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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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思考

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思考

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思考城市环境治理一直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和任务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我们需要加强城市环境治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思考。

一、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城市环境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的财政拨款,确保环境治理项目得到充分资金支持。

同时,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环保捐赠和资助机制,形成多方共同治理的格局。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城市环境治理需要依法治理,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同时,加强环境监管和法律执行力度,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强城市环境治理需要有科学的监测和评估手段。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提高环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

同时,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对城市建设和发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环境造成过大破坏。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评估,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从根源上解决城市环境问题。

四、推动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绿色产业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要加强绿化和园林建设,增加绿地和植被覆盖率,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推动绿色发展,既可以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可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环境宣传和教育加强城市环境治理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应该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同时,要加强环境教育,将环境保护纳入学校课程,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习惯,为城市环境治理培养更多的后备力量。

环境生态治理发展现状思考论文(共3篇)

环境生态治理发展现状思考论文(共3篇)

环境生态治理发展现状思考论文(共3篇)文章一:环境生态治理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

同时,由于人类活动不断增加,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频繁出现,使环境生态治理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环境生态治理的现状出发,探讨环境生态治理的优缺点,提出环境生态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环境生态治理的现状在中国,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困扰着政府和民众。

从2015年开始,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包括“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旨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这些政策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减排、治理、监管等,对环境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另外,在部分地区,逐步开展了生态环境修复和重建工作。

如红树林修复、湿地恢复、森林防火等,重点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同时,我国还大力推动绿色能源、绿色产业、循环经济等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二、环境生态治理的优缺点环境生态治理优点是明显的。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其次,它有利于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障可持续发展。

此外,环境生态治理还能够聚集各方力量,促进各方的合作与共赢。

不过,环境生态治理也存在缺点。

首先,经济因素和社会施工的相互关系较为复杂,环境生态治理需要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利益冲突。

其次,治理成本较高,涉及到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环境生态治理需要时间长期推进,缺乏短期显著效应。

三、环境生态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综合来看,环境生态治理的未来发展需要继续积极推动。

首先,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特别是提高治理和监管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推进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网。

此外,需要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的环保共识,推动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这些方面有很多待改善。

总之,环境生态治理在我国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希望未来各方能够加强协作、共建共享、共谋发展,推动环境生态治理向更高水平发展。

生态环境谁破坏谁修复,自此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谁破坏谁修复,自此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谁破坏谁修复,自此有法可依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大气污染、水资源匮乏、土地退化等问题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而且也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稳定。

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下,谁破坏了生态环境,谁来负责修复,这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者是谁?事实上,生态环境的破坏源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长期以来,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度,导致了大量的水土流失、湿地减少、植被破坏等问题。

特别是工业排放、城市垃圾、农业化肥农药等对大气、水资源和土地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都难辞其咎。

企业盲目追求利润,忽视环境保护;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个人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烈。

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是分散的,而不是由某个特定的群体来承担。

生态环境修复应该由谁来负责?在面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时,负有主要责任的应该是企业和政府。

企业是直接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主体,必须承担起环境修复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推行绿色生产,减少有害排放,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政府则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破坏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同时加大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投入,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动各界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个人也应当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提升环保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个人也可以通过自发的环保行动,如植树造林、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等,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修复中来。

尽管有了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和管理不严格,导致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白,环境破坏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生态环境问题心得体会(优质21篇)

生态环境问题心得体会(优质21篇)

生态环境问题心得体会(优质21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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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态修复工作的感想

浅谈生态修复工作的感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恢复自然生态平衡,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投身于生态修复工作中。

作为一名关注环保的普通人,我对此有着深刻的感悟。

首先,生态修复工作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工程。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生态修复正是为了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让大自然重新焕发生机。

通过生态修复,我们可以恢复植被、改善水质、减少污染,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这种工作不仅仅是对大自然的回馈,更是对人类自身发展的负责。

其次,生态修复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如过度开发、资源过度利用、环境污染等。

因此,生态修复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要面对许多困难,如资金不足、技术难题、施工难度大等。

然而,这些困难并不能阻挡我们前进的脚步,反而激发了我们的创造力和拼搏精神。

在我的观察中,生态修复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植树造林。

植树造林是生态修复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大规模植树,可以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少水土流失。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是治理污染。

环境污染是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生态修复工作要着重治理污染,包括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

通过关停污染企业、推广绿色农业和加强垃圾分类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是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的基石,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生态修复工作要注重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恢复生态系统,提高生物多样性。

四是修复湿地。

湿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湿地的保护力度,恢复了许多退化湿地。

在参与生态修复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团结协作。

生态修复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都要积极参与。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思考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结合新时代新要求,推动全党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切实搞好主题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在内蒙古实地调研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主题教育中要注意抓“四个到位”,要紧扣“人民”二字,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只有认识到位才能行动自觉、知行合一,真刀真枪解决问题。

