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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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5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
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J],
2.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J], ;
3.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 [J], ;
4.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天津市汉沽区集中供热管理处 [J], 冯继忠
5.2005年“十五”立功先进集体天津市北辰区新华里集中供热管理站工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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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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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20xx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第十条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

2017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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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条例。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信息,仅供参考!2017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

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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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建公用[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3号)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设施管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相关的供热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整楼、整门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五条居民住宅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六条非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定期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

第八条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第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日期:1995-8-7执行日期:1995-8-7生效日期:1998-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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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公用【2011】23号签发人:舒长云
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供热设施管理行为,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现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设施管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相关的供热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
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整楼、整门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五条居民住宅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六条非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
热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定期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

第八条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一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第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

第十条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影响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的,用热户应予拆除。

用热户不配合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应用热户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印发供热管理办法通知(共印70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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