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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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房,进入煤气房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涤纶衣服,进入煤气房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3、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房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房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7、如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保安部。

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8、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了解掌握)。

9、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

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止爆炸。

10、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应立即到煤气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一、概述1.1 本规定是为了确保煤气房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适用于各类煤气房的管理规定。

二、煤气房的管理责任2.1 煤气房的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煤气房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2 煤气房负责人应具备煤气房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能够履行管理职责。

2.3 煤气房负责人应制定煤气房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煤气房的安全设施3.1 煤气房应当设置合适的通风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煤气房应当设置有效的火灾报警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灵敏度。

3.3 煤气房内的管道、阀门、压力表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便于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3.4 煤气房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便工作人员和使用人员能够清晰地了解煤气房的安全注意事项。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气使用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楼、商业建筑、学校、工厂等。

第三条煤气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煤气使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煤气供应第四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煤气供应安全稳定。

煤气供应设施、管网以及煤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气设施、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加强对供气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六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煤气供应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用户进行告知和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煤气设备。

第三章煤气设备安装与维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煤气设备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安装机构进行安装,并取得相应安装证书。

第八条煤气设备安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合格。

安装机构应当对安装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

第九条煤气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并记录维修情况。

所有维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单位应提供合格的维修报告。

第四章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煤气设备和管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和安全培训,掌握正确使用煤气设备的方法和操作要领,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煤气事故处理的程序、责任和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气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煤气使用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煤气使用注意事项(三篇)

2024年煤气使用注意事项(三篇)

2024年煤气使用注意事项1)煤气使用者必须懂得煤气设备的操作、煤气爆炸、煤气中毒和火灾处理等技术知识,合格者方可操作。

2)煤气使用由专人负责,非操作人员不得动任何煤气阀门。

3)经常检查煤气设备和阀门,如发现管道有裂纹或漏气时要立即汇报。

4)置换煤气时(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备上拴拉焊机二次线,煤气设施周围40米内严禁火源。

5)点火前,应将烟道闸板打开,并开启引风机排除烟道及炉内的残留气体。

6)点燃煤气时,必须先点火后开启煤气阀门,并且要小开阀门,点火后,再由小到大调整阀门开度。

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7)点火时,若第一次未点燃不能继续点火,必须将残余气体排除后,再点火。

8)煤气点燃使用时,不能将阀门开的太大,以防煤气大量流出,不能充分燃烧,造成中毒和爆炸。

9)用完煤气要关好阀门,如长期停炉要吹扫干净残留煤气,加上堵板,以免漏出煤气,造成中毒和爆炸。

10)当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当直径大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时,不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以防回火爆炸。

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

2024年煤气使用注意事项(二)1. 定期检查煤气设备:在使用煤气设备前,定期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

检查包括煤气管道、燃烧器、阀门以及排烟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确保没有泄漏或堵塞的情况。

2. 确保通风良好:煤气具有易燃性和爆炸性,使用时应确保室内通风良好。

如果煤气设备安装在密闭的房间内,应定期开窗通风或安装机械通风设备,避免气体积聚引发危险。

3. 注意用火安全:在使用煤气炉具或燃气灶时,要注意用火安全。

首先,要确保点火器和燃气阀门正常,避免泄漏现象。

其次,要在使用煤气设备的过程中保持专注,不要让火焰无人看管。

最后,在用完煤气后,要及时关闭燃气阀门,确保火焰熄灭。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依靠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模式。

第六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形成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强对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生产运行稳定的条件。

第九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煤气生产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煤气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煤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供应稳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供应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确保煤气储存、输送、分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用户使用情况,确保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与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

厂内生活用煤气、电、蒸汽安全规定范文(三篇)

厂内生活用煤气、电、蒸汽安全规定范文(三篇)

厂内生活用煤气、电、蒸汽安全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生活用煤气、电、蒸汽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职工和设备的生活用煤气、电、蒸汽的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厂内生活用煤气、电、蒸汽的供应和使用,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的实施机构为厂内专门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第五条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违反规定行事。

第二章煤气安全管理第六条煤气供应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供应管道、阀门、设备等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七条生活用煤气供应的管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和处理突发事故。

第八条生活用煤气管道必须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和泄漏检测,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炉具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阀门必须能正常使用并保持通畅,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职工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煤气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法,熟悉煤气供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要点。

第十一条使用煤气的职工必须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如需要使用明火,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煤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开启门窗通风,并通知专人检修,禁止使用明火或者产生电火花的设备。

第三章电力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生活用电供应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供应设备、电线、电缆等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四条生活用电供应的管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和处理突发事故。

第十五条电缆、电线的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避免交叉穿越、经过人行通道或者堆放物品等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修并保持良好状态,严禁私拉乱接、乱用电器设备。

第十七条使用电器设备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长时间使用老化、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

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

煤气送上后,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____%,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范本《安全用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气系统运行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事业单位、居民、商业场所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提升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供气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用气管理第五条安全用气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用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安全设施的完好运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燃气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施无漏气现象。

第七条用气设施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拆卸或篡改。

第八条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燃气泄漏现象的发生,如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用气,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燃气表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测量准确无误。

第十条冬季供暖期间,用气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特别是对于暖气设备、室内供暖设备等要加强监管,确保安全使用。

第三章安全意识教育第十一条供气单位应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普及燃气事故的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用气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周围的安全环境,清除火源和易燃物,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燃气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危害他人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罚款、停气、业务限制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供气单位应依法建立事故数据库,对发生的燃气事故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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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一
煤气岗位防火管理规定二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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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
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第六条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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