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如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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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证据种类和取证规则

农业执法证据种类和取证规则

(7)涂改应由当事⼈按⼿印。

(三)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数据等⽅式进⾏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勘验(1)⾏为现场检查:是指执法⼈员为发现、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违法⾏为,依法对违法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账簿等进⾏的检查和围绕现场有关⼈员进⾏的访问⼯作。

现场勘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痕迹等所作勘察、测量、绘图、拍照等活动。

执法⼈员进⾏现场检查(勘验)时,应标明⾝份,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注意事项· 时间精确到分,地点要门牌号,数量、重量等不得出现“⼤约、⼤概、估计、多、左右”等不确定的词语。

· 不得评述或评价,如“⾮法、违法、假劣”等定性词语或“查获当事⼈⾮法销售的假种⼦500公⽄”“发现违法⽣产的劣质农药20吨”等评价性语句。

· 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须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所附清单上登记的⼀致。

· ⼀个案件多处现场的,要分别制作笔录。

⼏次检查,应逐次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由当事⼈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的,执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要求在场其他⼈员签字。

2.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1)⾏为1.对象不限于产品本⾝,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等。

2.两名以上办案⼈员,出⽰证件。

3.当事⼈在场。

不在场,可请其他⼈员见证,见证⼈签名。

4.抽样⽅法科学。

5.送检时对鉴定⼈、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

6.应履⾏告知义务。

介绍抽样送检的⽬的和⽅法、检测依据等,妥善保管留存样品,复检申请权;7.仔细核对所抽样品的⽣产批次。

鉴定结论只对这⼀批次的样品负责。

8.严格按照抽样规程进⾏。

若抽样程序不合法⽽导致检测结果出现误差,整个鉴定结论效⼒都将受到质疑。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维护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中所涉及的农业行政处罚,是指农业行政机关依法对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性。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适用于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破坏耕地、固体、水源、森林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2、违反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质量检验和标识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提供农业信息的行为;5、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行政机关处罚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调查:农业行政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在书面报告中说明调查的事实和证据。

2、事实调查:农业行政机关调查应邀请当事人参加,并通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聆听申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对听证结果进行记录。

4、作出处罚决定: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的处罚决定。

5、送达告知: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6、履行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卷,保留必要的证据材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和诉讼程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违法行为:指在农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农业行政机关: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农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 (3)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 (3)1.1.1 含义 (3)1.1.2 特点 (3)1.2 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3)1.2.1 法律 (3)1.2.2 行政法规 (4)1.2.3 部门规章 (4)1.2.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1.2.5 其他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 (4)2.1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4)2.2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4)2.3 农业行政执法的协作与监督 (5)第三章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5)3.1 立案与调查 (5)3.1.1 立案 (5)3.1.2 调查 (5)3.2 决定与执行 (5)3.2.1 决定 (6)3.2.2 执行 (6)3.3 简易程序与紧急处置 (6)3.3.1 简易程序 (6)3.3.2 紧急处置 (6)第四章农业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6)4.1 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6)4.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7)4.3 证据的运用与保管 (7)第五章农业行政执法强制措施 (8)5.1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8)5.1.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5.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8)5.1.3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8)5.1.4 扣押、查封、冻结、登记保存 (8)5.1.5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及物品 (8)5.1.6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8)5.1.7 强制传唤、强制扣押 (8)5.2 强制措施的程序与实施 (8)5.2.1 审查证据 (8)5.2.2 制作法律文书 (9)5.2.3 送达法律文书 (9)5.2.4 实施强制措施 (9)5.2.5 制作实施记录 (9)5.3 强制措施的监督与责任 (9)5.3.1 内部监督 (9)5.3.2 上级监督 (9)5.3.3 社会监督 (9)5.3.4 法律责任 (9)第六章农业行政执法处罚与救济 (9)6.1 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10)6.1.1 处罚的定义 (10)6.1.2 处罚的种类 (10)6.1.3 处罚的适用 (10)6.2 处罚的程序与决定 (10)6.2.1 立案 (10)6.2.2 调查取证 (10)6.2.3 告知权利 (10)6.2.4 处罚决定 (10)6.2.5 强制执行 (11)6.3 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11)6.3.1 陈述和申辩 (11)6.3.2 听证 (11)6.3.3 复议 (11)6.3.4 诉讼 (11)6.3.5 国家赔偿 (11)第七章农业行政执法重点领域 (11)7.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1)7.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实施 (11)7.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管 (11)7.1.3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 (12)7.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 (12)7.2.1 农业资源保护 (12)7.2.2 农业环境保护 (12)7.2.3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12)7.3 农村经济秩序维护 (12)7.3.1 农村市场秩序监管 (12)7.3.2 农村土地市场监管 (12)7.3.3 农村金融秩序维护 (12)第八章农业行政执法案例解析 (13)8.1 典型案例解析 (13)8.2 案例启示与执法建议 (13)第九章农业行政执法技能与策略 (14)9.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与协调 (14)9.1.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重要性 (14)9.1.2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技巧 (14)9.1.3 农业行政执法协调的策略 (14)9.2 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技巧 (14)9.2.1 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14)9.2.2 调查取证的方法 (14)9.2.3 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5)9.3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与应对 (15)9.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5)9.3.2 风险防范措施 (15)9.3.3 风险应对策略 (15)第十章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培训 (15)10.1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求 (15)10.2 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与方法 (16)10.3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考核与激励制度 (16)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1.1.1 含义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在我国农业领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的总称。

