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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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船舶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内河渡口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内河渡口船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科学合理,高效便捷;(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第二章船舶资质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结构完整,设备齐全,符合航行、停泊、作业要求;(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期内;(三)船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四)船舶保险有效。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八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规定,按照航道标志、信号和航路规定行驶。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规定的航速,不得超速、超载。

第十条船舶在通过渡口时,应当遵守渡口船舶调度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故障、事故或者遇有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渡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章船舶停泊第十三条船舶停泊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停泊地点应当符合船舶安全技术要求;(二)停泊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漂移、碰撞;(三)停泊时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四)停泊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在渡口停泊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泊。

第五章船舶作业第十五条船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作业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渡口船只运行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的方案,包括安全责任、船只检查和维护、船员培训以及紧急救援等方面。

一、安全责任1.渡口船只运营单位应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2.船只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和管理能力,保证船只设备和乘客的安全。

二、船只检查和维护1.每艘渡口船只在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船体、动力装置、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2.船只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功能正常、操作灵活。

3.船只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故障修理。

三、船员培训1.船只运营单位应组织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船只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船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确保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3.船只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乘客安全1.渡口船只应设立乘客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乘客的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

2.乘客应按照渡口船只的要求,有序地上下船,不得超载或擅自改变船只的平衡。

3.乘客应配合船员的指导和命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五、紧急救援1.渡口船只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船只应配备通信设备,确保与岸上和其他船只的通讯畅通。

3.船只运营单位应具备进行应急救援的能力,建立与当地海事、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紧急情况。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1.船只运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2.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船只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宣传教育1.船只运营单位应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渡口船只安全知识,提高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一、引言渡口是指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中,供船只进出的特定地点。

渡口的安全管理对保障船只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运营渡口,制定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二、渡口船只管理职责1. 渡口管理机构(如渡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2. 渡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渡口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渡口管理机构应组织船只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船只和乘客的安全。

三、渡口设施管理1. 渡口管理机构应建立渡口设施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渡口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测渡口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施。

3. 渡口管理机构应负责清理渡口周围的杂物和障碍物,确保船只的安全通行。

4. 渡口管理机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指示船只进出渡口的安全通道和停靠位置。

四、船只管理1. 渡口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船只的所有权、注册和船舶检验情况,确保船只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渡口管理机构应对船只进行定期的技术检查,确保船只设备的完好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3. 渡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船只驾驶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船只进出渡口的规定,包括限制船只的载客量、限制危险货物的携带等。

五、乘客安全管理1. 渡口管理机构应设置乘客候船区,保证乘客有序排队上下船。

2. 渡口管理机构应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救生设备,并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3.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乘客上下船的规定,包括禁止乘客上下船时奔跑、乱挤等。

4. 渡口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乘客遇险时的搜索救援和紧急转移措施。

六、安全监督和评估1. 渡口管理机构应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对渡口船只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渡口守则

渡口守则

渡口守则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渡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驶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乘船须知一、乘客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上下船舶要按序行进,先下后上,不得拥挤、争抢,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

二、船满载时,乘客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三、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窗)外,严禁在船头、驾驶室、机舱和船顶棚放物坐人,不得乱动船上设备,影响船舶航行和安全。

四、不得在船上打闹、追逐和来回走动,不要拥挤在船的一侧,渡运遇有危险时,不得惊扰骚动,应保持船身平稳。

船未停稳时,不得走出客舱外。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六、不得在船上或向河里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要保持船舱内清洁卫生,保护环境。

七、遇雾、暴雨、大风、洪水不得强制渡工开船。

八、学生上学回家,必须乘坐规定的学生渡船,不得搭乘不符合载客条件和超载的船舶。

水上安全“十禁”、“十不准”一、严禁渔船、乡镇非运输船、货船等非客船载客,不准破漏失修船舶摆渡。

二、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的“三无”船舶参运,不准技术状况不良、设施配备不齐的船舶航行。

三、严禁无照人员驾船,不准大船小证等级不符的船员开航。

四、严禁船舶超载,不准装载超高、超宽、超航区航行。

五、严禁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及夜间航行,不准冒险通过情况不明的危险航区。

六、严禁人与大牲畜混装,不准船棚、船头及驾驶室放物坐人或干扰船员操作。

七、严禁酒后驾船,不准老、弱(幼)、病、残者驾船摆渡。

八、严禁乡镇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品,不准旅客携带“三品”乘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运输安全,防范和减少渡船事故的发生,维护渡船乘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负有渡船安全管理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渡船具备良好的船舶结构和航行性能,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同时,应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渡船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绳索、救生艇、救生圈等。

各类安全设备必须完善,运行正常,经常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

第六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船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渡口管理要求第七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划定合理的渡船航线和渡口区域,确保渡船的安全航行。

同时,应加强对渡口附近水域和渡口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维护清晰的渡口标志和相关告示牌,包括但不限于渡口位置、注意事项、严禁行为等,有效地提醒乘客和船员遵守渡口规则。

