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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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引起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分为迟延履行、不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情况,并对应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属于迟延履行。

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也可以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需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计算;合理支出是指债务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二、不履行责任不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不履行责任。

对于不履行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以及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救济方式。

其中,请求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是最为常见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债务,情节严重的,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三、瑕疵履行责任瑕疵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的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或者肖像权作品有瑕疵的,受益人可以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读合同法中的解除权和违约责任

解读合同法中的解除权和违约责任

解读合同法中的解除权和违约责任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解除权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解除权:一是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三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受到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滥用。

一方面,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解除权的行使应当考虑到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对方的合法权益,不能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在行使解除权时,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形式。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大小和形式取决于违约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补偿方式,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于无法确定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实践中,解除权和违约责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法律工具,它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当事人有时会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违约问题而设立的,它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行为,有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则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弥补违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而履行责任则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促进了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

其次,违约责任的设立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可以有效地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法中,有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叫做违约金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需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

违约金责任的设立,可以使违约方在签署合同时更加谨慎,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此外,违约责任制度也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契约精神,而违约行为的发生会破坏契约精神,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就是为了扭转违约的不良影响,保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违约责任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提高经济交往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

然而,违约责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违约责任的判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和复杂性。

违约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的大小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环境、交易情况等。

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规定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规定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关系。

在民事关系中,合同是其中一种重要形式,而违约责任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往来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五章第十四节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节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约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当事人故意违约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出于过失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

2. 违约责任的合理限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内容、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约定违约责任的种类、范围和方式,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豁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法定补偿: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范围内,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效力《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百七十二条到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效力。

根据该编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的,对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异议权和请求权:对于因违约所产生的义务,受损害方可以进行异议和请求,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的,受损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和补偿范围《民法典》第七编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和补偿范围。

根据该编规定,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合同履行的损失赔偿: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补偿受损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之违约责任

合同法之违约责任

合同法之违约责任1. 引言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本文将重点讨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2.1 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来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2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受损害方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

受损害方在违约方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3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在违约行为下造成的实际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2.4 违约金违约金是一方在合同中约定,用于惩罚违约方的一种赔偿金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3. 违约责任的认定为了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程度,需要进行违约责任的认定。

3.1 主观过失原则主观过失原则是指在违约责任认定中考虑违约方的过失程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

合同可以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类型、赔偿金额和违约金等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3.3 法律规定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违约责任的认定。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来认定违约责任。

4. 轻微违约责任对于轻微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轻微违约,不会给受损害方造成重大损失,受损害方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种类和具体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

合同是自愿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责任的存在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正常进行。

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可分为两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对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补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一方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但不得过分巨额,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当事人当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所应有的补偿。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是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基础,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可参照行业惯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计算。

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可以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等。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认定的情况要求赔偿利息、侵权行为处以罚金等。

总之,合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对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补偿,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民法典在今年正式实施,其中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是社会交往中经常出现的法律行为,一旦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必须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如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在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情况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实现债权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的部分即为债权,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则违约了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即实现债权。

如果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 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债权人在返还已收到的债务人财产的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因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即为赔偿损失责任。

3. 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违约金,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违约金即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惩戒作用。

二、承担方式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如果当事人违反约定并导致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多数共同违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多数人共同违约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权要求共同违约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债权;对于单独赔偿义务人来说,有权要求其他共同违约人分担赔偿义务。

3. 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当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时候,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如有合理费用需要支付,应当由默认方支付。

综上所述,合同是民间经济交往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约定并按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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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导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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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约责任不只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方式之一,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保证债务实行和债权完成有深化意义。

本文拟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准绳作讨论,同时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竞合及如何选择,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争议之处作较爲深化的阐释。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准绳侵权责任
一、概说
合同法上所说的违约责任,指合同的某一当事人因违犯合同的商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有学者将其概括爲违犯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规则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法》第107条来看,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爲其存在的前提。

既然以合同有效成立爲条件,就有必要区分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

对比《民法通则》之84与106条不难发现,我国立法者明白区分开了合同之中的债务与责任,前者指由法律规则或许由合同商定的当事人应当爲之的义务,然后者则是在当事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
契合事前商定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违约责任较之合同债务具有强迫性。

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能否同义,学术界也有分歧。

笔者认同崔建远教授的观念,即一定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属同一概念,扫除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终止后的过失责任,在此不作详述。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
所谓归责准绳,就是指由一定的归责事由来确定行爲人能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准绳。

学术界关于归责准绳尚存在争议,主要分红两种观念,即单一归责准绳和二元化归责准绳。

单一归责准绳指以过失准绳作爲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而非其他;而二元化归责准绳主张,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应一并作爲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

讨论终究适用哪一种归责准绳具有理论意义,由于不同的归责准绳在立法与司法实际中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详细而言,采用不同的归责准绳,行爲人的违约方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均不尽相反,因此有必要在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详细到我国合同法范围应该运用哪一种比较而言,学术界有一种观念以爲应当实行二元化的归责准绳,以无过失责任作爲普通标準,过失责任作爲例外准绳,笔者较爲认同这一观念。

