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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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是城市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都制定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餐厨垃圾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剩菜剩饭、果皮余果、蔬菜残料等有机物质。

由于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质,如果不加以处理就会产生恶臭、滋生蚊蝇等害虫,并且易于发酵产生有害气体。

因此,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对于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1. 集中收集和处理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设立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和处理设施来统一处理餐厨垃圾。

餐饮企业和居民可将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然后由专业的处理机构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有机肥料化、沼气发电、厌氧消化等方法,将有机物质转化为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分类投放和利用另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鼓励和引导餐饮企业和居民进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利用。

餐饮企业和居民需要将餐厨垃圾分别投放到有机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不同的垃圾桶中。

然后,有机垃圾可以通过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进行有机肥料化或者发酵产生沼气资源。

这种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降低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油烟、废弃食用油、油脂等物质。

废弃食用油脂的直接排放会导致污水管道堵塞,甚至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收集和回收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收集和回收利用。

一些地方设立了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站点,餐饮企业和居民可以将废弃食用油脂投放到指定的容器中,并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

废弃食用油脂可以通过物理方法或者化学方法进行处理,生产出生物柴油等可再生能源。

2. 引导和监督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需要引导和监督餐饮企业和居民的行为。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厦门市作为一座繁华的城市,产生的餐厨垃圾量大,处理工作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有效管理餐厨垃圾,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厦门市制定了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二、政策目标1. 减少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2. 提高餐厨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率3. 规范餐厨垃圾处理流程4. 强化餐厨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行力度三、管理办法1. 分类收集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需根据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将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分开投放。

设立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点,确保分类收集的顺畅进行。

2. 安全存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在设定的垃圾存放区内妥善存放垃圾,定期清理,保持卫生。

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倾倒在地面上,避免产生恶臭和蔓延细菌。

3. 运输处理由专业的环保公司负责餐厨垃圾的运输处理,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餐厨垃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不得滞留存放。

4. 资源利用对经过处理的餐厨垃圾,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如生物肥料、沼气等。

支持相关企业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单位的餐厨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五、社会宣传定期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活动,提升居民的环保意识。

利用媒体和网络平台,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知识,推动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行动。

六、总结通过厦门市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效推动了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利用工作,提高了环保意识和城市管理水平。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更加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以上是关于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广泛的执行和支持。

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

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

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类管理,规范操作;(三)环保节能,综合利用;(四)政府监管,社会参与。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食堂经营者是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食堂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岗位,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管理要求(一)收集与存放1.食堂应采用密闭容器收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并在容器上标明“餐厨垃圾”或“废弃油脂”字样,以便于区分和回收。

2.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

3.废弃食用油脂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

(二)处理与利用1.食堂应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置。

2.食堂可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将废弃油脂回收用于生物柴油、有机肥等资源的开发利用。

3.食堂应定期对处理过的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台账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处理单位、处理量等信息,以备查核。

(三)监管与培训1.食堂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违规处理(一)食堂未按规定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堂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交由非专业单位处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分类管理1. 食堂餐厨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菜叶、食材残渣等有机废弃物,以及餐具、食品包装材料等非有机垃圾。

2.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机垃圾和非有机垃圾进行分类管理,有机垃圾放入专门的有机垃圾桶中,非有机垃圾放入非有机垃圾桶中。

三、收集和储存1.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理,避免滞留发臭。

2. 餐厨垃圾桶应当放置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清洗消毒。

3. 餐厨垃圾暂时存放场所应当保持通风,确保垃圾不会滋生臭味、蚊蝇等有害生物。

四、运输和处理1.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由专业机构负责运输,并在运输过程中密封包装,避免二次污染。

2. 食堂餐厨垃圾处理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处理方式。

五、责任制度1.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2.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垃圾桶和储存设施的卫生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

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七、奖惩制度1. 对于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批评和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垃圾分类”政策,有效处理和利用餐厨垃圾,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三、餐厨垃圾分类1. 分类标准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

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等。

湿垃圾:主要是指餐厨垃圾,如食物残渣等。

干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 分类设施在每个单位和居民区内设置有害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湿垃圾桶和干垃圾桶,便于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四、投放要求1.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应放置于有害垃圾桶内,严禁混入其他类型垃圾。

2. 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应进行分类投放,并保持清洁干燥。

3. 湿垃圾湿垃圾应放置于封闭式湿垃圾桶内,减少异味传播。

4. 干垃圾干垃圾应投放到封闭式干垃圾桶内,定期清理,避免滋生细菌。

五、处理方法1.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杜绝随意丢弃现象。

2. 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分门别类进行回收,最大程度利用资源。

3. 湿垃圾湿垃圾通过资源化利用处理,如沼气发电、堆肥等。

4. 干垃圾干垃圾应委托专业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六、监管与处罚1. 监管机构益阳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争议由益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3.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鱼骨等,其主要来源包括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餐厨垃圾产量也日益增多,对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地处置和管理餐厨垃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势在必行。

一、餐厨垃圾的分类与收集1. 餐厨垃圾应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餐厨垃圾)、干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明确标示各类垃圾的分类标准,并对员工进行垃圾分类培训。

3.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将垃圾分类收集,不得混合投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

4.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

二、餐厨垃圾的处理与利用1.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处理。

2.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鼓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将餐厨垃圾转化为肥料、饲料、生物能源等资源。

4.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餐厨垃圾的管理与监督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确保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管理。

2. 环保、城管、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鼓励公众参与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华学健2024年8月12日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厨垃圾处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通过实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单独投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和分类处置,提高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消费,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环境卫生、餐饮服务、旅游旅馆、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订行业标准及规范,协助主管部门共同推进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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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
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

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
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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