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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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人教版八年级上“道法”知识要点复习提纲

部编版人教版八年级上“道法”知识要点复习提纲

部编版人教版八年级上“道法”知识要点复习提纲原则。

5)我们要保护个人隐私,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第一单元:走进社会生活1.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是由各种关系连接成的一张“大网”,每个人就是社会这张“大网”上的一个“结点”。

人的身份是通过社会关系确定的。

我们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每个人都从社会中获得物质支持和精神滋养。

2.养成亲社会行为的重要性青少年处于走向社会的关键时期,养成良好的行为惯,塑造健康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获得他人和社会的接纳与认可,有利于我们走向成功。

3.培养亲社会行为的方法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关注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养成亲社会行为。

亲社会行为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实践中养成。

我们要主动了解社会,关注社会发展变化,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遵守社会规则和俗,热心帮助他人,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

主动关心社会,积极融入社会,奉献社会,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4.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变化网络让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变得方便迅捷。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人际交往的时空限制,促进了人际交往。

网络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和丰富多彩。

借助互联网,我们可以结交朋友、查阅资料、研究新知、购买物品、求医问药、休闲娱乐,从而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5.网络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网络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网络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

网络为文化传播和科技创新搭建XXX。

6.网络中的陷阱网络信息良莠不齐。

沉迷于网络会影响研究、工作和生活。

个人隐私容易被侵犯。

7.合理利用网络的方面理性参与网络生活,传播网络正能量。

8.理性参与网络生活的方法提高媒介素养,积极利用互联网获取新知、促进沟通、完善自我。

注意浏览、寻找与研究、工作有关的信息,不应在无聊信息上浪费精力,更不可沉溺于网络,要学会“信息节食”。

辨析网络信息,让谣言止于智者,自觉抵制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信息。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讲提纲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讲提纲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讲提纲
一、引言
1. 自然资源的概念与重要性
2. 国家对自然资源管理的总体方针和目标
3. 宣讲的目的与意义
二、我国自然资源政策法规体系概述
1. 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核心法律法规。

2. 自然资源政策制定与实施机制
3. 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自然资源保护规划
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1. 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原则
2. 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及其流转规定
3.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
1. 开发利用许可制度与审批流程
2. 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政策解读
3.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制度
4.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要求
五、自然资源监管与执法
1.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2. 违法行为查处与法律责任
3. 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途径
4. 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机制
六、当前热点问题与最新政策动态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改革进展
2.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解析
3. 最新出台或修订的重要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七、案例分析
1. 典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
2. 违反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的典型案例及其教训
八、互动答疑环节
1. 针对上述内容进行现场提问与解答
2. 鼓励听众分享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九、结语
1. 强调落实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2. 号召大家积极遵守并参与到自然资源保护中来
3. 对未来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完善与执行的展望
以上提纲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国家最新的自然资源政策法规调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进行详细编排。

全年安全生产培训提纲计划

全年安全生产培训提纲计划

全年安全生产培训提纲计划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及作用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及分类1.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2. 安全生产政策的宣传与贯彻2.1 国家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与推广2.2 企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宣传与贯彻3.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3.1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3.2 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与分工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述1.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基本理念1.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机制2.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1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及意义2.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程序与方法3.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控制3.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基本原理3.2 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的常见方法与技巧第三部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1. 安全生产设备与工具操作培训1.1 安全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与要求1.2 安全生产工具的使用与维护2.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2.1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2.2 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技术与方法3. 安全生产防护用品使用培训3.1 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种类与选择 3.2 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第四部分:安全生产意识培训1. 安全责任意识培养1.1 企业员工安全责任的认识与培养1.2 安全责任意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2. 安全文化建设2.1 安全文化的内涵与意义2.2 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与途径3. 安全行为规范培训3.1 安全行为规范的内容与要求3.2 安全行为规范的培训与落实第五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培训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1.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1.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法与手段2.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1 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与原因2.2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的警示与启示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程与方法3.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与要点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案例分析与总结第六部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与评价1.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1.1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制度要求1.2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目的与意义2.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评估2.1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评估的方法与指标2.2 安全生产培训效果评估的实施与分析3. 安全生产培训改进与创新3.1 安全生产培训改进的重点与途径3.2 安全生产培训创新的方法与经验分享以上为全年安全生产培训提纲计划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培训内容、形式和时间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复习提纲A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复习提纲A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复习提纲A一、名词解释1.书本第2页,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具体原则。