在1995年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草案讨论之中,删除了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这一
表述,因而就我国目前现行的《合同法》第107条来看,可以认定我国立法关于违约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准绳。

当然,我国合同法的无过失责任准绳并非绝对,即不意味着违约的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承担无过失责任,这里就触及到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

免责条件是指在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违约方不承担或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如法律明白规则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则》107条)、债权人与有过失情形(《民法通则》113条、114条)以及标的物本身属性等;免责条款则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商定的方式确定不承担或许部分承担将来可以发作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需爲明示作出。

笔者以爲,无过失责任准绳虽较之过失责任准绳更契合现代经济的展开和维护违约方利益,但也有其缺乏之处,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则,因第三人的缘由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需向受害者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条同时也规则当事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依法律规则或双方商定处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但仍显得过于绝对,并没有把因第三人的缘由而构成的当事人一方实行瑕疵这一情形扫除在无过失责任准绳之外。

应当提及的一点是,我国法律关于违约责任虽采取无过失归责准绳,但同时也有若干适用过失责任准绳的情形,视爲例外,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第179条规则的供电人责任、222条规则的承租人保管责任、262条规则的承揽人责任、371条规则的保管人责任等。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与竞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
所谓民事责任的竞合,指某一法律理想同时惹起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且彼此之间发作沖突的情形,即行爲人的一个不法行爲同时契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同时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且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中止央求,因而又可以称之爲央求权竞合。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作爲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方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关于损害中止救援的主要伎俩,但二者还是存在着清楚的差异:
1.发作损害赔偿之前有无特定法律关系的差异。

违约责任的发作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爲前提的,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作则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权益义务关系。

2.举证责任的差异。

依据《合同法》第107之规则,违约责任采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准绳,普通情况下违约人只需求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爲即可,违约人免责与否则需求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责任通常是过失责任,需求受害人举证对方具有过失。

3.构成要件的差异。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采用了无过失责任准绳,因而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求违约人具有过失(具有免责事由的除外);而侵权责任则在多数情况下适用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除外),需求行爲人具有过失。

4.赔偿范围上的差异。

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则,违约方
的违约赔偿责任限于签署合同之时当事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且违约方承担的通常是财富性责任;而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则并没有规则这种可预见性条款,且不限于财富性赔偿(直接损失),还包括了侵犯人身权时应当承担的肉体损害赔偿(间接损失)。

5. 诉讼时效的差异。

《民法通则》规则因违约发作的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同时也有列外,《民法通则》中规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或许寄存财物被丧失或毁损等情形,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第136 条),《合同法》中也规则规则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中的纠纷而提起诉讼的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第129条);依据《民法通则》规则,通常情况下由于侵权行爲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但异常也有例外,《民法通则》规则因身体受损伤而提起的诉讼,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第136条),《环境维护法》第42条也规则因环境污染而提起的赔偿央求,诉讼时效爲3年。

6.免责条件的差异。

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标的物。

自身属性)之外,当事人还可事前在合同中制定免责条款来扫除或许限制未来可以发作的违约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律所规则的情形,当事人双方不得事前商定免责事由。

7.诉讼管辖上的差异。

关于违约责任而言,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则,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爲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的人民法院,同时当事人之间还可以在合同中商定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许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基于侵权行爲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管辖法院爲侵权行爲发作地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与选择
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多种差异,但由于理想生活中民事关系复杂多样且民事违法行爲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因而这两类责任时常会发作竞合,《合同法》第122 条就规则,行爲人的违约行爲对受害自然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爲什幺会发作竞合,究其本质而言,是由于当事人的某一不法行爲不只侵犯了对方的固有利益,同时也损害对方的预期利益,前者构成侵权,然后者则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作竞合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约行爲具有侵权性或许侵权行爲同时构成违约性,二是行爲人故意对他人构成侵权损害时,在二者之间事前存在着合同关系,三是行爲人在违约的同时,冒犯了法律所明令的强迫性义务。

在司法实际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作在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保管合同、供水(热、电、气)合同、承揽合同及赠与合同中。

依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作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具有双项央求权,可恣意选择其中之一行使,且依据最高院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之规则,受害人可在开庭前变卦其央求权。

关于上述两种央求权如何选择,笔者以爲应当思索何种方式可使受害人失掉的补偿最大化以及举证责任的有利性,同时也
要思索行使权益的便利性和本钱、诉讼时效,当然也有学者以爲还要统筹受害人的心思要素,例如担忧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具有偏袒性等。

值得留意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际中,往往倾向于采用制止竞合方式(类似于法国),例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中,通常是按照侵权责任来中止诉讼的,而在发作侵权性的违约时,则倾向于以违约责任中止处置,这固然有其实践上的逻辑依据,也可以简化顺序、节省诉讼资源,但是却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利于民事责任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完成,甚至会对当事自然成不必要的时间、金钱上的担负,据此笔者以爲,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作竞合时,法律的首要动身点应该是维护公允、注重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其充分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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