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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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辽林字[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辽林字〔2011〕49号)各市林业局、绥中县林业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相继出现了因气候及病虫危害导致大面积林木枯死的问题,尤其是以107、108两个品种为主的速生杨树遭受的危害最为严重,不仅损害了林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成果的巩固和生态建设的步伐。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掌握大面积、突发性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蔓延情况。

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机构”)及时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及相关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

以县(区、市)为单位,凡发生严重病虫危害并导致大量林木枯死或濒死情况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建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协调森防、林业调查设计、资源管理、造林等机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要制订重点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案和采伐清理病虫危害林木的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疫情灾情预测预报,积极、稳妥地做好病虫危害林木采伐清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科学规范地开展森林病虫灾害鉴定工作森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疫检测及疫情监测工作。

准确鉴定林木受害等级,提出防治病虫危害及清理受害林木采伐方式的建议。

县级森防机构对受害森林或林木要逐地块(小班)进行鉴定,市级森防机构要进行全面核查,省级森防机构要进行重点抽查。

病虫危害鉴定报告要及时送达林业调查设计、资源管理等主管机构,并作为编制和审批采伐受害林木作业设计的依据。

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

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

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2010-12-18点击:287(辽林字〔2006〕3号)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森林及林木采伐利用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借鉴外省区一些经验和作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若规定。

一、自留山林木的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的限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纳入限额管理。

农民要求采伐自留山林木的,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优先安排所需的年采伐限额,并进行育林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的采伐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非林业用地林木的采伐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自主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纳入限额管理。

四、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的采伐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

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的采伐。

五、国家造林项目落叶松商品林的抚育世界银行国家造林项目落叶松商品林抚育强度要依据培育目标、初植密度、立地条件、保存率等综合因素而定。

第一次抚育适宜保留株数为100-130株/亩。

第二次抚育间伐适宜保留株数为60-90株/亩。

要以下层抚育为主,兼顾林木分布均匀度。

六、一般落叶松、红松用材林的抚育根据人工落叶松、红松用材林林分现状和科学营林的需要,抚育间伐蓄积强度可伐林分蓄积量的30%左右、抚育间伐株数强度执行原DB技术规程规定的该径阶的下一径阶适宜保留株数的下限。

24厘米径阶以上的林分适宜株数调整为40株/亩左右。

具体株数应根据不同培育目标、立地条件和林分情况确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30•【字号】辽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务必从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

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厅、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并将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森林资源的行为。

凡超限额采伐森林资源或林木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为强化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力度,今后对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即在业务上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森林采伐规定、政策和审批改革

森林采伐规定、政策和审批改革

(二)森林类别和林种
类别 林种
概念
生 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
和灌木丛。


益 林
特种用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
途林
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的的
森林和林木。

品 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

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 目的林木。
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商品林:《森林法》第31条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 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 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 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六)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是使用采伐证的有 效期限,一次性使用。应根据采伐活动量的大小确 定采伐期限的长短,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亚林种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 林、护岸林、护路林、其他 防护林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 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 护区林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 林
果树林、食用原料林、林化 工业原料林、药用林、其他 经济林
薪炭林
(三)采伐类型问题
------(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
“十三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规定: 1.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纳入采伐限 额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 的零星林木除外; 2.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依法经批准征占用林 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2、凭证采伐制度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 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 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林业主 管部门以及法律授权的部门和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辽林字[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7〕9号)各市林业局:近年来,由于受气候、病虫危害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出现林木死亡现象,给国家和农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有蔓延和大发生趋势。

为有效遏制林木死亡的势态,提高病死木的利用价值和林地利用率,各地要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和及时更新采伐迹地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搞好病死木调查与鉴定各市要认真组织县(市)区及时对因遭受干旱、冻害、病虫害等危害致死的林木进行调查与鉴定,逐级落实到林班、小班。

对于发生面积较大、短期内难以全面清理采伐的,要在详细调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危害轻重及病死程度等实际情况,遵循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留优除劣、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采伐类型和采伐量,合理规划采伐时限,科学编制好清理采伐病死木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优先安排清理采伐病死木的计划指标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要优先安排用于清理采伐病死木。

对有清理采伐病死木欠帐的县(市)区,要将每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清理采伐病死木,自有采伐指标不能满足解决清理采伐病死木需求时,不足部分可逐级向省林业厅申请调整采伐类型或增补采伐指标;无病死木清理采伐欠帐的县(市)区,在每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分解中(包括国有林场和分解到乡镇的采伐指标)要确定20~30%的采伐指标,作为病虫害发生时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预备指标,当确定本年度无病死木需要采伐时,预备采伐指标按原采伐类型分配到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

三、科学确定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采伐方式和采伐类型清理采伐病死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6〕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科学确定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采伐方式和采伐类型,对达到森林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且需要皆伐作业的林分,要使用主伐和更新伐类型限额;对符合改造和卫生抚育的林分,要使用改造和抚育类型限额;对非林业用地和自留山内病死木的清理采伐可以使用其他类型限额。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一、林地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的征用和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实施日期】2021.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11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和提供公益性、社会性服务为主要目的,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木、林地及纳入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的宜林地。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依法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实行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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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2010-12-18点击:287
(辽林字〔2006〕3号)
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森林及林木采伐利用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借鉴外省区一些经验和作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若规定。

