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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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鲁政字〔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17〕72号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以省政府名义批复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请示》(鲁发改区域〔2017〕4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委负责印发。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要紧紧围绕“四区一基地”五大定位,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按照生产美、产业强,生态美、环境优,生活美、家园好“三生三美”的发展愿景,走陆海统筹、依海富区、以海强区、人海和谐的发展路子,建成蓝色高端的产业体系、要素聚集的开放门户、军民融合的蓝色港城和宜居幸福的人文新区,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特色彰显的国家级新区,为促进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发展,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和建设海洋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空间布局和各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确保实现各项发展目标任务。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指导,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简审批手续,创新体制机制,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全国区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发展布局特别是新区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创新军民融合机制、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深远海开发与陆海统筹发展和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开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新局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4日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为加快国际会展名城建设,根据国家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照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展会做大做强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贸易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3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展会国际化率达20%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数量和展览面积均占比20%以上的,或在展会中举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新品发布会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上述展会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净展览面积(各展位面积之和)与总展览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

室外展览部分按展位净面积计入展览面积。

外地项目来青举办,由展馆申请补助。

二、鼓励数字展会、绿色展会发展获得第一条补助的展会,符合本市数字展会标准或绿色展会标准并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市贸促会(市会展办)按照相关办法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鼓励国际认证在青固定举办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 年7 月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促进新区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和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重点从企业落户、运营、优秀大数据企业、优秀大数据案例四方面进行扶持,扶持对象如下:(一)落户扶持、运营扶持、优秀大数据企业扶持:扶持对象为通过新区认定的大数据企业。

(二)优秀大数据案例扶持:扶持对象为在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实施大数据应用案例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一)大数据企业: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优秀大数据企业: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且主营业务从事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挖掘等大数据核心领域的企业。

(三)优秀大数据案例:运用先进的大数据相关技术,在实际应用领域,取得了一定代表性和标志性实际成果,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案例。

三、评审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为鼓励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具有较强产业带动示范作用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孵化机构,经授权可承办“评审程序”中的申报、初审环节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动能,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我市服务业发展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

到2021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8%左右,市场主体达到140万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企业超过15家。

二、重点发展十大产业(一)现代金融。

引进各类金融企业总部、专业子公司和创新型机构,争取设立法人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有序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土企业跨境融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试点业务规模。

深化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鼓励投资基金以股权、债券、夹层投资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每年新增5家左右上市公司。

(二)现代物流。

积极争取放开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增开国际集装箱直达航线。

加快胶东国际机场转场运营,争取设立空港综合保税区。

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程,增加国际班列开行班次。

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供应链物流。

(三)精品旅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正文:----------------------------------------------------------------------------------------------------------------------------------------------------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17〕7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鲁发改区域〔2017〕489号),为推进规划全面实施,实现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发展、率先发展、跨越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增强辐射带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高点站位。

积极融入国家、省、市发展大局,以更大的格局谋划推进新区发展,干出新区速度、创出新区标准、推出新区品牌,担当新使命,实现新作为。

先行先试。

发扬敢为人先的精神,大胆探索、敢闯敢试,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要红利,敢于争第一、创唯一,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走出新路子,趟出新路径。

统筹协调。

推进城乡统筹、陆海一体、军民融合、港城联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补齐短板,精准发力,打造创新发展示范区。

落实落地。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考核机制,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为抓手,促进规划落小落细落实落地,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任务。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形成新动能主导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国家级新区前列,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500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2%左右;海洋生产总值占GDP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达到33%左右;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5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0万标箱;外贸进出口总额超过250亿美元;常住人口达到240万左右;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5日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和省新旧动能转换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要素配置水平,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产业发展生态,持续做大做强重点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培育数字产业。

组织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对获评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申报主体(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做强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对纳入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年度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服务商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担当国家战略使命,根据国务院批复、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和转型发展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企业〕。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六大支柱产业、十大新兴产业和六大特色产业〔以下简称“616”产业〕重点项目〔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二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标准及依据第一节产业基金助推发展第四条管委〔区政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落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者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和鼓励子基金优先投向新区“616”产业领域。

—1—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其中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3亿元,三年内到达15亿元。

第七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执行、监督相别离的管理体制。

〔一〕成立新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管委〔区政府〕负责。

决策委员会由区委农工委、发改、财政、工信、科技、海渔、商务、文广新、金融办、蓝办、国资办、服务业等部门组成,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并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标准运作。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大行动””十大创新〃、市委"五个聚焦〃和工委全面提质十大行动,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领域支持项目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综合类)》,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耕地保护奖励激励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所有经批准实施的占用耕地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进后出、以进定出"。

按照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进出平衡"。

"进出平衡〃由各镇街组织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意见。

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上报市级审批通过后实施。

”进出平衡〃由镇街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复垦耕地地块相关信息录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系统,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

每年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市级相关标准,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对上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前5名的镇街,分别奖励50亩计划指标和4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区域内高质量发展项目以及乡木时辰兴、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社会民生项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

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争取获得省级奖励激励。

区内相关奖励激励资金根据资金来源(省级资金奖励或区财政资金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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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青西新管发〔2015〕52 号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复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结合《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4〕1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主要涵盖产业基金助推发展、投资贸易便利服务、项目用地熟化供给、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租购经营场所、扶持企业增资改造、实施人才特区政策、免费实施技能培训、重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

