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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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XX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合称“相关责任人”)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关联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公司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关联公司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

第二章资金往来管理规范第四条资金往来的审批程序:1. 资金往来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初步审核;2.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3. 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资金往来。

第五条资金往来的具体要求:1. 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3. 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 资金往来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务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关联交易的管理:1.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前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 关联交易协议应报监管部门备案;3. 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资金占用防范措施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占用防范机制,包括:1. 加强关联公司资金往来的审批和监管,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 定期对关联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建立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如发现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关联公司立即归还占用资金;2.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关联公司的法律责任;3. 向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除本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乐视网: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乐视网: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1 年 5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第六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1. 背景和目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指的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交易活动。

为了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有效、透明、公正,公司建立了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公司财务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借贷、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等。

3. 定义- 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投资、运营、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的组织、个人。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合资公司、联营公司、附属公司、关联投资方等。

4. 主要内容4.1 关联方资金往来审批流程- 凡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在提交资金往来申请之前,必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金额、资金用途、关联方身份和关系证明等。

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和风险评估,并需要相关部门主管的最终审批。

4.2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限制和管理- 公司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设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资金交易进行跟踪和分析。

公司还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审查和评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4.3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报告与披露- 公司会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报告和披露,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公司会定期发布相关财务报表和披露文件,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还会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4.4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督和审计- 公司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监督和评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抽样检查和综合分析,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公司还会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KK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K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KK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界定。

第三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五条资金往来是指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因交易或约定的安排而进行的资金划转。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按照《公司章程》、《KK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KK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未将交易对象和资金同时交付时,则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按约定及时交付,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减少资金占用金额。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模版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模版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它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除第一条及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它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七条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保护公司和关联方的利益,防范利益冲突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

三、定义1.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等。

2.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担保、投资等行为。

四、资金往来的原则和要求1.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明确责任分工原则:公司应明确资金往来事务的责任主体,确保责任明确、权责相对应。

3.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防止出现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五、资金往来的程序和要求1.资金往来的申请和决策: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2.资金往来的合同和协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期限。

3.资金往来的审计和监督:公司应定期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关联交易的报备和披露:涉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避免利益输送和优惠待遇。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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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以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行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允许公司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十一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报告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该事项发起部门应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履行业务部门审批及财务系统审核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四章资金往来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资金运用,首席财务官协助首席执行官加强对公司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因公司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因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特别处理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聘请审计机构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与公司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罚外,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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