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行为经济分析

政府采购过程 中寻租行为经济分析
一 伍
[ 摘
敏
肖 谦
汪 君
广州军区广州 总医院
要]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采购规模 的不断扩 大,政府采购也 日益成 为寻租活 动的 高发领域 。本文研 究的主题
即是 通 过 对 市场 经 济 条件 下政 府 采购 中寻 祖 问题 的研 究 , 力 图揭 示政 府 采 购 中寻 租 问题 的经 济 学 本质
二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 为的经济分析
1 政府采购过程 中竞争寻租过程分 析 .
着L 和 L 的组合的增加 , 对于理性的 L 来说 . 相对一定的租金 .
在现实情况中往往是一项采购项 目有众多的供应商竞争 ,每 愿意继续投入 的寻租成本将越来越少。A 是供应商 A在 z A 点 个 供 应 商 都想 得 到 该 供 应 分额 的大 部 分 甚 至全 部 。 对 于 供 应 商 B与 c的 组 合 的反 映 函数 。在 L 给 定 时 ,L 和 L 组 我们假定一项采购活动中有三个供应商 分别为 A供应 商、B 合的上升会 降低 A供应 商寻租成功率 , A供应商蒙受损失 。 使 如 供应商和 c供应商 ,三者都进行寻租 ,采购方不是同 A供应商进 果按最优组合 ,A供应 商的反映是针对 和 组合 的增加而增加 行寻租活动就是同B 或C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 ( 也可以理解 为, △L 把 自己寻租成功率提高到 比不做 反映要高 的水平 ,但往 A 供应商的寻租成功就是B C 和 供应商的寻租失败 ) 并且三者 的寻 往不足 以 , 恢复到原有水平 .这是因为对于采购方来说 .对寻租
寻租行 为。
虚线 tt上各点表示 A供应商 由L 与 L 和 L 的组合所产生 L和 L 的组合的增加导致 A供应商寻租成功率的下 降 ,L 必定 会相应增加 以恢复到 以前的水平 。该曲线向上突起 .是 因为随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分析及其对策探讨

价格月刊!""#年第$"期热点聚焦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确定、规范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服务的行为。
我国从$%%&年开始政府采采购的试点工作,由于开展的比较晚,相关的管理和监督体系还没有建立,虽然《政府采购法》从!""!年开始实施,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政府官员的权力依然很大。
在激烈的竞争下,没有突出优势的企业往往会游说、贿赂采购官员来获得采购定单,从而产生寻租行为。
一、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寻租”,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产生至今只不过!"余年的时间,然而其影响力非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代理链。
纳税人是初始委托人,它是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采购官员是最终代理人。
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纳税人实际上并无行为能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益。
因此,在这个链条中,起决定作用的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官员。
政府官员是理性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政府、财政部门、专门采购机构、采购官员及供应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供应商、采购官员、财政部门官员合谋来最大化实现自己利益的情形,从而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最终,寻祖行为不可避免产生,纳税人和社会承担了全部成本。
二、对寻租行为的分析’一(寻租行为的产生分析员可供选择,企业就没有必要选择低学历的,这就无疑抬高了职业的进入门槛。
而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教育发展非常缓慢,目前正值壮年的一代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并没有得到公平的高等教育机会,但改革的浪潮却把他们又推向了市场,这一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提升,反而由于经济的发展失去了工作岗位。
二、政策建议转变观念,变经济增长为经济发展。
谈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

谈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活动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交易成本极高的复合博弈,具有巨大的外部负效应,如果不加以控制,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
寻租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腐蚀了干部队伍,引起了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了部门与行业的不正之风,破坏了社会稳定。
要消除寻租行为就必须从政府入手,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施行等全部过程纳入法制轨道,使得政府的有关采购政策公开化、科学化,从而使寻租者难以寻到政府的庇护,寻租的成本加大,寻租行为得不偿失。
标签:政府采购寻租博弈论一、引言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作为非关税壁垒还可以起到有效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财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也是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一项根本政策。
无论在任何国家, 经济租金和寻租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只要有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或者垄断行为, 影响资源配置, 都会产生经济租金,有经济租金存在, 就会有寻租行为(Rent-seeking activities) 发生。
正确分析和认识寻租存在的原因, 有利于有效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发生。
本文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进行研究,以期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总结各方面的经验,对寻租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二、寻租的定义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人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的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即人们通过正当的生产经营手段而取得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超额收入的活动,亦可称为寻利活动。
例如人们从事的生产活动、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买卖等。
另一类是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它们白白地消耗了社会经济资源,亦可称为寻租活动。
例如,个人或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者或政府官员以钱权交易等方式施展影响的活动等。
所谓寻租是指那些借助于权力的力量,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造成资源浪费的非生产性活动。
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思考与分析

结 算 中心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寻 租行 为 : 是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三 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 : 四是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寻租 行 为 。
经 济 学 概 念 在 历 史 上 最 初 表 现 为农 场 主 为 使 用 土地 而 支 付
采 购指 标 。
二 、 府 采购 中寻 租 行 为 产 生 的 原 因分 析 政
( ) 政 府 采 购 中 形 成 的 委 托 一 代 理 关 系 是 产 一 生 寻 租 行 为 的 根 源 所 在
1 励 不相 容 问题 政 府采 购 的采 购 方 一般 是 以公 有 产 . 激 权代 理 人 身 份 来 行 使 职 权 的 . 们 的权 力 范 围十 分 广 泛 但 却 他 缺 乏 有 效 的 法 律 制 约 所 以 . 些 职 权 带 来 了巨 大 的 租 金来 这
高 的领 域 之 一 3设 租 政 府 采 购 中的设 租是 指 采 购 方 利用 权 力 对 采 购 .