符合《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新引进项目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对其他项目,按照申请奖励或扶持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提出扶持申请对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引进单位或属地单位等,下同)负责根据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充分考虑项目区域贡献和新区实际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洽谈协商提出政策扶持申请。

第六条分类提报研究(一)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符合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突破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二)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办”)负责结合项目准入选址评审,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等相关政策实施单位的意见,并汇总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条签订扶持协议对区领导小组和大功能区研究确定予以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继续洽谈推进,尽快签订项目投资扶持协议。

以新区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项目投资扶持协议,须经区法制办审核。

项目投资扶持协议签订后,项目责任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送区投资促进办和区法制办备案。

项目投资扶持协议条款,需明确项目注册、开工、竣工、投产时间节点、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地方财政贡献及经济社会贡献、扶持额度及扶持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落实扶持政策新引进扶持项目的政策兑现落实,原则上每年一次。

(一)项目单位于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扶持政策兑现申请。

(二)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投资扶持协议约定及单位申请,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初审把关,待项目满足协议约定条件后,向大功能区或区投资促进办提报项目申请扶持政策兑现相关材料。

(三)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原则上由大功能区自主负责。

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由各大功能区测算出拟扶持项目年度扶持额度,年底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且扶持总额不超过拟扶持项目的区级实得财力,扶持资金的兑现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落实。

(四)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交区领导小组,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请的扶持政策进行合规性认定,经区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单位按相关政策渠道兑现扶持政策。

(五)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研究决策后办理。

第九条加强监督管理为确保产业扶持政策实现预期效益,对新引进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政策落实进度,组织项目责任单位、政策实施部门及区法制、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方履行协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经营等进行绩效评估。

区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绩效评估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对新区产业扶持政策运行的追踪问效依据。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扶持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从项目达到开工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年,扶持资金兑现期限原则上从项目第一笔扶持资金拨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对同时获得区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上级扶持资金高于或等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不予扶持;上级扶持资金低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补足差额部分;上级扶持资金有配比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凡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在新区内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 年。

在承诺经营期限内迁出新区或税收向新区外转移的项目,须返还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具体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予以追还。

第十三条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9 月30 日。

附件: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产业政策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新区六大支柱、十大新兴和六大特色等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新区《关于实施转型发展战略的意见》(青西新发〔2015〕3 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六大支柱产业第二条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等手段,拉伸产业链条,向价值链高端拓展,通过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再创新优势。

第三条航运物流产业按照“链条整合、结构优化、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思路,鼓励发展第三第四方物流、物流总部、物流信息平台、物贸金一体化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商物流、物流与制造业联动工程、国际分拨中心、物流园区、供应链管理机构、保税物流、高端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项目,加快向航运贸易、物流金融、物流信息化等高端物流服务业态发展,打造“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航运企业,总投资不低于 1.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园区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新兴物流业态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航运企业、园区类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 亿元,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500 万元;新兴物流业态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200 万元。

技术水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评定的3A 级以上物流企业;高端物流园区载体项目、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物流贸易金融一体化项目、物流信息化项目以及电商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等新兴业态项目,总体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航运企业运力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普通货船不少于 2 万吨;集装箱船舶不少于500 箱位;油品船舶不少于2000 载重吨;液化气船舶不少于3000 立方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服务业发展局第四条船舶海工产业按照“优化结构、船海联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全链配套”的思路,加快推进船舶产品大型化、高端化,统筹发展研发服务及部件配套,重点发展大型船、特种船、专用船及海洋油气开发装备和海洋工程船舶,实现主流海工装备重点产品及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打造我国重要的高端船舶修造产业基地和世界级海洋工程装备基地。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蓝色经济发展中心第五条家电电子产业按照“统筹内外、适度增长、优化结构、延伸配套”的发展思路,努力突破核心元器件、关键零部件和智能技术开发,积极发展网络化、智能化、节能环保等价值链高端产品。

大力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小家电等新兴家电产品,适度拓展非电能、混合能源产品,加快由单纯提供产品向为用户提供舒适家居生活解决方案转型。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国内经合办第六条汽车工业以汽车整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为重点领域,巩固提升微车竞争优势,力争引进新的整车制造项目。

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中高端汽车零部件制造。

加快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部件产业化,培育新的增长点。

差异化发展中高端、新型专用车,配套发展汽车关联服务产业。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汽车整车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 亿元;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用发动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 亿元;汽车零部件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 亿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5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第七条机械装备产业依托现有基础,积极发展特种纺织机械、大型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数控机床、先进机器人及其他专用设备,以做强做优和加快改造升级为主线,以技术自主化、装备成套化、产品品牌化、产业集群化为方向,巩固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优势产品,拓展高端智能制造领域,形成智能化制造、专业化分工、区域性协作、一体化配套的产业格局。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投资促进办第八条石油化工产业按照“近限远迁”的思路,实施分阶段、差别化发展策略,近中期深度挖掘现有石化园区的增长潜能,发展大炼油副产品回收、催化剂及助剂类、炼化专用设备、绿色橡胶轮胎等配套产业,启动规划新的石化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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