作为党和国家基本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是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由政党和国家制定的,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一种行动准则,它决定这政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方向和措施。

不同的政党或国家,有着不同的教育政策。

2、书本62页,儿童优先原则儿童优先原则是在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政府在每一个儿童发展纲要中都予以强调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强调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同等条件下,让有利于儿童的方案“优先”。

3.书本73页,教师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教师的职业权利具体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薪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二、填空1.书本15页(2个空)坚持、全面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

(以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2.书本77页(4个空)教师聘任形式依其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等几种形式。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3.书本169页(4个空)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需要经过、、、四个环节。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三、简答题1.书本54页,《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请简要谈谈。

答:第一,不歧视原则(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第一,不歧视原则(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贫富、性别、正常与否,都应平等对待,不受歧视;第二,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第三,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儿童的各项基本权利都必须得到尊重;第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儿童的意见必须得到尊重。

教育政策法规提纲

教育政策法规提纲

教育政策法规提纲一、背景介绍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根本,也是实现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教育的质量和公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介绍教育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以期对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国际层面教育政策法规2.1 国际教育标准国际教育标准是国际社会制定的指导教育发展的共同准则,旨在保障全球范围内的教育质量和公平。

常见的国际教育标准包括: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的《世界教育标准》; -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教育劳工条件公约》。

2.2 国际教育发展目标为了促进全球教育事业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发展目标。

常见的国际教育发展目标包括: - 实现普遍的基础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师水平; - 促进性别平等教育等。

2.3 国际教育合作协议各国之间为了促进教育合作和交流,签署了一系列的教育合作协议。

常见的国际教育合作协议包括: - 学术交流协议; - 联合办学协议; -教师交流计划等。

三、国内层面教育政策法规3.1 宪法和法律中国教育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教育法。

相关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兴国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的目标、原则、机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3.2 政策文件国内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分为国家政策文件和地方政策文件两种类型。

常见的国家教育政策文件有: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0》。

3.3 规章制度为了落实教育政策,各个教育主管部门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常见的规章制度包括: - 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办法; -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等。

3.4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了适应地方教育发展的需要,各地也会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教育政策法规考试复习提纲

教育政策法规考试复习提纲

教育法规在我国的教育法制就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民主 必“有法可依,有法必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具有多种含义。

第一种是法律制度的总和。

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认识、揭示教育法制。

第二种含义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

这是对教育法制运行的概括。

第三种含义是将其理解为“教育法制”,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

在我国的教育法制就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化的发展相联系,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方式来管理、规范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活动和过程特点:1、以教育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 2、以教育普及化为物质条件 3、以平等受教育权为政治基础 4、以建立教育法律秩序为基本标志 5、以提高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为催化剂 [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是依法治国的体现2、是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3、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4、有利于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5、有利于学校的素质教育[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法律的普及、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依法治教,简言之,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

贯彻依法治教育的方针,对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以法治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

[加强教育法制、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为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同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2010年 3 月 1 日)公务员科一、公务员法及其特色2005 年4月27日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 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 年 8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 10 多年的发展,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全文共 18 章,107 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结构上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

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

八年级政治知识提纲

八年级政治知识提纲

八年级政治知识提纲八年级上册第一课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第二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第三课依法享有财产权、消费者权第四课我与集体共发展第五课关心社会亲近社会第六、七课感受大自然关爱大自然八年级下册第八课热爱科技崇尚科学第九课走创新之路第十课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第11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2课公平正义——人们永恒的追求第13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八年级政治知识提纲(上册)第一课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一、关于法律的系列知识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律的基本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过程不同 2)起作用的手段不同 3)存在形式不同 4)约束力不同4、法律的本质——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5、我国法律的本质——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6、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1)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2)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知识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性要求我们怎么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时候,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谋取非法利益。

2)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分割时,要采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权。

3)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提倡的行为要积极去做;凡是宪法和法律提出具体要求的,就必须去做;凡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就坚决不做。

第二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一、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有关知识1、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生命健康权2、为什么说生命健康权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及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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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目前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是: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关于晚婚晚育要强调内容:晚婚指: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且是初婚;晚育是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的。

