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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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政策性“双控”业务范围如下:一、种植业生产(一)稻谷种植、小麦种植、玉米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二)豆类种植、油料种植、薯类种植(三)棉花种植、麻类种植、糖料种植、烟草种植(四)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五)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葡萄种植、其他水果种植(六)坚果种植、含油果种植、香料作物种植、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七)中药材种植(八)草种植(九)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种植二、林业生产(一)林木育种、育苗(二)造林和更新(三)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抚育(四)木材采运和林产品采集(五)其他林业生产三、畜牧生产(一)牛、马、猪、羊、驴及其他牲畜饲养(二)鸡、鸭、鹅及其他家禽饲养(三)兔、蜜蜂等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所列畜禽的饲养(四)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畜牧饲养四、渔业生产(一)海水养殖、淡水养殖(二)海水捕捞、内陆捕捞(三)渔船、养殖工船、渔具、网箱平台等设施设备以及海洋牧场(四)其他渔业生产五、农田、林地、草地、渔港建设(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二)农村土地整治(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五)草地、林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六)其他农林牧渔基建活动六、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机、农技和信息(一)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种子种苗培育活动、农业机械活动、灌溉活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其他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代收代种、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贮藏等)(二)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其他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三)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畜牧良种繁殖活动、畜禽粪污处理活动、无害化处理活动、养殖场建设活动,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四)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2:增养殖及苗种场活动,其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五)农资农机供应:种子销售、化肥和有机肥生产销售、农药生产销售、兽药生产销售、农用薄膜生产销售、农业机械及配件生产销售、其他农资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六)农业服务业3: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兽医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七)其他未列明农资、农技、农机和信息服务七、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一)农产品收购(二)农产品仓储,农产品产地预冷及冷藏窖藏,农产品托1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是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级加工、动物免疫接种、标识佩戴和动物诊疗等活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深化融资对接服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深化融资对接服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深化融资对接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09•【文号】农办计财〔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深化融资对接服务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部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以下简称“融资项目库”)对接服务机制,创新对接服务模式,优化投融资监测功能,引导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全面加大对农业产业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融资对接服务工作力度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是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是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加快补齐农村金融服务短板的重要抓手。

运用好融资项目库,全面深化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服务,有助于增强农业农村部门的金融思维,提升融资服务意识,有助于引导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重大工程落地,对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紧紧围绕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这个主要目标,聚焦高标准农田、现代设施农业、乡村建设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会同银行、投资基金、农业投资公司等机构,统筹整合要素资源,完善打捆打包实施策略,创新市场化运作机制,优化科技赋能、央地协同、投融联动等工具手段,着力做好农业农村重大投融资项目谋划储备,畅通政银企融资对接服务链条,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分类分层充实项目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分类设库、分层储备原则,建立健全相应层级融资项目库,制定或明确申报标准,指导项目主体做好项目申报、入库和逐级推荐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监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

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

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

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

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

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

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财农[2015]121号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农[2015]121号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2015年7月22日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

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 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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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担保服务力度,实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担业务全覆盖,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始终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紧密可控、专注经营的机制基础,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政策定位,确保省级农担公司作为一级企业法人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法人、业务、财务、考核、管理“五独立”,以独立性来保障政策性、专注性,从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上避免政策性业务边缘化和外部风险的导入。

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高于1%(含)的地区,2020年年底前未实现省级农担公司独立性要求的,不再享受中央财政对农担的补奖政策。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组建起来的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强化指导,确保农担体系紧密可控、独立运营。

(三)严格执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

省级农担公司要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级农担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存量“双控”外业务,同时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二、稳步做大业务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担职能作用(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省级农担公司要高度重视发展壮大专职人员队伍,探索建立专职人员队伍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动态平衡机制,采取垂直化、扁平化管理方式持续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避免层层设机构,逐步将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下沉到市县、基层,同时注意精耕细作、区域推进。

要加强业务开拓、风险防控并重的自身能力建设,牢牢把握项目发现、调查、评审主动权,掌握“第一手”信用信息和信贷需求,综合运用信用“软信息”和经营“硬数据”,总结提炼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村信用特征的产品模式,加快形成在客户发掘、产品创新、风险评价、保后服务、风险化解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五)合力做大业务规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担项目同意续贷的,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省级农担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的深度合作,将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作为核心任务。

鼓励省级农担公司拓展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首贷业务。

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农担与其他支农工具的政策衔接,放大财政支农效应。

市县政府可与省级农担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部门业务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的责任担当。

三、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健全农担风险防控机制(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省级农担公司要发挥农担专注、专业优势,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控因素融入产品设计,开发短、中、长期多种类型农担产品,避免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经营周期、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险,鼓励采取信用反担保等符合农业农村实际的反担保措施。

要增强担保履约能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严格审核有银行信贷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农担公司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借款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

要切实加强保后服务与管理,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及时盘活和处置风险项目,代偿项目要加大追偿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要发挥公司主体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七)充分利用数据信息。

省级农担公司要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鼓励省级农担公司与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开展合作,进一步提高银担业务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

各级农担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担信息系统,结合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农担产品和再担保产品设计,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省级农担公司要按月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连续性,并抄报本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国家农担公司汇总分析后报送财政部,并抄报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为财政支农政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八)发挥国家农担公司职能作用。

国家农担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开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培训推广,推动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落地,促进各地农担业务均衡发展。

要对省级农担公司的体系建设、业务发展、风险管控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为完善全国农担政策提供基础性参考。

要充分发挥对省级农担公司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体现政策性再担保优势,降低再担保费率,及时给予代偿补偿。

要完善再担保业务模式,在自身经营可持续基础上,探索建立对各地再担保风险分户管理,重点发挥系统性风险救助作用,限额不兜底,在合理分担省级农担公司风险的同时,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上移产生道德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落实农担工作责任(九)完善财政“一补一奖”政策。

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自2021年起五年内,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奖补系数”测算,业务奖补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奖补比例(1%)×奖补系数”测算,并按照各地落实上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结算。

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支农支小职责,降低省级农担公司担保贷款利率,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不鼓励各地长期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过度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贷款主体资金挪用、无风险套利等行为对正常融资需求产生挤出效应,增大担保风险和寻租空间。

(十)实行绩效评价“双挂钩”。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各地农担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参与。

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导向,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奖资金规模挂钩(评价表见附件1)。

省级农担公司绩效评价独立于金融类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担业务开展和政策性职能发挥的特殊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绩效评价评分指引要求(详见附件2),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对省级农担公司的绩效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奖资金规模及省级农担公司薪酬总额、高管薪酬和职务任免等挂钩,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十一)完善监督指导机制。

各地要尊重省级农担公司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及“放管服”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在履行好“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政策性职能发挥等监管职能的同时,赋予其经营决策自主权,避免重复审计、检查、考核。

同时,对于偏离政策性要求、业务拓展迟缓、风险防控薄弱,以及刻意隐瞒问题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将采取约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加以督促,并委托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进行专项督查。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农担公司管理机制,强化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全面加强对农担公司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形成推动农担工作合力。

各地要统筹农担与其他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合力,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担工作政策文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农担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情况说明、附表和基础数据材料等)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各地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视情况轻重相应下调评价等级和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细化省级农担公司“双控”业务具体范围,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抄送国家农担公司,以后年度有调整的,应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备),并在绩效评价时对“双控”和政策性业务规模进行确认。

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担机构的监管,提高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农〔2017〕40号文件仍然有效,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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