2信 息 不对 称 代 理人 . 般 是政 府 官 员 . 政 府 采 购方 . 一 是 案 的提 出 者 . 有 比委 托 人 更 多 的 私 人 信 息 委 托 人 要 获得 拥 相 应 的信 息 . 要 付 出 更 高 的成 本 。 就 因此 . 府 采 购 中委 托人 政 的决 策 往 往 受 制 于 代 理 人 . 就 为 代 理 人 偏 离 委 托 人 的 委托 这
2寻 租 。 济 学 界认 为 , 租 f n- e kn . 经 寻 r I se ig1 e 是人 类 寻 求 直
源 . 这对 承包 商 和 供 货 商 来 说 具 有 极 大 的 诱 惑 力 。 由 于政 而 府 官 员 是 全 民 资 产 的代 理 人 而 不 是所 者 . 们 对 资 产 不能 他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提要]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其天价采购暴露出了其中的寻租问题值得关注。
本文据此阐述政府采购及其寻租相关概念,分析政府采购中寻租问题产生的制度缺陷、委托代理关系和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原因,并据此探讨相应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在我国铁路系统招标过程中,动车组洗手间的一个纸巾盒1,125元、坐便器16万元,其中爆出的天价采购问题着实令人震惊。
除了中央政府采购问题,各级地方政府的采购事件屡见不鲜:抚顺市财政局采购七部iPad4当作U盘,苏州交警部门采购iPhone4用作监控设备,黑龙江公安厅采购价值超过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这种“只买贵的不选对的”天价采购,引发了人们对政府采购中寻租问题的思索。
这个问题由何而来、因何产生、如何应对,成为当下值得关注与研究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为了体现政府职能、追逐公共利益,通过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而获得产品和服务的过程。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理论上其具有天然的“防腐性”,相关官员则生活在“金鱼缸”之中,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无不关注与审视政府的采购行为。
然而,在我国政府采购实际中,寻租行为屡见不鲜,其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利与经济资源之间的交换,并以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为赖以存在的前提。
一方面政府官员为了获得潜在垄断者的支出不断努力产生“政治创租”所需费用;另一方面寻租结果所造成的垄断和资源配置的扭曲也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和效率降低。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是直观可见的,其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过程,是一种社会交易成本极高的“负和博弈”,由其引发了社会资源浪费、经济效率下降、有损政府信誉等一系列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表现,需要追根溯源、认真分析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一)制度缺陷。
首先,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政府采购出现寻租行为的诱因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分析提要本文介绍了寻租行为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对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健全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等对策。
关键词:寻租;设租;政府采购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一、寻租行为及政府采购相关概念(一)租金。
租金的涵义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深入的发展,它的外延所指也在扩大。
现代经济学中的租金指的是缺乏供给弹性产生的差价收入,但此时供给弹性的缺乏是由权力的干预造成的,而不是由单纯的自然性质的生产要素造成。
同时,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了“准地租”,将租金的涵义外延到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指的是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过在其他可选择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大款项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
另外,租金的涵义为政府利用权力干预,造成供给弹性缺乏,最终形成垄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或者价差收入。
由此我们得出,政府采购中的租金是指因政府采购机构或人员的采购行为所形成的超额利润。
(二)经济租金。
所谓经济租金,就是要素资源所有者实际最终获取的收入与市场交易客体——该商品的一般租金之间的差额。
(三)寻租。
完全市场经济下,不存在政府利用权力干预等制度性阻碍,市场可以自发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自然就不存在寻租。
然而,市场是不完全的,资源无法实现最优化配置,只有通过政府行为来协调配置,而想追逐更多利益的人便会去寻租,寻租由此产生。
美国经济学家塔洛克指出,只要存在官方限制,人们就总是要投入资源来获取事实上由于官方限制才得以被保证的边际利润;另外,经济学家克鲁格也指出,寻租活动的蔓延具有恶性循环的趋势。
因此,寻租是在体制漏洞下的非正常经济活动,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耗费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这种非竞争性的、追求非生产性经济利益的活动是真正意义上的寻租活动。
张卫东教授在他的文章《寻租理论分析》文章中给寻租下了一个初步的定义:“所谓寻租,就是寻求经济租金。
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分析与探讨

摘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政府采购以来,此项工作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地发展,并且对于国家的公共财政框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这并不表明政府采购就一劳永逸,没有任何问题。
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一些腐败行为慢慢浮现。
文章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及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设租;防范对策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已有近二十年了,这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需求,也是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导致了寻租行为时有发生。
我们只有正确地认识寻租现象及它存在的原因,才能找出相应对策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政府采购和寻租行为的相关概念(一)寻租的内涵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润、利益、好处等。
寻租就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在完全市场经济下,不存在政府干预等障碍,市场可以自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寻租行为。
然而目前市场还是不完全的,资源也就不能实现最优配置,只有通过政府来协调。
于是追逐利益的人就慢慢走向寻租。
寻租行为总是使政府的决策或运作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但不合理,而这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社会动乱之源。
(二)政府采购的含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它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及其表现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四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计算中心和物品使用单位。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购买、付款、验收使用的三者分离,构成相互牵制的机制,可以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效,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行为经济分析

