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试用期”六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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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陷阱

大学生就业陷阱

大学生就业陷阱
一、大学生就业陷阱类型
1、虚假广告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

2、传销陷阱
所谓传销,本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3、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4、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决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

5、收费陷阱
当前,在就业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设立各种名目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

6、薪酬陷阱
所谓薪酬陷阱,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前来求职的毕业生,等到其正式上班时,招聘时的承诺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或是针对薪酬中的一些不确定收入,进行虚假或
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或者“缩水兑现”。

7、智力陷阱
有些单位按程序假装对应聘毕业生进行面试,再进行笔试。

在面试、笔试时,把本单位遇到的问题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来应聘者作答或设计,待毕业生利用专业优势完成其承担的项目后,再找出各种理由推辞,结果无一人被录用,用人单位却将应聘者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使毕业生陷入智力陷阱。

二、面对这些陷阱应主要采取的措施
1、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
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2、加强就业政策宣传教育。

学校就业部门要及时对毕业大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让毕业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了解国家最新的就业政策,培养多次就业意识和创业精神。

毕业生初入职场小心试用期陷阱

毕业生初入职场小心试用期陷阱

毕业生初入职场小心“试用期陷阱”作为职场上的新人,毕业生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开发区人社局提醒,试用期陷阱不得不防,小心被滥用。

提醒广大初入职场毕业生:入职一个月内须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须缴社保。

“某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

毕业生们要注意,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警惕单约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拒交或欠交社保等试用期陷阱。

案例一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被填空”月薪缩水一半小莫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多元。

拿到劳动合同的时候,小莫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岗位和工资,还是在这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

可几个月来,他每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

小莫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公司让他马上走人。

小莫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公司拿出了与小莫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多元。

【点评】像小莫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人并不少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意更改,这都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

如果小莫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证据,但现实中很难取证。

因此,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勇敢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疑问,不要贸然签字。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有些单位“2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案例二入职30日内须缴社保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小邹进入一家网站工作,试用期已超过大半年,尽管平时做的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但公司每月只发给他1400多元工资。

本以为转正后工资会有所提高,但小邹得知,他还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而且转正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大学生求职十大陷阱

大学生求职十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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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十大陷阱
大学生求职十大陷阱
除此之外,大学生求职还要警惕这十大陷阱,以免自己的身心受到损害:
一.储备人员:很多企业经常会发布一些聘请信息,聘请的条件与待遇特殊好,所以求职者都会做好预备工作去,但是去之后才知道,只是询问几句,填几张表格,就通知你回家等消息,假如遇到这种状况,大家就不要在等了,直接回去。

二.聘请传销:传销在国内属于违法行为,有些企业却总想要钻空子,发布一些根本就不存在的聘请信息,然后误导一些求职者,最终面试完了才知道,自己已经上当受骗了,根本什么都没有。

三.广告宣扬:随着网络的`特殊进展,不少互联网公司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这一特点,经常发布一些长期聘请信息,一方面增加企业曝光率,一方面利用可观的聘请数量,制造出公司进展顺手,求财渴望的假像等等。

四.岗位招骗:很多大学生兼职网站上,经常出现一些急招、内勤、办事人员等等,但是去面试之后才觉察,这些岗位其实就像销售人员或者业务员,而且可能是一些没有底薪、没有福利的工作,只能靠提升才可以赚到钱。

五.试用陷阱:有很多公司经常发布一些聘请信息,说试用1500,转正3000的工作岗位,很多求职者就感觉不错去面试了,最终应聘上了,卖力的干了三个月,希望能快点转正,可是三个月到后,公司就随便编个理由开除你。

六.真假培训,打着先培训再上岗的口号;
七.变相施压,对求职者施压,说这个岗位面试的人很多,其实一个人都没有;
八.高薪引诱,其实这里主要说的是提升,底薪低的特殊可怜; 九.骗取钱财,就是新员工上岗之后,企业要求员工先交300制服费用,假如员工走了,就不行能拿回; 十.躲避破产,有些公司连续被告,有很多员工的工资都付不起了,可是还在
聘请,这不是坑人吗?。

大学生就业陷阱

大学生就业陷阱

就业陷阱
大学生就业陷阱可谓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黑中介陷阱(通过虚假招聘信息,虚假广告信息骗取求职者钱财);
二、骗费陷阱(包括骗取风险押金、建档费、培训费、置装费等骗取求职者钱财);
三、薪酬陷阱(如对求职者的虚假承诺和高薪等);
四、试用期陷阱(公司或者单位等以试用的名义廉价谋取毕业生的劳动力);
五、智力陷阱(如利用考试无偿占用求职者的劳动成果等);
六、合同陷阱(如通过文字游戏设置陷阱,“霸王合同”不合理的合同等谋取求职者的劳动力)。

