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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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中又以立法监督体制设置和程序设计为关键。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希望大家喜欢!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目前,学界对于立法监督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理解认为立法监督就是对立法机关的监督。

具体来说,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活动本身等诸方面的监督。

该情形着重强调监督主体的特殊性,即立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仔细思考便会发现,此种意义上的立法监督不单单局限于立法学,而是上升到政治范畴的权力制衡。

又因现今社会政治权力的基本划分由一国根本法规定,故有的学者也称该种监督为“宪法学上的立法监督” 。

第二种理解则认为立法监督为有关机关运用立法手段对国家机关相应活动进行的监督。

该理解着重强调监督手段的立法性。

例如:审议工作报告、听取汇报、质询、选举和罢免、询问、调查等等。

将监督的重要程序性和实体性活动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树立监督效力的威信便是立法监督在此种情形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理解则侧重于强调客体的立法性质,即“立法监督”实质为“监督立法”。

其代表主张将该概念解释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活动进行的审查和监控” 。

在我国,对于严格意义上或纯粹意义上的立法监督,究竟是单指对立法活动或立法过程的监督为好,抑或是单指对立法结果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为好,还是两方面均监督为好,人们迄今为止,尚无定论。

周旺生教授从立法效益的角度主张,应从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两个方面进行监督。

他认为,立法监督的主要目的便是杜绝恶法、劣法和笨法的出现,所以对立法结果的监督必不可少。

同时,为避免恶法的出现,节省立法成本,应将可能产生这一立法结果的立法活动纳入监督之下。

此种立法监督,一方面通过对有关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团体和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式,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行监察和督促。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行政监督职能日益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监督的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种种问题大量存在。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何在?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行政监督不到位。

因此,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监督模式,目前已成为理论界、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

下面是本人对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如何加强行政监督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行政监督;现状;对策行政监督有些时候也称为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章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所实施的检查和督导活动。

它对国家行政实行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遵从法律、规章进行检查,对行政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管理中的偏差和失误,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巡视活动,相继查出多名违规违纪的高级官员,这对我国行政机关产生了较大的威慑作用。

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强完善行政监督体制,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

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途径。

发展民主政治,就是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监督管理国家的权力的真正落实。

监督权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监督的一大优势。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与解析(一)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透明度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检察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监督力量,其作用和地位不可忽视。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执法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滥用职权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的有力保障,其意义在于: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三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检察监督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2. 监督方式单一:现行检察监督方式主要以事后审查为主,缺乏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

3. 监督范围有限: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某些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盲区,导致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

四、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措施与建议:1. 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同时,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

2. 完善监督方式:建立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实时监督。

同时,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3. 拓展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所有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消除监督盲区。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以人大为中心而展开,形成一种至上而下强调事后监督的监督系统。

但随着法治的发展,现行制度的缺陷突显。

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必须受到监督,才不致于偏离民主的准则。

要解决目前缺乏专门的地方立法监督机关、地方立法监督程序上存在缺陷及立法监督法律责任规定上存在欠缺等问题,需要采取设立专门的地方立法监督机关、完善地方立法监督程序、建立地方立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

同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一样,我国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也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这些规定,肯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监督的法定主体,初步确立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

十年文革使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重创。

在特殊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中诞生的1975年宪法,并没有对监督宪法实施及立法监督作出规定。

中国的立法监督制度不仅在实践中已不复存在,而且在立法上也没有了法律依据。

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立法监督制度。

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人民公社和镇的人大规定了不同范围的立法监督权。

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三次修改,使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

1982年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对地方立法监督作了进一步规定,扩大了立法监督的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发展了这一制度。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把地方立法监督制度推进到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时期。

立法法不仅对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规定了对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监督的具体运作程序,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地方立法监督缺乏具体立法规制的状况。

论地方立法监督若干问题及完善

论地方立法监督若干问题及完善

论地方立法监督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摘要: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的日益增多,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交叉重叠甚至相矛盾等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中,地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立法监督的由来谈起,进而分析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监督的构想。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监督;完善一、立法监督概述“立法监督”一词,通常被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用以说明对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的监督。

二是用以说明有关主体运用立法手段对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监督。

三是用以说明由立法机关或议会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本身诸多方面的监督以及有关方面对立法主体的监督。

”这里的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他们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程序或方式,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行监察和督促。

