国证券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和演进,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规和监管机构体系,其中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金融业监管局(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简称OFR)等。

1.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监管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成立于1934年。

SEC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证券市场运行。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SEC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和投资基金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SEC的权力和角色在证券市场监管中至关重要。

它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的规则和法规,审查并批准证券发行,监督交易所的运营和交易行为,查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并进行投资者保护工作。

1.3 其他监管机构除了SEC之外,美国还有一些其他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不同方面。

例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监管,美国国家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负责期货市场的监管,金融业监管局(OFR)负责金融稳定和监测金融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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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规制体制的比较研究摘要:本文试图从证券规制的角度出发,先论述金融规制的一般理论,指出金融规制的重要性。

接着,本文反思了我国证券规制体制存在的问题,另外,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无时不在考验着证券规制者的智慧。

在系统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证券规制体制的构想,主要包括完善规制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关键词:金融规制证券规制证券市场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中国现行的证券规制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

一方面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证券规制机关的规制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必须在清晰的权力界限内行使;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本身正处在转型和重塑时期,正在形成中的各种市场力量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不断变换市场结构和游戏规则。

作为一个新兴证券市场,一切都还在变化之中。

也因此,中国证券规制制度的发展更少路径依赖,也更有可能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有效的证券规制体制。

一、市场失灵与金融规制国家干预经济的通行理论一般认为,由于市场存在失灵或缺陷,社会生产没有达到社会生产没有打到帕累托效率,因此,政府需要干预进来,矫正市场失灵,以实现社会边际效益的最大化。

(一)垄断与金融规制金融业的垄断能够导致对竞争的破坏、金融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消费者福利的减少,并导致金融产品价格的上涨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

因此,垄断的存在使得政府对金融业进行必要的规制显得正当且合理。

对于金融业存在的垄断需要两种不同的规制:放松规制和加强规制。

放松规制主要是放松或取消影响市场结构和影响经营行为的规制措施。

前者如放开分业经营、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对资本账户实行自由化等,后者如取消对金融机构利率、贷款规模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

(二)外部效应与金融规制外部性指在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之间,一个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影响,而该经济主体有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经济主体获得报酬或向其他经济主体支付赔偿。

外部效应既可以是正面的和积极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和消极的,其所导致的后果是资源不能实现有效配置。

为此政府需要对经济进行调节,控制负面的外部效应,提高经济效率。

(三)信息不对称性与金融规制自由竞争的金融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信息的完全性,即所有交易者对信息有充分的掌握。

但是,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使金融市场自发进行调节形成均衡利率、最终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佳配置成为不可能。

金融服务特点和性质表明,需要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持续性的监督,为此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由其代表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代价和保护消费者,维护公众的信心。

二、金融业的特性与金融规制(一)战略的重要性金融业关系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增长。

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出现与信息获取成本、交易成本具有密切关系。

在减轻信息和交易成本方面,金融体系所具有的主要基本功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能够为资源跨时空进行配置和缓解风险提供便利。

(二)金融业具有高风险性和公共性金融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其是高负债行业。

各种未知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着利率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的影响。

而金融机构为获取利润最大化,在“高风险、高利益”原则的指导下,具有盲目扩张资产、向高风险、收益大的产业扩张的内在动机。

结果可能恶化资产的负债结构,增大经营风险。

金融业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部门都面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这种公共性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其生存基础——存款来源于广大社会公众,其资金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社会经济的调解机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中美证券规制体制之比较(一)美国行政与司法并重的政府主导型证券规制体制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由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制的国家。

1929-1933年美国股市暴跌,出于规范市场的需要,《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

依据该法,美国国会于1934年6月1日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sec独立行使职权,拥有很大的权威和影响力,直接对国会负责。

1、美国证券规制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美国的证券规制制度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演变。

早在1852年麻州就对公用事业发行证券加以限制,在美国经济发展后,若干州就陆续对证券业的行为加以规范。

到1913年前后,美国已有2个州制定了证券监管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对证券业规制的法规从州分别立法发展到联邦政府的立法。

1933年,在罗斯福总统的推动下,国会通过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并以此重建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8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金融市场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美国的证券规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对银行业从事证券业务的限制有所松动。

2、美国证券规制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美国证券规制机构主要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由政府介入并经法律确认的证券业专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各州政府证券规制机构;第二个层次是各种自律性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组织。

(1)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按照规制对象和规制只能设立了六个主要业务部门,各规制部门独立行使规制职权,委员会则进行宏观决策和总体协调。

(2)美国主要自律性监管机构。

美国自律性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这些机构虽然是民间的,但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政府规制机构的规制意图大多要通过这些机构来实施,它们均制定有较严格的章程和规定,以约束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

通过对美国证券规制监管具体制度的阐述,可以总结出美国证券规制模式有以下有点和不足。

这种模式的有点主要有:第一,政府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的规制监管,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这样能保证对证券市场规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证券规制机构的职能在于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或规则,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证管会的日常职责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为核心,防止证券市场不法行为发生。

这种模式的主要缺点在于:第一,政府机关脱离证券市场的具体运作,不能及时跟上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往往使规制监管滞后并流于形式。

第二,各种自律性组织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活动,只拥有较少的自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三,政府在规制监管中起主导作用导致规制监管成本过高。

(二)我国的证券规制体制我国证券市场规制体制伴随着市场本身发展经历了逐步完善的制度创新过程。

从1981年我国恢复国债发行以来,证券市场规制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

1、历史沿革(1)分散规制阶段(1981年-1992年5月)。

从1981年到1985年,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业务是国债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很少。

1986年以后,以柜台交易形式存在的股票交易市场开始起步,国债二级市场也逐渐形成,特别是1990年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股票交易开始有了集中的场所,市场规模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2)多头规制阶段(1992年5月-1997年底)。

在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的规模逐步扩大,并迅速从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市场。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对证券市场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同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委部分证券规制职能,从而形成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管理的体制。

(3)集中统一规制阶段(1997年至今)。

证券交易所从1997年8月起由地方政府管理该归中国证监会管理。

1997年11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

1998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

2、我国证券规制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1)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机构设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构成中的核心部分。

从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我国《证券法》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范围主要包括一下四个方面:a、规则的制定权。

它是指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等。

b、审批(或核准)权。

具体内容包括: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审批权或核准权;对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上市的核准权;批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权限;批准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修改,批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的具体规则;批准证券公司的设立或者解散;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依法制定的章程、业务规则等。

c、监督权监督权是证券业主管机关监管证券业的主要权能之一,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自证券发行、交易到证券市场中的所有行为和参与者,而且许多监管手段是十分具体的。

d、查处权。

即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机构、证券投资者等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四、反思行政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制(一)我国目前证券规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统一的规制体系。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规制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规制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规制体系。

2、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自律组织不健全及管理混乱,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

3、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规制规制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

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

4、政府规制职能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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