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涉世未深,在求职过程中,难辨真假非常容易上当受骗!不管哪种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用人者其实根本不想用人,而是利用毕业生和求职者,求职心切、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通过各种手段榨取他们的钱财和劳动力
在求职过程中,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迫切心情却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设置了各式各样的就业陷阱,给社会和就业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面对职场的机遇和陷阱,求职者应保持良好的心态,理性分析,仔细甄别,以清醒的头脑冷
静、客观地应对职场中的各种纷繁现象。

就业者在求职路上一定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头脑理性的去判断,去选择,多打听,多问、多调查、多研究、多学习,增强自己的防骗意识
求职需谨慎,在求职的路上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学会辨别真伪,慧眼识“真金”求职是每一个人的新征程,新起点。

小编:在此祝所有的求职者早日找到称心如意的,适合自己的工作,职场一帆风顺。

大学生求职遭遇“试用陷阱”

大学生求职遭遇“试用陷阱”

大学生求职遭遇“试用陷阱”最近,一些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了所谓的“试用陷阱”,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一些不法用人单位中,给求职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试用陷阱”,并提供一些应对措施,帮助大学生免受“试用陷阱”的伤害。

什么是“试用陷阱”所谓“试用陷阱”,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在招聘时设定过长的试用期,或者是试用期成功后不给转正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搪塞求职者,甚至是直接以不符合要求为由辞退求职者。

这种情况下,求职者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试用期时间过长,是“试用陷阱”中最常见的情况。

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延长到了半年或者是一年以上,这对于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另外,有些用人单位在求职者通过试用期后,却不给予转正。

这种情况下,求职者可能已经为用人单位做出了贡献,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如何避免“试用陷阱”大学生们在求职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以免遭遇“试用陷阱”。

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关注招聘公告在求职初期,应该关注一些权威的招聘公告,比如各大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

这些渠道发布的招聘信息更加正规、合法,减少了被“试用陷阱”困扰的可能性。

同时,求职者必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中的所有信息,包括职位描述、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尽可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

2. 与用人单位沟通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必须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其招聘政策、职业规划和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

如果用人单位给求职者的答案不够充分,或者是含糊不清,求职者应该再次跟用人单位沟通,以免到最后出现问题。

3. 找准合适的职位求职者需要找准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己水平和能力的职位。

如果求职者对自己的能力没有准确的认知,很可能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给用人单位提供了辞退的理由。

4. 留下证据在试用期内,求职者应该尽可能留下证据,比如写邮件或是短信,记录用人单位对其工作的评价、对其能力的认可等。

常见的大学生就业陷阱

常见的大学生就业陷阱

大学生常见的就业陷阱及防范措施一、常见的大学生就业陷阱1.工资待遇陷阱有些公司针对求职大学生刚出社会,经验不足,思想天真以及对钱财的渴望许以高薪,但是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者玩文字游戏,等到求职大学生领工资时不是推脱就是以各种理由扣钱,甚至有些公司直接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发款。

或者以各种无中生有的涨薪计划诱惑到头来扣这扣那拿到手不足十分之一,而最终解释权却归公司所有。

2.单位资质陷阱有些公司或单位在招聘时对自己情况左瞒右瞒,描述与实际情况不服,把不属于自己的荣耀、资质、业绩等加到自己身上或把一些维护不记的东西夸大其词,给单位或公司披上一件光鲜亮丽的衣服,让经验不足的大学生误入歧途,觉得工作不错但其实是一个小公司或者小作坊。

3.传销陷阱所谓传销,本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该经营方式受到国家的严令禁止。

现在的传销者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欲骗对象的电话后,便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骗求职者去进行传销活动。

二、防范措施1.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重中之重,在学校里应该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与职业意识,学校就业部门要及时对毕业大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了解国家最新的就业政策,培养多次就业意识和创业精神。

防止上当受骗。

2.学生自身学生自己要加强法律意识,懂得用法治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端正心态,明白没有免费的馅饼,找工作踏踏实实,不好高骛远,在校期间加强自身技能学习,储备良好的就业能力,为找工作打下踏实基础,头脑保持清醒认清自己不被社会人士的几句夸赞冲昏头脑。

3.社会层次国家社会要加大对公司信息的掌控,颁布法律维护就业生合法权益,在对那些带有诈骗性质的公司要进行严格打击,纠正招聘行业的不良风气,运用合适手段把招聘公司的真实信息搬到明面上,让就业生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以防上当受骗。

