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客户准入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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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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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担保公司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是指对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方面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担保公司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许可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低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二)注册资本金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出资人应当为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草案;(三)出资人资格证明及出资意向书;(四)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证明;(五)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六)营业场所和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第八条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担保公司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清算方案等材料。

第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担保公司变更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担保机构准入条件《担保机构准入条件》前阵子我一朋友小张,想开个小公司。

这创业嘛,资金是个大问题。

他就想着找银行贷点款。

银行那边说贷款可以,但是得有担保机构担保才行。

这下可把小张愁坏了,他对担保机构这玩意儿也是一知半解的。

于是就拉着我一起开始研究担保机构的事儿,这也就说到了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首先呢,从合法合规方面来说。

担保机构得是合法注册的吧,就像一个人得有户口一样。

这licenses(许可证)什么的一个都不能少。

你要是个“黑户”担保机构,那谁还敢找你呀。

监管机构对这一块盯得可紧了,要是发现有违规操作,基本上就直接把你踢出市场了。

我记得小张还打趣说:“这担保机构可不能是那种偷偷摸摸搞事情的,得光明正大地站得住脚才行。

”然后呢,资金实力可是相当重要的准入条件。

这就好比打仗,你得弹药充足啊。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要有一定的规模。

为啥呢?因为如果担保机构自己都没什么钱,它怎么有能力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担保大笔的贷款呢?要是真出了问题,拿什么来承担责任呢?小张就说:“这就像让一个身无分文的人给我做信用担保,那不是扯犊子嘛。

”具体的数额那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类型来定,但总体来说得是一个让人觉得有安全感的数字。

风险管理能力也是关键。

一个好的担保机构得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猎人一样,能提前看到风险,并且做好应对措施。

他们得有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

我给小张解释说:“这就好比相亲,得把对方的情况摸得一清二楚,再决定能不能相这门亲,也就是能不能做这个担保业务。

”对于借款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发展前景等都得评估得明明白白的。

而且要有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一旦发现风吹草动,能马上采取措施,可不能等事情变得不可收拾了才开始想办法。

在人员构成上,要有专业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人才。

这些人就像各个身怀绝技的武林高手,组合在一起才能让担保机构运转顺利。

专业的金融人才了解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的动态等,能更好地把控业务方向。

法律人才呢,就负责把各种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前梳理清楚,避免在后面的业务推进中被各种法律纠纷搞到焦头烂额。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范本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范本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制度。

第二条本准入制度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咨询服务等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担保公司准入,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准入分为以下阶段:筹备期、申请期、审批期、开业期。

第二章筹备期第五条担保公司筹备期不得少于6个月。

筹备期内,担保公司不得从事担保业务。

第六条担保公司筹备期内的主要任务:(一)完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二)制定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招聘合格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四)设立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五)其他筹备工作。