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行为经济分析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也日益成为寻租活动的高发领域。
本文研究的主题即是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中寻租问题的研究,力图揭示政府采购中寻租问题的经济学本质标签:政府采购寻租一、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的概念政府采购寻租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和供应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以损失社会利益和经济效益为代价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1.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概念的一般理解单从寻租的基本概念出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寻租是特指政府采购市场中采购方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或形成的“租金”的追求。
在这里,政府采购寻租行为分为“寻租”和“设租”两个过程,“寻租”过程是政府采购方对政府采购中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有的租金的追求。
随着“寻租”过程的发展,逐渐出现了“设租”过程。
这里讲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供应商设置关卡和障碍,“逼”其交纳“过路费”。
任何在某一交易或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人都可能有“设租”,其特点是“强者”利用权力向“弱者”发动攻势,最终获取非法收益,简单地说也就是以权谋私,这种寻租过程与腐败息息相关。
2.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寻租概念的广义理解通过对政府采购中“租金”流向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同时也扮演着寻租者的角色。
对于供应商来说,参加寻租活动必然提高其收益,而这一部分收益的增加也是通过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实现的,即供应商通过参与寻租活动从政府采购方获得某种垄断特权而取得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部分利润的增加来自于政府采购寻租成功后采购方所获租金的分享。
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寻租过程中政府采购方和供应商“瓜分”了租金。
这时整个政府采购寻租活动的实质是采购方和供应商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双向寻租”,即在采购方进行寻租的同时,供应商也在寻租。
本文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后者,即广义的政府采购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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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分析提要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管理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的表现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监控中图分类号:F063.1文献标识码:A我国于200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据粗略估计,在一般情况下,政府购买性支出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
寻租是指社会中人类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非生产性活动,主要表现为非法的权钱交易。
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正在向着成熟与完善的阶段推进。
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化、法制化的水平还不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寻租行为时有发生。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设租是从“权”到“钱”,寻租则是从“钱”到“权”。
政府采购是世界各国寻租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领域之一。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具体表现我国政府采购中涉及的部门主要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需求单位、财政部门和供应商,这五个部门贯穿整个采购过程。
下面以五个部门为对象,分析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行为。
1、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的采购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采购中心为了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增加自身权力,可能产生事前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寻租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干预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的出台,使得政府采购中心有更大的采购权利,手中握有更多向供应商设租的砝码。
2、采购需求单位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将以前的分散采购变为集中采购,必然要触及某些部门的既得利益,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巨大阻力。
没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前,采购需求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物品的采购,拥有对供应商设租的条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大部分物品的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极大的“侵犯”了采购需求单位的部门利益。
所以,采购需求单位希望通过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提高采购限额标准,缩小采购范围,或者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
其目的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增加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
3、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但目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仍是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需求单位和财政部门的主管单位,这使得供应商直接向主管部门寻租。
供应商为了成为政府采购中的物品供应者,采取高额佣金或其他手段使主管部门与之合作,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则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权力寻租。
4、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选择采用多种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计划: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虽然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例如变招标采购为定点采购、假投标等行为。
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租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使有资质、有信誉的供应商受到排挤而无法中标。
