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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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确保麻精药品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防止麻精药品的滥用和流失,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麻精药品储存、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职责1. 药学部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工作。

2. 各科室负责麻精药品的使用、保管,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3. 保卫部门负责麻精药品储存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储存要求1. 麻精药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储存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鼠。

(2)温度控制在2℃~25℃之间,湿度控制在35%~75%之间。

(3)储存室应配备温湿度计、报警器等设备。

2. 麻精药品应按照药品类别、规格、批号等要求分区、分类储存,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3. 麻精药品的储存架应稳固,摆放整齐,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药品的检查和盘点。

4. 麻精药品的储存环境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五、保管要求1. 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入库、出库、盘点等手续,确保药品账目清晰、准确。

3. 麻精药品的储存室应设置专人负责,每日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 保管人员应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六、使用要求1. 麻精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处方开具,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用法、用量。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对麻精药品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意识。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精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七、应急处理1. 如发生麻精药品丢失、损坏等情况,保管人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 如发生麻精药品滥用事件,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封存药品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或借药。

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简述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要求

简述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要求

简述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要求是指针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贮存和使用等规定,它们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的有效贮存管理体系。

1、特定室内储藏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储藏在指定室内,必须完成购进、拆封、声明记录、审核、检查等程序,并进行完善的管理等。

指定室内应设有独立的防盗门和钥匙,存放麻醉药品的容器上应有相应的封条,以便识别确认其有效性,定期应进行货位配置。

2、大型仓库药品经营者建立仓库用于存放大量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时,要符合有关建筑物、通风和消防设施的要求。

仓库区域应限定绝对隔离,必须有可靠的文档记录系统来保证安全有效使用。

二、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1、按照规定存放一类精神药品有致幻药、安非他明、兴奋剂等,应按照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识别、储存、保管和管理。

应把大多数药剂存放在一个单独专门室内,并保持进、出药记录,避免意外遗失。

2、严格监控仓库应监控药品的购进、管理、出入、更换、清点等情况,使用者应进行签字确认,将保护药物的安全性控制到最低水平。

每次药品出库应有完整的文件记录和鉴定,便于后续审核核实。

三、库存管理1、进出库审核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者应定期审核存储情况有无变化,每次进出库应有专人进行审核,以防止药品被滥用。

2、库存统计应将药品进行统计,并按规定每月定期审核库存状况,以确保库存总量在正常范围内,提高库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库存盘点定期的库存盘点有助于早发现和防止过剩或不足的出现,盘点应有专人负责,使药品安全合理使用,防止药品流失。

总之,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是一门科学。

药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藏,严格遵守管理要求,并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贮存管理体系,定期盘点库存、审核库存情况,以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流程和要求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流程和要求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非法流失,特制定以下储存保管流程和要求,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第一条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意识,细化管理流程。

第二条麻精药品定义为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最新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第三条麻精药品的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本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实处”)统一办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采购。

第四条申购与审批流程:(一)申购单位需填写《麻精药品购买申报表》,详述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等,并附课题任务书,经学院(所、中心)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二)申报表经保卫处、设实处审批后,由设实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设实处联系供应商供货。

第五条麻精药品的入库验收:到货后立即双人验收,记录于《麻精药品验收记录表》,若发现缺少、缺损,双人清点登记,并报设实处主管处长批准处理。

第六条麻精药品的储存:(一)设立专门库房,双人双锁,安装监控及报警系统,建立专用帐册。

(二)药品按批号、效期顺序摆放,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三)仅储存有效期内的药品,过期药品按规定销毁。

(四)未经审批,禁止实验室自行储存麻精药品。

第七条使用数量多、频次高的单位可设立周转库(柜),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周转库(柜)的存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月用量。

第九条麻精药品的领取与回收:(一)提前申请,填写《麻精药品领用表》,经批准后领取。

(二)使用后剩余药品填写《麻精药品退回记录表》,当天交回。

第十条使用记录: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表》,记录使用信息,由使用人签字。

第十一条麻精药品的销毁:超出有效期的药品由设实处定期销毁,上报并记录。

第十二条报损、丢失、被盗:发生此类情况,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报告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类精神药品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专锁。

(二)药库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药房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要作好出入库登记。

要做到两人复核。

(四)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或者追回。

(六)按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一、采购、验收、储存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

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

经手人将损坏过程写出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后呈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管领导。

分管理领导审批后按相关制度上报处理。

2、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责任制一、采购人员职责1、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审批2、根据业务需要,从规定经营单位购进,保持合理库存3、购进后经药库主管人员及验收人员签字验收,交由专人负责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规定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

一级管理:药库负责麻醉、精神药品采购。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麻醉、精神药品专册、专帐管理,到货双人验收到最小包装,库房管理中,双人双锁,报警器。

制度规范完善,采购入库记录完整清晰。

二级管理:药房二级库(周转库)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调剂发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麻醉药品进行5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药房二级库均配有双人双锁保险柜。

三级管理:病区备有少量急救麻醉药品,作为基数药品管理。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以及临床医疗实际情况,方便病区夜间抢救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同意部分病房备有适量的应急麻醉药品,科主任、护士长与医院签定责任书,履行相关义务:
1、带领病房全体医护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帐目,专人负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加锁入柜,建有交接班登记,使用记录,效期管理制度;
2、用完的空安瓿及时退回药房;
3、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4、在储存、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的疏漏,科主任、护士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药剂科每月对病区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全院通报公示。

三级管理体系中的药库、药房、病房应与保卫科保持密切关系,遇有情况及时报告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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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规定
必须严格实行专库(专柜)保管;二者可存放在同一专用库(柜)房内。


库(柜)必须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仓库内须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

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

如销毁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督销毁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二类精神药品,可储存于普通的药品库内。

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储存保管方法
毒性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警报器、监控器,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毒性药品的验收、收货、发货均应坚持双人开箱、双人收货、发货制度,并共同在单据上签名盖章。

毒性药品在建立收支账目、定期盘点,以及对不可供药用的毒性药品的销毁等规定与要求与麻醉药品相同。

3.放射性药品的储存保管方法
放射性药品应严格实行专库(柜)、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出库验发时要有专人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

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药品,不得随便处理。

放射性药品的储存应有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放射性药品置放的铅容器应避免拖拉或撞击。

4.退货药品的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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