农业执法流程

农业执法流程

农业执法流程农业执法是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业执法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将介绍农业执法的具体流程。

一、调查取证。

农业执法的第一步是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线索和举报情况,对涉嫌违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相关文件资料等,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二、立案审查。

在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这一步是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立案处理。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

对于经过立案审查确认构成违法的案件,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是惩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复议。

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执法部门可能存在的错误行为。

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五、司法救济。

当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综上所述,农业执法流程包括调查取证、立案审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五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听证。

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农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主持听证。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二章听证前的准备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案件调查人员对农业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07•农业执法大队概述•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措施•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案例分析目录01农业执法大队概述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与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业生产、流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监督检查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素养。

宣传教育农业执法大队设有领导班子,包括队长、副队长等职位,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领导班子农业执法大队设有多个执法科室,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如种子执法科、农药执法科等。

执法科室农业执法大队还配备有技术、鉴定、文秘等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辅助人员农业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农业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农业执法大队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信息,如群众举报、市场巡查等。

情报收集对被处罚对象执行处罚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收到违法信息,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立案审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立案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物品等。

作出处罚决定020103040502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定详细的执法流程,确保农业执法大队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执法案件进行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010203处罚决定书应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内容。

农业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权力滥用。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1. 引言1.1 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农业行政执法能够规范农业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遏制假冒伪劣农药、农副产品等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行政执法也能够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农业行政执法不仅关系着农业生产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支撑。

只有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解决农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

一些地方农业执法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效果。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不够高,部分地区存在乱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

信息化水平仍有欠缺,导致执法工作不够科学、高效。

在面对这些问题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加强行政执法团队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严格执法程序,保障执法公正,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公开,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

希望未来我国农业行政执法能够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为农业生产和市场秩序维护作出更大贡献。

2. 正文2.1 农业行政执法的目标农业行政执法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农业生产是农民的生计来源,因此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

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也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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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如何调查取证
摘要:调查取证是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它是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初始和调查核实过程。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方法要求
调查取证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案件审理的对与错。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辛辛苦苦取得的证据,常常是无效证据或者错误的证据,并可能使我们丧失取得有效证据的时间和机会,给我们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很被动的局面,导致行政复议甚至导致败诉事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做到取证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全面性,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一、调查取证的方法
调查取证即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深入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事实的真相,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取得证据并加以整理的过程。

通常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种。

调查取证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种方法:
现场笔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记录下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

这是农
业行政执法案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年龄、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

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下与违法事件有关物品的数量、形态。

最后记录内容被调查人员或见证人审核无误后,让其写明”以上内容属实”字样,并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最少2名在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调查记录:通过对当事人或见证人的询问,调查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并加以记录的过程,调查笔录要对被调查人反映的情况尽可能的做到简洁、真实、准确、全面,办案人员决不能只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不记对办案无利的一面,调查笔录要严格按照程序、法律法规逐一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是屡犯,情节是否严重等情况作以详细的记录。

调查笔录完毕,经当事人的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最后一页必须签上”以上笔录看后属实”字样,并签字或盖章,拒签的写明理由,由至少2名以上的在场见证人签字。

与农业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政据登记保存,但必须在7日内及时对物品的处理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保存的物品一定要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全部要有办寨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的签字及盖章,一份交物主,一份由执法机构保存。

抽样取证:对疑似的物品可进行抽样取证,一定要出具《抽样取证凭证》一式二份,全部要有办案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的签字及盖章,一份交物主,一份由执法机构保存。

视听资料:办案人员经调查人同意后可以对被调查人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摄像,对案件有关的物品、地点、人员要进行拍照,拍摄照片要多个角度,突出重点,尽可能有当事人与物品在一起的照片,以证明物品与当事人的所属关系。

其中取证的最好手段是摄像,这样取得的证据最真实、全面,也是最直观,录音、照片、摄像等都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另外,调查取证还可以通过书证、证人证言、查访询问、查调资料、复印等多种形式。

总之,只有取得的证据越充分、全面、客观、真实,我们办理的农业案件才会越准确、可靠,才能办成真正意义上的铁案,我们的执法工作才能顺利地开展下去。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1.在农业执法中要亮证执法,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调查取证至少要有2名执法人员在场,对调查的结果要签名或盖章,并对取得的证据负责。

3.要有周密的计划,根据案情,应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事先要拟好调查题纲,防止盲目性。

4.依法进行,只有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查取得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调查时不得先入为主,不得诱供,不得故意隐匿证据,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5.主动及时,农业行政案件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时间性很强,承办人员应主动及时地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尤其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必要时还得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有关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会使一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失去证明,给查明案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客观、全面、要从实际出发,决不能只注意收集不利于管理相对人的证据,而不收集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证据。

7.农业执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审查判断,以确认其客观性和真实性。

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严禁办案发表评论,在调查取证前,执法者不能对处理情况发表任何评论,尽量减轻当事人对案件调查的对抗心理。

三、加强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建设的新思路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尽快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努力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大力提升农业执法能力,不断强化农业执法保障,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农业执法体系。

以事后监管、行政审批、检验检测为重点,加快形成机构合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执法体系。

一是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构建以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事后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构建以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的检验检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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