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建发[2007]18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击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迂当事人抽签确定。
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
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拆迁工作流程

拆迁工作流程
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方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拆迁
工作的流程。
首先,拆迁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政府部门需要对拆
迁范围进行评估和规划,确定拆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制定相关
的拆迁方案。
同时,需要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土地等进行调查
和登记,了解拆迁对象的具体情况。
其次,政府部门需要与拆迁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告知他们拆迁
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协商拆迁补偿方案,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在此
过程中,需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确
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是拆迁实施阶段。
政府部门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拆迁范
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确保拆迁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拆迁
过程中,需要做好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最后是拆迁后期工作。
政府部门需要对拆迁后的土地和资源进
行合理规划和利用,确保拆迁工作的效益最大化。
同时,还需要做
好对拆迁对象的后续关怀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总的来说,拆迁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政府
部门、拆迁对象以及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协调。
只有在严格按照
规定程序进行,充分尊重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拆迁工作
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做出贡献。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建住房[xx]14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发布日期】xx.08.24【实施日期】xx.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61236【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xx]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xx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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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89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拆迁办):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
各市、县建设和房管(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50%以上的项目,房管(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省建设厅将抓紧制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和办法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略)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结束——。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拆迁前、拆迁中和拆迁后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坚持“安全、有序、公开、合法”的原则,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厘清、工作规范,共同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准备工作第五条拆迁准备工作应从规划、设计、审批、补偿等环节着手,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拆迁前,责任单位应与拆迁户进行沟通,了解其基本情况,并通知其相关权益,如安置政策、经济补偿政策等。
第七条拆迁准备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拆迁目标、拆迁时间、拆迁经费等,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拆迁准备工作应落实相关证照的办理,如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在拆迁工作前应做到证照齐全。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九条拆迁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要求,按照程序进行,逐一报批、逐级审批,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编制、公告的发布、补偿协议的签订、动迁的安置等环节,各环节应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拆迁程序中涉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的调查和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拆迁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征得拆迁户的同意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对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注重合理安置,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拆迁户应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的争议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住房[2003]252号
![建住房[2003]2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6a0dd85022aaea998f0fdb.png)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拆迁方与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与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达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准备工作2.1 拆迁计划编制在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拆迁计划,明确拆迁范围、拆迁目标、拆迁方式及时间进度等信息。
拆迁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2.2 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拆迁单位应在拆迁项目启动前进行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安全隐患。
如有必要,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居民进行说明。
2.3 相关资料整理拆迁单位需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包括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屋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用于后续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3. 拆迁程序与补偿安置3.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应提前向受影响的居民发出拆迁通知,并说明拆迁的原因、范围、方式以及居民的权益保护。
拆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确保居民充分了解拆迁事宜。
3.2 居民签约与补偿拆迁单位与居民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对居民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临时安置、住房安置等。
3.3 拆迁施工拆迁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迁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噪音、尘土控制措施。
3.4 安置与后续服务拆迁单位应及时安置被拆迁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与服务。
对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拆迁单位应加强关怀与照顾,确保他们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4. 拆迁后续管理4.1 施工区管理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后的施工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垃圾和危险物品,并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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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5]200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
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