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它的实施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首先确立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自律、诚信等。
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其次,交易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对象和方式。
证券交易所只允许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这样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方式,包括现金交易、融资交易、拍卖交易等。
这些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选择,并且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除了基本原则和交易方式,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交易的时间、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数量等。
交易规则还规定了投资者的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的限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交易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的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同时,交易规则还规定了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和纠纷解决的程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实施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交易规则还促进了投资者的参与和保护,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活跃度。
然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原有的交易规则可能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其次,交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保障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
它的制定和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交易指导,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交易规则的完善和执行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2、开盘与开盘价
基准价格
如果有成交,则 产生开盘价格
9:15
9:25
如果集合竞价 没有成交
9:15
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 交,价格为开盘价格
9:25 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1、开放式集合竞价
交易信息
不可以撤销订单
9:15
9:20
9:25
全程接收订单并且 即时公布虚拟价格和量
价格约定的 限制范围
该证券是否有 涨跌幅限制 有 否
当日涨跌幅
前收盘价上下30 %,或当上日 海证已券交成易交 所《交易规则》解读 的最高价、最低价
大宗交易
3)真实性确定原则(3.7.5)
意向申报是否被接受 是 否
继续等待
是否被多家对手接受 是 至少与一家对手成交
否
与唯一的对手成交
提交成交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3)
价格(元) 买量(手)
卖量(手)
10.00
2
0
10.01
1
0
10.02
1
1
10.03
1
1
10.04
4
1
10.05
0
4
10.06
0
5
10.07
0
1
10.08
0
1
(4)
累积买量
9 7 6 5 4 0 0 0 0
(5)
累积卖量
0 0 1 2 3 7 12 13 14
(6)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2 3 0 0 0 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市价订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共27页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第 1 页(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2条1.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交易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重点解读《交易规则》中的第4.4.12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第4.4.12条的内容第4.4.12条规定了关于股票交易的特殊限制情况。
根据该条规则,当某只股票的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跌幅超过20%,且当日涨跌幅超过10%时,交易所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稳定,确保股票的交易价格不受异常波动的影响。
3.解读3.1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义在第4.4.12条中,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跌幅超过20%的情况。
当然,如果当日涨跌幅超过10%,也会被视为异常波动情况。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为价格异常波动而引发的市场恶性循环。
3.2交易所的保护措施当某只股票满足上述异常波动条件时,交易所将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护市场稳定。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股票交易:交易所可以选择暂停该股票的交易,以避免异常波动蔓延。
-监控:交易所将严密监控该股票的交易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保持市场的平稳运行。
-风险提示:交易所将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以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并提醒他们注意风险。
-信息披露: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给投资者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3保护市场稳定的意义交易所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可能会给市场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例如投资者恐慌、市场信心动摇等。
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交易所能够在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制止不利因素的扩大,保护市场的稳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4.结论第4.4.12条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股票交易的特殊限制情况的规定。
了解并遵守该条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此规则,交易所在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些规则。
1. 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交易规则,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制定交易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交易规则包括股票交易规则、债券交易规则、基金交易规则、期权交易规则等。
2.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主要针对企业上市的要求和流程进行规范。
企业如果想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规定,例如企业必须拥有稳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合规运营等。
3.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公平公正交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企业在上市后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相关财务报表、业绩预告、股东持股变动、重大事项等信息。
4. 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是指针对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即买卖双方在集合竞价时对股票价格进行报价,并由交易所对报价进行撮合,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覆盖了证券交易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交易规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交易制度等。
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公正、透明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一、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上午交易和下午交易。
上午交易时间为9:30至11:30,下午交易时间为13:00至15:00。
二、交易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
1.股票股票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最重要的交易品种之一。
股票是公司股份的有价证券,代表着持有者对于公司的所有权和利益。
股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来获取资本利益的一种方式。
2.债券债券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代表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券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买卖债券来获取固定利息收益的一种方式。
3.基金基金是一种集合资金的投资工具,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设定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和运作。
基金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来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4.权证权证是一种衍生品工具,它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
权证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权证来参与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动的一种方式。
三、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一系列交易规则,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1.交易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
集中竞价是指在开盘和收盘时段内,按照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连续竞价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按照连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2.交易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了限价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交易机制。
限价交易是指投资者按照自己设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证券,交易价格不能超过限价。
竞价交易是指投资者按照自己设定的价格和数量参与竞价,最终以最优价格成交。
3.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包括限制交易、交易冻结、交易暂停和交易终止等。
限制交易是指对于特定证券的买入或卖出行为设定一定的限制。
交易冻结是指对于特定证券或特定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暂时冻结。
交易暂停是指暂停特定证券的交易。
交易终止是指永久终止特定证券的交易。
四、交易风险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了一系列的交易风险管理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管理的,旨
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文件。
一、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1. 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2. 证券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
二、交易时间
1. 证券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 预开市时间为早上 9:00 至 9:15。
三、交易价格
1. 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最优价格。
2. 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费用
1. 成交费用为证券的成交价格乘以成交股数的千分之几。
2. 场外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费用另行规定。
五、交易风险控制
1. 根据交易风险控制的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牌、证券交易终止和其他措施。
2. 证券交易风险准备金率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交易规则违规处理
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被予以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交易、
吊销交易资格等处理。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和交易员在
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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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期:2006-05-15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三章、证券买卖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五章、交易信息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纪律处分第十一章、附则2351416192122232425目录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1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第一章总则5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3第二章交易市场6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4第二章交易市场7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指定交易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5第三章证券买卖8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
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委托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6第三章证券买卖9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申报3.4.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7第三章证券买卖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 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8第三章证券买卖1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