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2019年10月30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古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范围的历史城区。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是指北以汉江南岸为界,西、南均以护城河外沿岸为界,东以环城东路为界,东北角以闸口路为界。
第四条襄阳古城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襄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将襄阳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襄阳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编制、调整,古城修缮以及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襄阳古城保护资金,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襄阳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古城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或者开展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古城保护知识,增强全民古城保护意识。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襄政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发[200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设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区。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应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教育,掌握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报道、刊载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专题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四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维护道路管理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本市单位、各驻樊机构,本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在樊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领取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鄂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决策;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分析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争取用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
到年,全省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标台,大中城市公交线网覆盖率达到%,城市公交专用道占城市道路比重不小于%。
武汉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轮渡和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速度达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中心城区大于%。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5]14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1【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1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服务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现就完善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要求,积极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大城管工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将襄阳建设成为宜居、宜商、宜业的汉江流域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全域管控。
建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统一领导,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
(二)重心下移、权责一致。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权责关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块为主、以条为辅、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责权利相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格局。
(三)绩效评价、严格奖惩。
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的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法制化、民本化。
(四)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城区(开发区)承接能力的基础上,积极稳步下放事权。
三、改革内容(一)着力构建大城管工作格局。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襄政办函〔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4日襄阳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我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要求,推进全市城市交通综合治理,促进城市与交通建设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文明交通和道路畅通水平,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全市组织实施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的新期待新要求,立足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总目标,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专项治理与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相结合,创新制度、机制、方法,着力破解影响我市交通领域长期性、系统性、全面性难题,不断提升我市城市交通现代化治理水平,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努力把襄阳建设成为有序、畅通、安全、绿色、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二、工作目标围绕城市交通拥堵指数、交通满意度、公交分担率和交通守法率等四大指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以下“六大目标”:1.路网结构持续完善。
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系统连续完善。
襄阳全域公交实施方案最新

襄阳全域公交实施方案最新
襄阳市作为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交通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襄阳市政府近日
发布了全域公交实施方案的最新消息。
根据方案,襄阳市将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提升公交服务质量。
首先,将对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设快线、支线等特色线路,
满足市民不同出行需求。
其次,将逐步更新公交车辆,引进新能源、低排放公交车,提升公交车队整体运营水平。
同时,还将建设更多
的公交站点,优化站点布局,方便市民乘车。
此外,还将推进公交
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实现多种支付方式的兼容,提高乘车便利性。
在全域公交实施方案中,襄阳市政府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推动
公共交通的智能化发展。
通过引入先进的智能调度系统和公交车辆
监控系统,提高公交运营效率,缩短乘车等待时间,提升市民出行
体验。
同时,还将加强对公交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确保市民乘车安全。
除此之外,襄阳市政府还将加大对公共交通的宣传力度,鼓励市民
绿色出行,减少私家车使用,共同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通过
开展公交主题宣传活动和推出公交出行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市民选
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总的来看,襄阳市全域公交实施方案的最新消息显示了政府对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视,将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出行服务。
相信在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下,襄阳市的公共交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城市交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2•【字号】襄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2日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按我市现有规定执行,但需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出租汽车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襄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令2016年第60号)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市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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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7
【实施日期】2016.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6年第2号)
《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秦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方便
群众出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经营、政策扶持、统筹规划、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发改、交通、财政、公安、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装备更新、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路权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支持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统筹推进城际、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依法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
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建、规划、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注重与城市其他重大工程项目衔接。
(一)城市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设施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当配套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
(二)城市大型居民住宅区、商务区、产业园区、专业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重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当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或停靠站。
(三)新建城市道路或对原有城市道路改扩建时,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合理规划设计公交专用道和配套港湾式公交站台。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停保场、枢纽站等基础设施用地位置和规模,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时,设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设计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验收。
第九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城建计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
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需要。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