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管控,我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请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厅,电子版发至邮箱。
联系人:马琼*************
张胜欣*************
电子邮箱:*****************
附件1: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河北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0日。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https://img.taocdn.com/s3/m/d84b20e9ad51f01dc281f15b.png)
附件1: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根据违法建设案件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依法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违法建设拆除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向查处机关举报,配合查出机关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河北丰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规划同意书【范本模板】

四、工程对滦河防洪的影响
工程建设的所有求。工程建成后对库区和坝下河势影响不大,对下游河道的行洪影响较小。
五、工程对滦河水资源配置的影响
该工程设置上水库和下水库,通过水量循环和利用实现发电,满足电网调峰需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电站仅增加库区水资源蒸发、渗漏损失,对滦河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小.
该工程为一等大(1)型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及拦沙库、水道系统、地下厂房及开关站等组成。上水库挡水建筑物、水道系统建筑物、地下厂房及开关站、蓄能专用下水库以及拦沙库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等属1级建筑物,进厂交通洞、通风洞、尾调交通洞等属3级建筑物。上水库、蓄能专用下水库、拦沙库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0年一遇;电站厂房设计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年一遇.
3、工程建设淹没部分耕地与林地、施工期会产生一定量的水土流失和废污水排放,应在有关专项论证报告中提出并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
4、电站年度运行计划报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备案。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盖章)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以下栏目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填写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意见:
一、规划及前期工作
六、工程对滦河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该工程建设和运行会对下游河流生态产生一定改变,可通过电站的优化调度得到缓解。工程建设淹没部分耕地与林地,施工期会产生一定量的水土流失和废污水排放,应在有关专项论证报告中提出并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工程任务
该工程利用已建的丰宁水电站作为下库开发建设,配合十三陵等先期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及其他调峰电源,共同解决京津唐电网调峰能力不足问题.同时,根据电网需求,该工程还可承担系统调频、调相、负荷备用和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篇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篇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2012年4月目录1总则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3水工程建设方案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7结论与建议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l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3)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其任务或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但缺乏流域综合规划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20年10月31日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的修订任务。
1.2 主要工作过程2020年3月2日,我院作为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修订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初稿,我院组织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于3月16日完成《工作大纲》修改工作,确定了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进度安排等,并明确依照工作大纲的安排开展工作。
2020年7月28日形成《工作大纲》(送审稿)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初稿)(以下简称《导则》)。
2020年8月17日,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主持召开视频会议,对我院与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的《工作大纲》(送审稿)和《导则》(初稿)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意见认为“编制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全面,思路清晰,章节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并提出要完善导则修编的必要性,明确修编重点,兼顾其他规划要求,加强水工程相关影响分析等意见。
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工作大纲》(修订稿)和《导则》(修订稿)。
2020年10月27日,我院主持召开讨论会,编制单位在北京对《导则》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10月29日,水规总院蒋肖副总工程师听取了编制单位对《导则》修订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规划实施细则四篇]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规划实施细则四篇]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1429910910ef12d2bf9e7aa.png)
[规划实施细则四篇]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篇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__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一)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堤防工程中堤身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段间出现高差,应以斜坡面相接,结合坡度为()。
A.1:3~1:5B.1:4~1:5C.1:2-~1:4D.1:4~1:6【答案】 A2、根据《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378-2007,洞室开挖时,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
A.30B.25C.20D.15【答案】 A3、下列提高混凝土拌合料温度的措施中,错误的是()。
A.热水拌合B.预热细骨料C.预热粗骨料D.预热水泥【答案】 D4、在土方开挖过程中,两次独立测量同一区域的开挖工程量其差值小于()%时,可取中数作为最后值。
A.3B.5C.7D.9【答案】 C5、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
A.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B.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C.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30天D.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答案】 D6、工程变更支付的方式为()。
A.随计日工支付B.预付款支付C.随工程价款支付D.最终决算支付【答案】 C7、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A.10B.20C.30D.40【答案】 C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4规定,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宜少于()d。
A.14B.21C.28D.35【答案】 C9、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送发包人备案应在()个工作日内。
A.7B.14C.21D.28【答案】 A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种类按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
A.公益性、准公益性和投资性B.公益性、投资性和经营性C.公益性、经营性和准经营性D.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答案】 D1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工程质量检验的计量器具需经()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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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注:本稿依据5.19日会议精神修改。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水域及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章审查签署权限第六条下列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转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干河、蓄滞洪区、跨流域供水干河;(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县河道、中型水库、海堤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它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三章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6份);(二)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6份);(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6份);(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6份);(五)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它材料(6份)。
第八条水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报审时,项目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受理单位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可在办理项目立项报审手续的同时,向受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并受理和审查签署。
第九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三)有以下情形的,审查签署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1、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但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经审查,签署原则同意建设该水工程。
在准予许可的同时,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关修改调整的规定性要求,该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需要按审查签署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一)水工程所在河道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批复的;(二)水工程的任务、规模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该工程的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或规划未明确的。
专题论证报告除对水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符合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任务和规模进行论证外,还应对水工程的管理与调度主体、工程效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关系,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的适宜性;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专题论证、进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报告进行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审查签署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设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签署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审查签署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三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内容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二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将检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建设单位应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报送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工程布置等主要竣工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名录,由江苏省水利厅确定,并予公布。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确定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名录,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利厅可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河道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苏水政〔2006〕33号,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录一: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附录二: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附录三: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