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军婚做出了怎样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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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法律对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是如何规定的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一般权益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这些规定,是国家制定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公民包括军人在家庭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

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

如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规定了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等行为,给予更重的处罚。

除此之外,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还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一般权益。

在恋爱与结婚过程中,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军人享有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权利,其恋爱与婚姻不允许他人加以强迫或干涉,也不允许有借婚姻索取军人财物的行为。

在家庭关系中,军人无论作为丈夫还是妻子,都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与配偶同样的权利。

例如,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有继承家庭成员遗产的权利;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当军人需要抚养或赡养时,有要求家庭成员抚养或赡养的权利;当遇到家庭暴力或受到虐待时,军人有请求有关组织与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的权利,等等。

在离婚时,军人有自愿提出离婚要求的权利;有要求组织进行离婚调解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有要求与配偶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军人有向配偶请求补偿的权利;如果是因为配偶的过错导致离婚,军人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军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时,军人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当军人与原配偶自愿复婚时,双方有复婚的权利。

法律上怎么保护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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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军婚的?律师为你解说: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军婚,制定了哪些有关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这⼀规定表达了这样⼀个含义:如军⼈⼀⽅⽆重⼤过错,⾮军⼈要求与军⼈离婚的,必须征得军⼈⼀⽅的同意。

这⼀条款在适⽤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须得军⼈同意”条款的情形:(⼀)从军⼈⼀⽅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度来看,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上述条款;(⼆)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军⼈⼀⽅有重⼤过错的,⽆须军⼈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

经⼈民法院调解,⾮军⼈⼀⽅撤诉的,⼈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同等法律效⼒,诉讼双⽅的夫妻关系解除;⾮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坚决不同意离婚,⾮军⼈⼀⽅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民法院应依据军⼈⼀⽅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使离婚否决权。

军⼈在由⾮军⼈⼀⽅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重⼤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过错,经教育毫⽆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同意离婚是解决⽭盾的较好选择;军⼈⼀⽅如选择⾏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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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军婚涉及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详细介绍。

一、军婚的法律依据军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的程序,适用于所有婚姻,包括军婚。

《军人保障法》则明确了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范围和具体措施,对军婚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军婚的特殊规定1. 军人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在结婚时享有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根据军人的级别和军龄而定,一般为3至15天不等。

婚假期间,军人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计入休假天数。

2. 军人家属权益军人家属享有一系列权益,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

根据《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家属可以享受与军人本人相同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门诊、药品等费用的报销。

此外,军人家属也有权享受军队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可以申请军队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对于军人家属的子女教育,军队提供了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3. 军人离婚军人离婚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婚姻离婚相同,但在军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离婚,需要提前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备,并经过批准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此外,军人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三、军婚的司法解释军婚的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对军婚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军人财产分割军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同时,对于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一、引言军婚是指至少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具有特殊的身份和职责,他们的婚姻关系需要受到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包括法律依据、军婚的特殊性、军婚的权利和义务、军婚的解除和处理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成立,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同时,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是针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军人婚姻登记、婚假、家庭住房、家庭医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了军人婚姻的合法权益。

三、军婚的特殊性1.婚姻登记军人婚姻登记需要在军队机关进行,而非普通的民政部门。

军队机关将核实军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2.婚假军人婚假的安排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军队任务的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军人的婚假期限较长,以保证其与配偶共度新婚之夜,并解决婚后事务。

3.家庭住房军人家庭住房的分配有一定的优先权。

根据军队的规定,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4.家庭医疗军人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到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

军队医疗系统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四、军婚的权利和义务1.婚姻权利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婚姻平等、婚姻自主等。

军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享有平等的婚姻地位。

2.婚姻义务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一定的特殊义务。

他们需要履行配偶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互相支持、忠诚、关心、照顾等。

军人需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确保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3.家庭保障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保障。

军队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特殊的身份和职责,军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包括婚姻登记、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

一、婚姻登记军婚的婚姻登记程序与普通婚姻登记程序基本相同,但军婚登记需要提供额外的材料。

军人应提供军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

此外,军婚登记还需要经过军队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离婚军婚的离婚程序与普通婚姻离婚程序也基本相同,但军婚离婚需要符合一些特殊规定。

首先,军人在服役期间不得提出离婚申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暴力、重婚等,军人才能提出离婚申请。

其次,军婚离婚需要经过军队相关部门的审批。

最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三、财产分割军婚的财产分割是军婚离婚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军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经过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

但是,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取得的军人特殊待遇、奖金、津贴等特殊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四、军婚福利为了保障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军婚福利政策。

军人婚后,其配偶和子女享有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教育优惠、住房保障等福利待遇。

此外,军人婚姻稳定并在军队服役满一定年限的,还可以享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

五、军人婚姻法律纠纷解决军婚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解决。

军人婚姻纠纷案件可以由军事法院或人民法院受理。

军事法院主要受理与军队有关的婚姻纠纷案件,如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等。

人民法院则受理与军队无关的婚姻纠纷案件,如夫妻感情破裂等。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军队设有相应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军人婚姻纠纷。

六、军婚的特殊性军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军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军婚的法律基础军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禁止结婚的情形,适合于普通民事婚姻关系。

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则是针对军人特殊身份和职责制定的专门法律,对军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军婚的司法解释1. 关于军人离婚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军人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为军人,离婚诉讼应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军人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军队福利待遇、军队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关于军人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对于军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军人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军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当优先归属于非军人一方,但军人一方有权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并享有探望、交流等权利。

此外,如果军人一方的履行抚养义务存在难点,应当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军婚的规章制度1.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应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军人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的正常进行,军队实行了婚假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和相关福利待遇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机关进行规定。

3. 军队离婚程序军队离婚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离婚程序有所不同。

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而对于现役军人来说,婚姻登记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维护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规定及其要求,以加深对这一议题的了解。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受到婚姻法和军人法的双重法律约束。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终身的男女合法结合。

而军人法则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并对其婚姻状况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

二、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主体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主体为现役军人本人及其所要结婚的对象。

在登记过程中,双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

三、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程序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程序与普通婚姻登记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现役军人需在其所在驻地的军事机关申请登记,然后交由相关军事机关进行审核和审批。

在登记过程中,需注意选择合适的日期并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顺利进行婚姻登记。

四、婚姻登记的限制和禁止尽管现役军人也享有婚姻自由权,但受到特殊身份的约束,存在一些限制和禁止。

例如,现役军人不得与敌对势力的人结婚,不得与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不得涉嫌重婚和婚内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恋等。

五、婚姻登记的权益保障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后,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保障。

例如,婚后双方可享受军人福利政策,并享有军队提供的住房、医疗、教育等优厚待遇。

同时,婚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如家庭责任的履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等。

六、婚姻登记的后续手续婚姻登记并不是婚姻结束的过程,而是婚姻关系开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

婚后,双方还需继续办理一些后续手续,如社会保险的登记、财产的归档、军队离退休金领取权的行使等,以确保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相关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是一项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的法律程序。

通过了解与遵守相关规定,可以确保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现役军人及其配偶提供权益保障,促进军队和谐稳定的发展。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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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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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军婚做出了怎样的法规
军婚和普通人结婚是有些许差异的,而且军婚还受到刑法保护,这是因为军人的职业具有特殊性。

而且国家还制定了许多军婚法规来保护军婚,那么军婚法规有哪些?在下文为您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四、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本文介绍了军婚的法律条文,由以上的法律条文可知,由于军人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所以在结婚与离婚时都与普通的婚姻有着一些差别。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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