又强调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领悟,加深党中央对战略定位的领悟,加深对自身职责的领悟。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为我们开展主题教育提出新要求、明确新方向。

结合自己对祁连、门源、海晏、循化、化隆实地调研情况和分管工作职责,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一)深刻领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方略,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党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空前的历史高度和战略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亲自推动,身体力行,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历来对生态环境工作看得很重,历来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很重要的工作来抓。

走到哪里,就把关于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思考◆ 青海省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 杨站君18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和叮嘱讲到哪里,从国际和国内、历史和现实的维度上,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新的理念,赋予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新的时代内涵,把我们党对生态文明的认识和把握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策与思考

ECOLOGY区域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策与思考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 钱锴摘要:随着矿山项目的增多,在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环境有一定程度的污染,导致各类自然灾害频发。

由于很多矿山采取粗放型资源利用方式,无法满足绿色循环经济发展要求,且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加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简述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必要性,然后提出具体可行的恢复治理对策。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7-0091-0001矿藏有着不可移动性特点,在长期开采中面临环境污染问题,既对区域动植物系统造成破坏,同时区域水系结构也出现了严重毁损。

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灵活运用人为工程措施,从植被恢复不佳的矿山废弃裸地坡面位置出发,需要改善土壤环境条件,种植当地植被,加固边坡,消除隐患,才能解决矿山废弃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

一、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国矿山开发发展速度很快,矿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随着矿产资源开采,人类在矿山的频繁活动,让地表景观、地表生态系统面临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随着矿山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矿山周边土地资源越来越少。

当前国内总矿山数量已经超过了20000个,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偏远地区分布。

对很多小型采矿活动来说,不仅开采工艺非常落后,也未建立起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容易引起资源浪费的问题。

由于整体矿山管理出现了失控,矿山对土壤的破坏程度也不断加重。

而现阶段大多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率很低,必须尽快对小规模矿山加大治理力度,避免对总体矿山废弃地生态恢复率的提升带来不利影响。

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策(一)矿山土壤性质改良第一,对土壤物理性质进行改良,让矿山废弃地土壤有更大的孔隙度。

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中,需要选择犁地、施农家肥等措施,减少土壤容重,优化矿山废弃地土壤结构。

环保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环保工作的思考与建议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保工作变得愈加重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在此,我将就环保工作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提出一些建议来加强环保工作。

一、环保工作的必要性环保工作对于人类的生存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环保工作可以保护自然资源。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将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

其次,环保工作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空气和水质的污染对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环境的恶化也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品质。

最后,环保工作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的稳定和健康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环保工作的现状然而,当前环保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环保意识不够普及。

许多人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深入,缺乏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企业和个人违法乱纪,环境治理能力仍然较弱。

再次,环保科技的发展亟待加强。

应用先进技术和创新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三、加强环保工作的建议1.增强环保意识,普及环保知识。

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让每个人明白环保工作的重要性。

2.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增加环保技术研发投入,加快环保科技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

4.推动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

环保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各方共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5.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国际共识和协作来解决。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结语环保工作是我们当前和未来的重要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每个个人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珍贵的地球家园,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环保工作是责任,也是我们对子孙后代的承诺。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1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空气和水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不断加剧,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当前环境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人类长期以来对自然环境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已经使得全球的生态系统出现了严重的破坏和倒退。

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和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繁发生,已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人道主义的损失。

同时,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导致的社会动荡和冲突也日益频发。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采取行动来改变我们对环境的态度和行为。

其次,要加强环境立法和法律执行。

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不仅在于我们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更在于我们缺乏对环境保护的有效法律保障和执行力度。

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需要加强对环境法律的执法力度,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厉的惩罚机制,以起到威慑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高。

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在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和环保意识的淡漠。

我们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加强环境科普和教育,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的习惯,从而使大家能够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和技能,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才能够形成全社会的环保共识和共同行动。

第四,要鼓励绿色产业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也需要经济的支撑和推动,因此我们要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政策引导和投资扶持,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和绿色技术的应用,推动经济的绿色化转型。

边坡生态修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边坡生态修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在建设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深挖高填边坡,如恢复不及时或后期管护不到位等情况,不仅影响新城景观效果,更破坏了原有的生态平衡,并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同时不符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文明施工等裸土应覆盖的要求,因此边坡的生态修复尤为重要。

边坡的生态修复重在植物选择,油麻藤作为本地的一种常绿木质藤本,施工简便、无需维护、费用低廉,值得推广。

一、全区范围内边坡生态修复现状随着我区东北部新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新项目逐步增多,在建设过程中,形成大量高填深挖的人工边坡,工程施工中的边坡开挖对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边坡防护的种类和方法多种多样,但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防护工程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因地制宜。