大学生求职常见陷阱及防骗技巧

大学生求职常见陷阱及防骗技巧

大学生求职常见陷阱及防骗技巧大学生求职要注意求职陷阱,凡事对一个心眼,想问题要全面!以下是为大家介绍的常见的求职陷阱以及防骗技巧!大学生求职常见陷阱:1、试用陷阱:以新招人员替代试用期满人员;2、培训陷阱:以招聘为名为培训学校拉生源;3、实习陷阱:利用“实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4、收费陷阱:招聘过程巧立名目收取各类费用;5、侵权陷阱: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设计成果;6、广告陷阱:招聘信息做广告,不是招人是卖货;7、名称陷阱:招聘名称诱人,实际工作气人;8、保险陷阱:录用先考保险代理执业证,进来全当保险代理;9、劳务陷阱:先说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变“劳务工”;10、推销陷阱:招聘“销售人员”,实为推销、传销工作。

防骗技巧:1、填写个人简历时,请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

2、在接到企业的面试时请特别注意:(1)在收到招聘单位的面试邀请电话时,请务必再上人才网站核实一下这个企业的资料(2)请认真确认面试地点,正规单位招聘一般会将招聘地点设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一些以租用房间作为应聘地点的单位,要警惕;千万别轻信招聘者在指定的街道或酒店接待,应该自己主动找到招聘单位所在办公地址或办事处。

(3)绝大多数招聘单位不会主动派车去接应聘者,应聘时勿与陌生人到偏僻地方,勿将手机等财物借给陌生人。

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

3、不轻信许诺到外地上岗。

对外地企业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高薪招聘,不论其待遇多么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的口头许诺,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会吃大亏,被骗工骗钱甚至被人贩子骗卖,悔之晚矣。

4、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

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5、多种途径了解公司背景。

在求职者正式进入单位之前,想方设法加强对企业的了解以免误入骗子设下的陷阱。

大学生求职陷阱大公布

大学生求职陷阱大公布

大学生求职陷阱大公布大学生求职陷阱大公布【什么是求职陷阱】求职陷阱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求职心切而采用的手段,用于骗取求职人员的财物、个人信息或者低廉甚至免费的人工。

【常见的求职陷阱】不法企业和个人会打着招聘的幌子,利用求职者急切的求职心态,进行的一些诈骗行为。

据悉,不少求职者在求职包括兼职过程中都遭遇过陷阱,如招聘职位与实际职位不相符,要求收取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在此,列举最常见的招聘陷阱,希望给求职者提点醒。

陷阱一:储备人员不少应聘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看到一条非常满意的招聘信息,精心准备后赶往面试现场,而招聘方只随意询问几句,填张表格,再告知一句“回家等通知吧”,从此就杳无音信。

其实,这种类型的企业,多数都不缺人,也不急于招聘,他们只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广收信息,积累所谓的“人力资源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陷阱二:招聘传销传销在我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有的企业却总想耍把戏、钻空子。

如有的求职者看到这样的一条招聘信息:招聘电话接线员20名,年龄不限,性别不限,学历不限,月薪800元。

求职者前去面试后都大呼上当。

原来,公司要求他们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然后通过电话销售给其他客户。

用单位的话来说,电话接线员工作就是通过电话联系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推广。

但明白了内幕的人都知道,这就是传销。

陷阱三:广告宣传由于网络的传播面广、传播速度迅速,不少企业开始利用网络招聘,来为企业进行另一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通过长期发布招聘信息,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见光率”,另一方面利用可观的招聘数量,制造一种公司发展迅速、求才若渴的假象。

其实,这都是企业假借招聘之名,进行的一些广告炒作。

陷阱四:逃避破产如果说有家公司连员工工资也付不起,被起诉后败诉了,但还在进行招聘,你能相信么?这可不是笑话!这种企业一般拖欠每个员工2~3个月的工资,在试用期内又辞退这些员工。

他们往往都承认赊欠工资,并且保证一旦公司正常运转,立刻偿还所欠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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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试用期”六大陷阱
日前在南京金陵图书馆举办的劳动保障讲座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提醒广大就业者,应防范“试用期”六大陷阱。

下面就为大家讲解具体是哪六点:
试用期期限并非可长可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且在其规定的试用期内却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

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郑律师最后还提醒就业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是有一定条件的,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或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譬如房、车等类似的特殊待遇。

否则,违约金是不存在的。

试用期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呈交书面辞职通知书就可以依法辞职,不算违约,同时可以依法拿到属于自己的一切应得的报酬,如试用期已过则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才行!至于你说你和公司没签订合同那要看你进该公司的实际时间来定,如是进厂一个月以后还没订合同的话就没有必要提前了,你可以即时通知即刻离职,无须等公司批准,而且不但可以拿到工资而且还可以依法得到一笔经济赔偿,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___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
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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