第三章申请期第七条担保公司申请期为3个月。

申请期内,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准入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证明;(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明;(五)从业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明;(七)营业场所和使用证明;(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批期第八条监管部门自收到担保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九条监管部门审批担保公司准入,应当依据以下标准:(一)股东资格及出资情况;(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资格;(三)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性;(四)营业场所及设施符合业务需要;(五)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能力;(六)其他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期结束时,向担保公司发出准入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准入或不准入的结论;(二)准入条件的具体瑕疵;(三)审批决定的生效时间;(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开业期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自取得准入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开业手续。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在开业期内,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开业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报告;(二)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名册;(五)营业场所和使用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政策性“双控”业务范围如下:一、种植业生产(一)稻谷种植、小麦种植、玉米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二)豆类种植、油料种植、薯类种植(三)棉花种植、麻类种植、糖料种植、烟草种植(四)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五)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葡萄种植、其他水果种植(六)坚果种植、含油果种植、香料作物种植、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七)中药材种植(八)草种植(九)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种植二、林业生产(一)林木育种、育苗(二)造林和更新(三)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抚育(四)木材采运和林产品采集(五)其他林业生产三、畜牧生产(一)牛、马、猪、羊、驴及其他牲畜饲养(二)鸡、鸭、鹅及其他家禽饲养(三)兔、蜜蜂等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所列畜禽的饲养(四)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畜牧饲养四、渔业生产(一)海水养殖、淡水养殖(二)海水捕捞、内陆捕捞(三)渔船、养殖工船、渔具、网箱平台等设施设备以及海洋牧场(四)其他渔业生产五、农田、林地、草地、渔港建设(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二)农村土地整治(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五)草地、林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六)其他农林牧渔基建活动六、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机、农技和信息(一)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种子种苗培育活动、农业机械活动、灌溉活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其他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代收代种、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贮藏等)(二)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其他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三)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畜牧良种繁殖活动、畜禽粪污处理活动、无害化处理活动、养殖场建设活动,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四)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2:增养殖及苗种场活动,其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五)农资农机供应:种子销售、化肥和有机肥生产销售、农药生产销售、兽药生产销售、农用薄膜生产销售、农业机械及配件生产销售、其他农资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六)农业服务业3: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兽医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七)其他未列明农资、农技、农机和信息服务七、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一)农产品收购(二)农产品仓储,农产品产地预冷及冷藏窖藏,农产品托1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是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级加工、动物免疫接种、标识佩戴和动物诊疗等活动。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7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组织实施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鲁金监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
人 民政府 网站
S DPR 一 2 01 6- -0 4 4 0 0 0 7
山东 省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理 局
关于 印发 《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 司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金 监 字 [ 2 O 1 6 ]1 4号
各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 局 :
在贯彻执行过程 中 ,如有 问题 和建议 ,请及 时报省农机局 ,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
附件 :山东省农业 经营服务组织农 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试行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 0 1 6年 1 0月 1 8日
( 2 0 1 6 年 1 0月 1 8 日印发 )
当遵守公平竞争 的原则 ,不得从 事不正 当
竞争 。
担保人 与银行业 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 司
等债权人 约定 ,当被担保人 不履行 对债权 人负有的融贤} 生 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 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七 条
理 。
融 资性 担保公 司实行属地管
第八条
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是全省融
作三 年 以上 ,且 不 得 在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兼
职 ,经 省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局 同意 的除 外 。董
营许可证缴 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国有及 国有控股 、参股 的融资性担保 公 司,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 司 ,还 应 当按照 国家和 山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 。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
务 ,不受任何机关 、单位和个人 的干涉 。 融资性担保公 司应 当合法经 营 、诚 实
守信 ,自担风 险 ,自我约束 ,不得损 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六条 融 资性担保公 司开展业务应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鲁农经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银行各分行: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大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快推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与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共同研究,确定面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广“农业生产托管贷”产品,联合开展金融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相关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一)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化服务,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老龄化、兼业化的日益加剧,发展社会化服务,是解决当前“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的现实选择,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举措,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广大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同时国家支持政策不断完善,自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级政府农业支持政策逐步从补主体、补装备、补技术,向补服务转变,为有效扶持引导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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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客户准入基本条件
一、【贷款主体】
1、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接受非农产业的贷款担保申请。

2、贷款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二年以上,经营稳定,企业处于成长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等。

3、贷款主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合作银行的认可和推荐,经营项目受过各级财政奖励扶持。

4、贷款主体相关生产经营证件、手续齐全、合法,有健全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

二、【经营项目】
1、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对当地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

2、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发展规划符合实际。

3、经营项目有一定的品牌价值。

三、【财务状况】
1、有基本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2、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和盈利预期。

贷款用途主要为补充流动资金、适度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
长期租赁等方面,不涉及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大额固定资产投入。

3、贷款额度合理,贷收比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优质客户最高不超过40%;
4、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对外担保企业数量原则不超过3家,且对外担保企业经营良好,负债适度,结构合理。

四、【信用状况】
1、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无负面信息,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诉讼、逾期、欠息、拘留、刑事处罚等情形)。

2、不涉及民间借贷和大量互相担保贷款。

3、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对所从事行业有一定经验。

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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