纵观西方的法律史,立法监督是西方法治理论及宪政理论发展的结果。

早在两千多年前,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此即著名的”恶法不能为法”的思想。

如何防止恶法的产生,其中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哈耶克认为,现代宪政的核心就是立法问题,法治意味着”政府除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宪政理论表明:人类为了防止政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逐渐确立了限制权力的理念,特别是围绕宪法权威的违宪审查和保证法律法规一致的立法监督审查机制也应运而生。

美国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确立了普通法院监督模式,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则专门成立联邦宪法法院和各州宪法法院对各级立法进行监督。

二、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立法监督水平反映出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

当代中国,地方立法监督作为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立法监督体系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地方立法监督小议】立法监督

【地方立法监督小议】立法监督

【地方立法监督小议】立法监督地方立法监督小议秦德良[摘要]地方经济的发展,往往会迎来地方立法的高潮,当前地方立法存在若干问题,有必要制定《地方立法监督条例》。

[关键词]地方立法地方立法监督地方区域经济市场化、地方区域法治化是一种共生关系,因而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建构首先有赖于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利益重组。

利益的变换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为多数利益主体接受,将是地方立法成败与否的关键,同时也是决定地方区域经济市场化、地方区域法治化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

随着地方区域经济市场化、地方区域法治化建设进程加快,地方立法将步入快车道,清除立法污染,防止立法腐败,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前瞻性、公平性、地方性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而,地方立法监督的迅速启动和有效运行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从地方立法存在问题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监督的措施。

一、地方立法中的常见问题一是执行性法规、规章,约占三分之一;二是自主性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三是补充性法规、规章,主要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有利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方的实施,填补了地方的法律真空,然而亦出现不少背离地方特点和原则的问题。

第一,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主要指有的法规或规章罚则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职权与职责设定不合理。

多数地方性法规、规章都规定有行政管理方面内容,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职权规定明确、细致、全面,而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义务规定较粗,较少,如只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收费,却不规定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倾向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之间在法规规章中争管理权、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等。

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力,影响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公平与公正。

部门倾向的原因主要来自于部门利益,一些部门的立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旨在通过立法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少数利益集团借立法之机争权夺利,以立法之名行谋私、侵权和垄断之实,甚至以立法形式纵容庇护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等现象;第四,重复立法,缺少地方立法特色。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检察监督则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有效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制约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行为的自我纠正和约束;外部监督则包括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监督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往往面临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导致监督力度不足,难以全面覆盖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2. 监督手段单一:目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调查、审查等手段,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难以应对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

3. 缺乏制度保障:我国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机制,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解决路径(一)强化内部监督1.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制约。

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3. 强化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监督能力。

(二)加强外部监督1.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人大对检察机关的质询、询问等制度。

2. 引入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意见,提高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3.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

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

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一、当代我国存在的行政监督问题1.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应说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也具有一定的效能,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着行政监督主体多元无序、缺乏核心和专门监督、受制于监督客体等问题,由此导致“虚监”、“弱监”、“漏监”、“难监”等问题。

首先,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应体现在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教育上、国家的重大方针决策上、干部的任免上,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干预每一项具体的行政事务。

现阶段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情况,使执政党的外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类似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且都附属于行政机关,降低了行政监督的独立性。

其次,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在监督同级政府时感到力不从心,有畏难情绪。

第三,人民大众在监督中尚有难度,原因有:(1)由于行政权力的单向性,使拥有权力者和不拥有权力者之间不完全平等,即使是在社会主社会,行政权力的主体与客体虽然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作用方面也是不同的。

(2)由于政府的“暗箱行政”,群众知情权难以保证。

事实上,“对透明度的任何限制都只能是特殊的不能是一般化的或制度性的,而且这种限制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非特殊情况下,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又是行使监督权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四,舆论监督中也有一些难点。

如缺乏宽松的社会环境,屡屡出现记者被刁难、干扰、威胁甚至被打的情况,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势必影响新闻工作的开展,无法形成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有利监督。