第九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运行日志和渡口事故记录,定期进行渡口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渡口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渡船乘客安全保障要求第十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渡口和渡船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明确指导乘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渡船上的通道、甲板、栏杆等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固性,确保乘客的安全出入和活动。

第十二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客疏散逃生预案,定期进行乘客疏散逃生演练,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

第五章渡船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要求第十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渡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渡船的安全隐患。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船舶小黄州航行注意事项

船舶小黄州航行注意事项

船舶小黄州航行注意事项
一、桥区
1、过桥前应注意桥梁的净空高度,在确认船舶的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小于桥梁的实际净空高度,才能通过大桥。

2、在不能追越、并排行驶、会船以及掉头。

遇前方有他船同向或对向行驶时,应当根据时的实际情况,按照《内河避碰规则》的避让原则进行避让。

3、在通航桥孔通过大桥。

二、弯曲航段
1、加强嘹望,密切注意前方来船。

2、白天应鸣放--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3、在狭窄弯曲的航段在不能追越、并排行驶、会船以及掉头。

三、码头水域
1、小黄州码头水域通常有船舶靠泊,附近水域有船舶锚泊等候装货或卸货,使航道变窄,船舶通过是应适当减速航行。

2、密切注意船舶的动态,注意靠、离泊的船舶,当遇到船舶靠、离泊时,在航道允许的情况下绕开行驶,航道不允许时,应减速等候。

3、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做好一切雾航准备工作,开启雷达并调整到最佳状态,注意收听VHF和加强瞭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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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梁锦坤 二0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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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目录 1、渡船 2、渡口水域 3、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4、渡口水域的限速规定 5、机动船与渡船相遇的避让关系
6、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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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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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1、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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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2、禁止掉头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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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3、禁止抛锚、拖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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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限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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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பைடு நூலகம்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4、当渡船已靠码头,正在上客落客时,应当控制航速,并尽可能在 较开距离驶过,避免产生大浪,引起渡船大幅度摇摆致乘客跌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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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5、渡船欲在本船船头驶过,应减速行驶;若相距较近,即使舷角变 化较大,也存在碰撞危险,应充分考虑当时的潮流,风向或水流方 向,立即采取慢车、停车甚至倒车等措施,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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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范围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150米
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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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1、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 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2、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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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关系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1、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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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关系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2、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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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关系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3、两客渡船相遇,按各相遇状态规定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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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人力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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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范围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根据《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渡口水 域”是指用于渡口码头前沿船舶靠离泊活动所需的安全水 域,内河渡口水域是指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的水域, 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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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限速规定 海寿渡口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8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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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太平渡口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8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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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关系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内河避碰规则》 1、第三条 责任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 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2、第十四条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 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 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 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两渡船相遇时,应当按 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3、第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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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1、航经渡口水域的各类过往船舶保持安全航速,谨慎驾驶、注意瞭 望、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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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2、船舶进入渡运水域前,应使用VHF 主动向周围船舶及渡船报告 本船动态,极其谨慎驾驶。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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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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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珠江航行的客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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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客船与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东方之星是客船而不是客渡船
内河客船是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 舶。横江渡船是属于客船的其中 一类。根据航行时间分类,客船 分五类,横江渡船第五类客船, 指航行时间不大于0.5小时的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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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肇庆丽晶渡口--天宁南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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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客渡船专用信号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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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渡船白天显示的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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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渡船晚上显示的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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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6、若双方联系好让对方渡船横越本船船头,船舶应及早慢车让 其安全通过车让为主,最好不要采取转向走其船尾的避让方法, 以免造成偏离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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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7、在驶经渡口渡运特殊水域时,注意收集气象信息,遇能见度不 良,应及其谨慎驾驶,采取安全航速,听取VTS指挥,条件许可的 情况下,选择锚地或VTS 指定的水域锚泊,切勿抱有盲目侥幸心理 通过渡运水域。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内河避碰规则》没有对渡口水域设定限制速度的规定, 但是,某些特别规定会根据渡口水域的具体情况,制定 限制速度的规定。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航经下列水域,航速不得超过8节, 但是高速客船除外: (一)佛山太平渡口水域; (二)佛山海寿渡口水域。
东莞市石龙镇蒲溪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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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8、若与渡船发生碰撞事故,应采取一切措施全力救助落水人员。
2017年10月7日上午9时47分,榕江水域的土尾渡口附近“粤汕头渡2023” 渡船与“航宇7”商船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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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渡口渡运水域是渡船穿越航道的特定水域,是事故易发、常发特殊 水域,也是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关键性水域。驾引人员在驶近渡运 水域时,必须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应主动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 施,积极协助避让,避免与客、汽渡船造成紧迫局面。
1、定义 客渡船是指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 距离不超过20公里,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 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 2、号灯号型 横江渡船夜间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 横桁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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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3、运输船通过渡口水域时,应注意航道情况和渡船动态,使用安 全航速,发现渡船横越时,应按照当时的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尽管有关规定横越船应给顺航道行驶的船让路,但在实际工作中不 可照搬条文,为确保安全,顺航道行驶船也应主动配合避让,绝不 可盲目保速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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