(包括女方达到结婚年龄23周岁且在结婚后怀孕的第一次生育,生育时不满24 周岁)。

另外:晚婚晚育的有关奖励政策是针对初婚和初育的夫或妻设定的。

、关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2 点:一是生育行为必须是在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实施,二是没有限定结婚与生育的时间间隔,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在结婚后怀孕,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其第一个孩子即为合法生育。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现居住地办理,要求在怀孕三个月内办理。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参照学习省条例三十一条。

孩子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办理程序见资料(提供材料方面: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

领证对象:(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3)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注意单方领证情形,(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证后又生育孩子的,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收到申请领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关于再生育相关政策解读:1、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省条例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以及徐政发(2005)60 号文件(市政府特批条款)对再生育条件及审批办理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2、再生育审批申请与受理:严格按照新的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区网站有申请表,必须反正面;受理权限规定:原则上以女方户籍地为主(包括婚入到鼓楼、流动人口、空挂户等),另外,外省婚入到鼓楼的,由男方户籍地受理。

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未育夫妻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一般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户籍地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相关条款解释:省二十二条第一项: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性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严重影响婚配的。

需要说明的:病残儿鉴定每年市计生委组织一次,上半年进行,到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申请,一般要求患儿年龄在3周岁以上14周岁以内。

第二项: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需要说明的:残疾等级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为准,烈士应以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为准。

第三项: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未生育是指没有生育过孩子或生育的孩子已死亡。

依法收养了孩子但自己未生育过的,也视为未生育。

第四项: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

需要说明的: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生育过两个孩子必须是合法的,包括生育的孩子为双胞胎或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定条件、第二个孩子经过批准生育的。

如果生育的两个孩子只要有一个不是依法生育的(含非婚生育),或所生育的孩子均为合法但超过了二个,都不符合条件。

第五项: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关于收养问题需要注意的:(1)依法收养夫妻年龄均达30 周岁,收养手续齐全。

没有办理依法收养手续的不在照顾再生育范围。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办理收养手续时,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确认,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初审,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方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关于事实收养的问题,1999年4月1日前收养的可办理公证,持公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要按相关要求办理收养手续,要有依法收养证明。

关于收养问题可参考文件:国家民政部发文: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民政文件:苏民发(2006)8号关于解决无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第六项: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需要注意的:独生子女是指(1)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未依法收养的子女),2()有其他兄弟姐妹但是在其申请照顾再生育时均已在没有生育子女前死亡的(3)本人在18 周岁前被依法收养其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

关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区别: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不一定是独生子女父母。

比如:一对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又超生一个,超生的孩子在三岁时死亡。

这时,其合法生育的那个孩子是独生子女,但其父母不是独生子女父母。

又比如,现家庭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是“独生子女父母”,但如果另一方与其生育的不是第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就不是独生子女。

两代独生子女:可以是父亲为独生子女,也可以是母亲为独生子女,但必须是男方与男方的父母,女方与女方的父母相对应。

第七项: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子的。

注意:从事井下作业的对象指以井口为界,常年在井口以下劳动的。

要有相关单位出具连续5 年在井口以下劳动的证明,因健康、工伤工作需要等原因,经组织批准短期(一年以内)离开原工作岗位,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

省二十三条: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共六项,主要针对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

主要注意事项:农村户口的界定问题。

根据苏人口计生委(2008)37 号文件省条例解释: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农村居民。

(一)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但是所在地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第二条规定,但是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农村居民。

省二十四条:符合省条例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规定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注:一个孩子死亡指该孩子未结婚生育前死亡。

省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市政府特批条款:徐政发(2005)60 号文件规定本市居民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双方均为丧偶的;(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姐或妹妹的;(二)男方一个兄弟已死亡且死者的独生子女自幼随母改嫁,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两个姐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三)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农村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再婚前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另一方生育的一个女孩在现家庭抚养的;(二)再婚前一方原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3)再生育工作其他注意事项:省条例22 条的一、二、五、六、七项均需要女方达到24 周岁才可以申请,三、四项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要按照局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材料,要严格调查把关,出现错报,经局调查核实后年底考核此项工作不得分。

做好公示工作,在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公示。

街道、社区每年3月份做好辖区范围内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的摸底工作,并对其进行告知。

关于各项奖励兑现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人每年领取三十元。

奖励金的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支付。

与用人单位形成法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满1年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奖扶、特扶政策:、农村奖扶:参照学习苏政办发(2005)75 号文件。

从2005年起在全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的农村居民A.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B.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C.符合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成孩子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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