2. 行政监督立法滞后监督形式和渠道虽然很多,但制度安排不够合理。

例如,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

都存在羞明显的缺陷。

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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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状 和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就 完善 我 国 的地 方行 政 立 法监 督 提 出一 些 建 议 。 关 键 词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督 ; 完善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0 1 5 0 2 — 4 0 7 8 0 2 1 )0 — 0 3 0 中图 分 类 号 :D 2 .1 9 214
督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权 进 行 监督 。 外 , 立 法 法 》 另 《
行 政 权 力 。 政 权 力 具 有 扩 张 性 的 特 点 , 此 , 行 政 行 因 对
步 完 善 我 国 的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才 能 更 好 地 贯 彻
依 法 立 法 、 学 立 法 、 主 立 法 的 精 神 , 强 地 方 政 府 科 民 增 立 法 【作 的 科 学 性 、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合
外 的公 民 和 组 织
方 行 政 立 法 就 是 指 享 有 规 章 制 定 权 的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规 则 的 活 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立 法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立 法 》 第 4 第 7 条 的 规 定 , 有 规 章 制 定 权 的 地 方 政 府 ) 章 3 享
前 .我 国 的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工 作 得 到 发 展 并 取 得 了
查 和督促 , 是 由行政 权力 本身 的特 性 决定 的 , 是权 这 也
力 制 衡 原 则 和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以及 行 政 法 治 理 论 的 根 本
要 求 学 理 认 为 .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 是 监 督 地 方 “ 即
主 要 指 的 是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较 大 的市 的 人 民 政 府。 依 控 权 沦 和 人 民 主 权 学 说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作 为 一
() 方 行 政 立 法 的 监 督 职 权 具 有 法 定 性 和 程 序 2地
性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权 是 由 特 定 的 监 督 主 体 行 使 的 国 家 权 力 . 保 证 实 现 监 督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的 目 的 , 监 为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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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地 方行 政立 法监督 问题研 究
口 尹 霞 , 张 杰
(国 挚 术 学 徽 中科技大。 安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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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在 我 国 的 立 法 实践 中, 行政 立 法 的 数 量 大 大超 过 了人 大 立 法 . 所 涉 及 的 内容 多 与 公 民 权 益 和 社 会 生 活 息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l 方 行政 立法 监督 的概 念 。 据 行政 法学 理 论 。 地 根 行 政 立 法 是 指 享 有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或 规 章 权 力 的 行 政 主 体 依 法定 职 权 和 法定 程 序 制定 规 范 性 文件 的活 动 。 地
行 政 立 法 的 活 动 。 督 就 有 可 能 导 致 变 更 、 销 原 有 法 监 撤 规 、 章 。 整个 监 督 的 过程 来 看 , 动监 督 的主 体虽 规 从 启
很大 的成 就 . 还存 在不 足 和有待 完善 的地方 。 有进 但 只

有 可 能 是 公 民 或 社 会 组 织 .但 学 理 上 倾 向 于 将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视 为 一 种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以 及 其 与 上 位 法 之 间 的 冲 突 解 决 机 制 。3 [ ] 2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的 特 征 。 () 方 行 政 立 法 的 . 1地 监督 主 体 具 有 广 泛 性 行 政 立 法 权 在 本 质 上 还 是 属 于
收 稿 日期 :2 1 一 1 1 01O—0
作 者 简 介 : 尹 霞 ( 6 ) 女 ,安 徽 五 河 人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副 教 授 ,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法 学 ; 张 杰 J 一 。 ( 96 ) 男 ,山 东枣 庄人 , 中 国科 学技 术 大学 人 文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 学 。 J8一 。
息 相 关。 但 地 方 政 府 在 立 法 的过 程 中 ,极 易 出现 “ 方保 护 主 义 ” 地 。使 得 地 方行 政 立 法 的权 力 不 断膨 胀 , 破 坏 了法 律 体
系的 统 一 和 有 序 . 为 了避 免 这 种 现 象 的 发 生 .对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的 监 督 很 有 必要 。 本 文 分 析 了我 r地 方 行 政 立 法监 督 的 l f
温 家 宝 总理 在2 0 8 2 01 年 月 7日召 开 的 全 国 依 法 行
政 立 法 作 为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的 一 种 权 力 .它 必 须 接 受 检
政 工 作 会 议 上 指 出 : 当 前 社 会 孳 生 腐 败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 权力 得不 到有 效监 督 和制约 。 继 续 深入 贯彻 落 实《 要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全 行 政 监 督 体 系 和 问 责 健 制 度 。 …有 权 力 就 必 须 有 监 督 , 政 立 法 也 是 如 此 。 ” 行 当
立 法 的 监 督 具 有 重 要 的理 沦 和 现 实 意 义 。 为 了 保 障 该 监 督 权 的 有 效 行 使 .能 够 行 使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权 的 主 体 应 该 是 广 泛 的 在 我 国 .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的 主 体 包 括 地 国家 立 法 机 关 、 政 机 关 、 法 机 关 ,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行 司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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