5、财政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并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而是由采购需求单位验货合格,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货款。
供应商为了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要向财政部门寻租,以便尽早拿到货款。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的后果1、引起社会资源的浪费。
一方面为了获得政府的特许权或合同,供应商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进行游说,或者用金钱和礼品去疏通关系,这种对寻租者极为有效的活动,对社会而言却没有任何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为了对付寻租者的游说和贿赂而付出的资源和精力,或者为使供应商支付的金钱达到自己满意的水平以及为掩人耳目而付出的时间、精力,这些对社会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2、导致政府开支扩大,增加纳税人负担。
政府采购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
由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环节涉及的主体存在寻租问题,财政预算约束被软化,预算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加重了纳税人的下期纳税负担。
3、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有碍经济增长。
供应商通过寻租寻求行业垄断,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造成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紊乱,同时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阻碍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放慢。
4、滋生腐败。
由于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链过长,与寻租相伴随的是集体腐败乃至于行业腐败。
为了寻求长期设租,政府采购官员或机构会向其上级官员或机构寻求保护,即再寻租。
这样就形成了集体性设租与寻租,导致集体腐败。
从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的正常价值观念。
三、抑制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措施1、健全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立法体系需要对采购操作程序、法律制度规定得尽量详尽、合理。
具体包括:①完善公开招投标法。
如无特殊情况,采购应该通过招标公开程序进行。
政府较大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需经咨询专家论证。
法律还应具体规定要求采购部门根据商品金额、性质、工程大小等标准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公告上载明采购的目的、产品的性质与数量、技术要求、语言要求、投标书的投送地址和投送期限等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②完善监督机制的立法。
法律要明确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关系,以及它们的责任与权力的范围。
同时,还需要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机构内部的约束机制等。
另外,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还必须制定一系列更加细致、可操作的配套法规。
比如,配套法规还需要包括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记录的原则规定、对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对采购实体和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的要求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等。
2、完善监管制度。
降低政府采购的寻租腐败行为,需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严密有力地执行这一机制。
首先,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应由各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政府审批,然后再层层批复下达。
要严格监督采购计划编制的全面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只有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才能下达给有关部门操作实施。
其次,健全供应商准入制度。
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颁发资格证书,同时要不定期实行审核。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限制其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等。
再次,严格执行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果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中介组织,既负责采购的具体组织工作,又直接支付货款,便会失去必要的外部监督,很容易产生违纪行为。
因此,必须使商品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相互制约的机制。
最后,健全申诉机制。
申诉制度包括设立专门受理供应商申诉、调解纠纷的独立机构,规定申诉的期限、条件、方法、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
现阶段,政府采购立法中的申诉制度尚不健全,如将纠纷的裁决定性为行政行为,导致了繁琐的复议和诉讼程序;投诉受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性,难以保证其裁决的公正;没有规定申诉的期限、限制,如何审查及审查的效力等。
3、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
我国需要建立健全采购专业人员的选择和培训制度,使我国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符合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政府采购人员应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筛选,考试合格者要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成为正式的专业政府采购人员;同时还要注意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
可以通过中短期培训使他们不仅熟悉政府采购的各项法规、制度和政策,同时掌握招标投标、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商品学、商务谈判、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国际商法、国际投资和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专业。
同时,加强政府采购官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教育,对采购官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事业心、荣誉感,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尤其是传播媒介的舆论导向功能,在全社会培育起反寻租的社会道德力量。
此外,还要加强对违法乱纪采购人员的惩罚力度,增加他们寻租的成本和代价,从而扼杀他们的寻租动机。
政府采购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约束和一个阳光透明的采购环境。
我国正处在一个体制转轨时期,在这种特定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寻租是难以避免的,而伴随着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权力寻租更是普遍。
要想遏制采购寻租,要从制度和政府自身建设上着手,从寻租的经济意义上着手,从根本上遏制采购中的寻租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主要参考文献:[1]张莉.我国政府采购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2]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4.[3]王鹏.浅议政府采购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