结合边坡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防护措施。

二是就地取材。

在选用防护材料时,尽量利用当地材料,就地采集。

三是经济适用。

在力求节省工程费用和其它开支的同时要达到经济耐久以及养护工作量最小的要求。

四是兼顾景观。

边坡防护的意义不仅局限于保护边坡,还应当与环境相衬,合理美观。

部分边坡生态修复技术,如三维植被网防护、湿发喷播、客土喷播、浆砌片石骨架植草护坡、生态袋绿化技术、种植槽绿化技术等,存在施工工艺复杂,成本较高,植物长效生长效果差、植物品种与配置不合理,未能实现四季常绿等情况。

部分项目因建设成本、施工条件等原因未能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或因后期维护不到位导致边坡裸露。

已完成建设的包括:北环路、堰北路、恐龙大道等;正在实施的项目包括:中皓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综合服务站、党校支路等项目,均存边坡裸露的现象。

二、边坡生态修复存在的问题(-)维护不到位,效果不理想常见的边坡治理多采用喷播一二年生的草本植物,这种方式短期绿化效果较好,但由于草本植物寿命短,后期维护跟不上,极易出现草本植物退化,导致绿化固坡的效果减退。

(二)治理不落实,裸土未覆盖部分项目业主对边坡治理不重视,未落实相关绿化措施, 遇到环保检查时采用遮阳密网或塑料假草坪临时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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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中)浅谈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思考钱家琛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杭州311300摘要:现有法律中对于生态损害和生态修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修复大都与侵权法中的恢复原状等同,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以及程序中的不规范导致实践中很多案件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处理。

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也使其需要不同角度的思考,对于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建立需要从不同的方面切入,立法上急需确定它的含义,实践中我们不仅需要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资金的投入以及立法和实践的结合是生态环境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09-02作者简介:钱家琛(1994-),女,回族,河南开封人,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

近年来“生态环境”这个词的出现日益频繁,可见社会对它的关注,此外我国法律也正为它的一席之位进行衡量。

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6月第12界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60条第5项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以往的“恢复原状”并列,然而在24次会议中又删除了此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有意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然而生态环境的公益性又使其与侵权责任有根本的区别。

所以对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定义、定位不清以及实践中无相关的规定性措施导致实践中施行的困难,出现一些无人承担以及不了了之的案件。

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概念的界定修复生态环境的前提是有损害即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而修复生态环境又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知识,由此可见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要专业。

然而我们现有技术并不能对环境有足够的了解,且不同的技术标准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认知和预判。

所以在实践中例如“泰州污染案”、“威海渔业污染案”等一些案件,当事人就会出现很多认知上的争议。

其次修复生态环境的立法性也应引起我们的探讨,侵权责任本身是私权性责任承担,而生态环境损害并不能与个人私益混为一谈,修复生态环境也无法与恢复原状进行同样的类比。

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不仅是对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同样对司法实践和环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环境的“损害”修复生态环境是一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首先需要对“损害”进行界定。

2015年《试点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在此它所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是“要素的不利改变”与“系统功能退化”,不是传统法律的“财产与人身损害”,并且明确了其适用情形,同时将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排除在外。

1.损害的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法上的“具体损害”,是一种需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的“总体利益损害”,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贴近环境的特殊性。

首先,对于环境的定义,环保法中对环境的定义表述为影响人类生存的各种天然的以及人工的自然因素。

这个定义明确体现了环境法的系统和整体性思维,即环境法并不是调整某一单独的要素,它的调整是各个要素统一、协调运行的过程,所以从“质”的方面判断损害时区别于一般的损害。

从“量”上判断损害时,大多基于标准和基线等来衡量损害的程度。

从“质”和“量”判断损害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可行性,但现有的技术并不能有效“量”化损害,并且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整体受损是否仅仅以标准和基线进行衡量,现有法律也无明确的形式供我们在实践中借鉴。

2.损害的构成生态环境的损害,大多不是直接作用于人,但最后又会对人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法律关系呈现的是“人———自然———人”的互动关系。

例如工厂企业生产过程中向水体、大气、土壤排放的污染物,又或者滥砍滥伐,对珍惜动物的猎杀等等,这些行为中既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也有如噪音等导致的对人的精神损害,也造成对自然环境的损害譬如我们常说的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以及野生动物的灭绝等等。

由此可知,生态环境的损害结果包括人和环境。

对于人的损害我们可以用民法的逻辑思路,明确将受害人定位为救济主体。

然而环境的损害应如何定位,这也是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入侵权责任的逻辑矛盾点,没有民法中的“人”这样的利益主体,而且生态环境具有的公共性也无法将其纳入“受害人”的标准。

我国的民法大都表现为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了一个后果,很明显生态环境的侵害有着极强的连锁效应,它的后果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