一、自留山林木的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的限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纳入限额管理。

农民要求采伐自留山林木的,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优先安排所需的年采伐限额,并进行育林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的采伐
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非林业用地林木的采伐
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自主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纳入限额管理。

四、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的采伐
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

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的采伐。

五、国家造林项目落叶松商品林的抚育
世界银行国家造林项目落叶松商品林抚育强度要依据培育目标、初植密度、立地条件、保存率等综合因素而定。

第一次抚育适宜保留株数为100-130株/亩。

第二次抚育间伐适宜保留株数为60-90株/亩。

要以下层抚育为主,兼顾林木分布均匀度。

六、一般落叶松、红松用材林的抚育
根据人工落叶松、红松用材林林分现状和科学营林的需要,抚育间伐蓄积强度可伐林分蓄积量的30%左右、抚育间伐株数强度执行原DB技术规程规定的该径阶的下一径阶适宜保留株数的下限。

24厘米径阶以上的林分适宜株数调整为40株/亩左右。

具体株数应根据不同培育目标、立地条件和林分情况确定。

七、落叶松、红松大径材的培育
落叶松、红松大径材的增育应选择在立地条件好、林龄适宜的林分中进行,采取强度抚育间伐方式。

抚育间伐强度按原DB规程最低合理保留株数再加大采伐20-25%的强度左右执行。

最后使红松每亩保留30株左右,落叶松每亩保留35株左右。

八、红松果材兼用林、种子林的培育
必须采用科学的营造措施培育红松果材兼用林、种子林,选择适宜红松生长的立地条件,采用优良的品种和适宜的栽培密度。

现有红松林改造培育果材兼用林的抚育间伐强度可适当加大,按《辽宁省红松果材兼用林营建技术规程(试行)》执行,最终每亩地保留30株左右为宜。

九、人工商品林中散生天然林木的采伐
人工商品林中散生的天然林木采伐,其限额消耗列入人工限额消耗。

十、10厘米胸径以下人工林林木的抚育
人工林抚育间伐中,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但消耗蓄积量需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一、薪炭林木的采伐
人工栽植或天然林封育成林的薪炭林采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方式应地制宜。

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林业站应安排采伐限额,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二、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的结转
要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中,对人工一般用材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度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转下年度使用。

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十三、人工商品林限额的使用
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占用人工商品林限额。

十四、天然商品林实行科学营造
有计划地对天然商品林进行森林抚育和非皆伐方式的改造,对天然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禁止皆伐作业,允许实施择伐和二次渐伐。

鼓励对天然商品林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在一些天然林比重大的县、乡、林场允许对商品林进行一部分人工更新,适度发展一些珍贵人工林。

十五、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重要性与生态脆弱性,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个等级。

对于特殊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采伐;对于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必要的抚育、更新性等营林生产活动;对于一般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限额采伐。

十六、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
加快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步伐,切实解决好农田防护林更新欠帐问题。

对于生态系统较稳定、立地条件较好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可作为防护林和用材林的兼用林种进行规划设计。

速生杨树树种采伐可确定在15年左右,一般杨树树种采伐可确定在20年左右。

十七、柞蚕场的封育
已经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经封育形成林分的柞蚕场,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并及时变更森林资源档案资料。

已经沙化和严重退化的柞蚕场应有计划封育,退蚕还林。

十八、天然公益林继续禁止商业性采伐
继续禁止对天然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

按照生态林保护建设等级进行严格管护封育,适度开展一般保护地区的抚育、改造、更新性质的采伐等经营活动;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允许补植、择伐改造;天然公益林必须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十九、绿色通道、退耕还林地有疏伐
由于初植密度过大,部分绿争通道和退耕还林地林分过密,已严重影响林木生长和林分的稳定性,应视增育目标、林种、树种、林令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不同强度的移植和疏伐,使适宜保留林木快速、健康、稳定生长,保持林分稳定,充分发挥森林防护、景观等效益。

要确保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前期适当间作豆类、药材、蔬菜和牧草等矮杆作物。

二十、自然灾害危害林木的采伐
遭受病虫害、风、水、旱等自然灾害和森林火灾危害的林木,应视其受害的情况,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和强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清除、采伐。

对抢险救灾紧急情况采伐林木的按特殊程序处理,严格责任制,防止借机乱伐林木现象发生。

二十一、冠下更新红松(云冷杉)的上层抚育
在天然商品林、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中冠下更新的红松(云、冷杉),林令达到12年以上,且长势良好、亩保留株数在60株以上、分布较均匀,允许伐除上层林木;长势一般,亩株数在30-59株的,允许抚育间,伐除部分上层林木,诱导形成针阔混交林;亩保留株数在29株以下,没有培育前途的,不允许进行上层抚育,严防借机采伐天然林木。

二十二、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科学合理规划,积极发展林地以济和复合林业。

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区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允许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有限制适度的开发利用;禁止对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二十三、森林自然景观的保护建设
加强对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城市、村、镇周围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自然景观保护和建设。

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原则上不允许采用皆伐和皆伐改造方式;对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和村、镇周围的森林不允许采取大面积集中连片皆伐性质的采伐,以保护和发挥森林的自然景观效益。

二十四、流转的森林、林木的采伐
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允许用原核定地区的限额采伐,不允许用本地区、本单位核定的年采伐限额核定范围外的森林、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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