(二)环境损害的“修复”“修复”固有的定义就注定其与恢复原状不同。

首先,修复须有修复的可能。

永久性的损害不在修复的范围内,并非其不具有可修复性而是其难以恢复,即修复的代价超出了承受能力,例如核污染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的化学物品污染等等。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关闭场地、迁移居民将污染物隔离以此阻止其经植物或者空气进入人体等等·901·2019年02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这些方式来对它会造成的后果进行控制。

其次,对于可修复的生态环境一般有两种修复方式,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

直接修复是环境损害发生后,对于责任人应当修复环境达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以及功能,而对于已无法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以及无法原地修复的则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异地补足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平衡等。

生态修复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实是需要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往往会导致案件判决的模糊不明确以及执行困难。

二、修复生态环境的不同角度分析从民法角度,是否将修复生态环境归入民法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当性也应衡量。

首先,民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修复生态环境的其中一方是生态,双方是否具有平等性,法律和哲学学科未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其次,民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侵权结果的承担方式,而“修复”是它的一种解释。

将此种解释独立作为一个承担方式是否会对民法的逻辑结构产生一定的冲突?修复生态环境必须要运用环境法的整体性思维,且在生态损害的认定中也有风险预防等环境法的方式,所以是否可以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中一种损害,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作为环境法中一种损害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从多个角度去衡量。

最后,将修复生态环境纳入民法的主张并不完全没有道理,然而民法的私法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修复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性。

由此可见,对于修复生态环境的民法定位具有一定的冲突性和不适用性。

从环境法角度,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

首先,环境法中的整体性概念有利于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施,例如生态环境中各种循环系统以及自净系统。

其次相比于民法中“物”的概念,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主体更倾向于环境法中的主体。

最后,修复生态环境无法单一的完成,它需要一些部门的共同协作,而环境法的自身属性,可以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实施提供一定帮助。

但也必须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阻碍。

第一,环境法本身没有民法的普遍性和刑法的强制性,所以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会比较困难。

第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环境的复杂性尤其修复生态环境需要极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部门以及行政部门的共同协作。

第三,无人买单,修复生态环境需要极高的费用,有些企业根本无力承担,生态欠账问题越来越多。

因此,修复生态环境的环境法定位虽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实际操作中却存有较多障碍。

三、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思考(一)立法上的建立纵观各个国家的解决方式,20世纪70年代,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及恢复法》、《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原法》等有关生态环境恢复法律,1980年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在这些法律中它对环境修复责任、计划和程序,以及修复所需要的基金保障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也制定了系统的生态环境恢复立法,如《联邦自然资源法》、《土壤保护法》、《矿山还原法》等法律。

关于污染环境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在我国存在于侵权责任法中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对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有四条规定,这四条规定仅仅是说明了污染环境后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追偿,并没有涉及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责任是生态损害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但他并不等于恢复原状。

在我国并没有生态修复的专门的法律,在现有的经济水平以及文化水平来讲我国单独对生态环境修复立法具有一定的困难和阻碍,但若在第八章中设立生态修复的规定作为特殊的规定,将生态修复责任作为特殊的规定,并且在第八章中对生态损害进行明确的定义,即从质和量上明确生态损害,并明确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中的生态修复也许是较为好的尝试。

(二)司法实践中的多方参与生态修复是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公众以及利益相关方应进行良好沟通,在环境修复案件中引进多方参与协商的程序方式未尝不是一个好的方式。

“无锡蠡管委案”是个较为成功的模式。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于被告提供的对于宕口的原地复绿以及固土计划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设计并且公示在网上以便于公众的参与,且在广泛的了解民意之后,法院进行了判决。

另外在“常州污染案中”对于法院将常环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公示以及发放问卷征集公众意见,听取民意联系案件确定修复方案的方式有着很好地指导意义。

这些案例中的多方参与方式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若将他们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能够为很多实践案例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设立专项基金生态损害修复中的修复费用。

应建立专款专用基金,对于无人买单的案件应由政府拨款或者专款专用基金进行修复。

如根据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及1986年的《超级基金法修正案与再授权法案》的相关规定,被污染土地的修复费用由污染者支付,在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时,由联邦环保总署用超级基金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然后通过诉讼找到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在超级基金中一部分来自于对生产进口有害物质石油、化工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另一方面来自于财政拨款。

我国的专款专用基金也可借鉴此种做法,并结合我国税收政策运用。

首先,我国的税收的收入会用于我国的多方建设,而环境问题也是其投入之一,所以在环境投入中运用一部分资金建立专用基金,而这个基金并不是无底洞,它的功效只是在于暂时的垫付,针对的也是一些无人买单的案例,通过诉讼方式仍可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追偿。

[参考文献][1]肖建国.利益交错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原理[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02).[2]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3]吕忠梅.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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