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民诉法关于日期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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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一编(超详细笔记)

民事诉讼第一编(超详细笔记)

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第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民事审判实践。

第三,研究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四、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五、现行法与历史的、外国的法相比较的方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及其处理机制●(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纠纷的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1.自决与和解(自力救济)●2.调解(社会救济)●3、仲裁(社会救济)4.诉讼(公力救济)●1.自决与和解(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当事之间凭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

它主要包括自决和和解。

●【讨论案例】赵某,男,19岁,驾驶汽车在运输途中为避让车辆将正在横穿马路的一女子撞倒,赵某下车查看发现女子躺在血泊中人事不醒,出于恐惧赵某驾车逃跑。

女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交警认定赵某无证驾驶对事故负全责。

赵某于是找到女子家属希望私了。

●问:本案如何处理?●2、社会救济:依靠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

●社会力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二是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土地承包争议仲裁。

幻灯片14●3、公力救济:它的实质是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对特定的社会纠纷进行最终的处理。

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诉讼。

现代公力救济的方式能够使纠纷更公平和合理解决。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小时:1.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的时间观念,现在也越来越逐步的强化我国诉讼活动当中时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制,那么很多的活动都不能够进行。

比如说诉讼法当中的一些日期规定,很多人想了解。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的时间观念,现在也越来越逐步的强化我国诉讼活动当中时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制,那么很多的活动都不能够进行。

比如说诉讼法当中的一些日期规定,很多人想了解。

民事诉讼法中的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法时间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转藏备用!民诉法中那些重要的“时间”

转藏备用!民诉法中那些重要的“时间”

转藏备用!民诉法中那些重要的“时间”整理自瑞达民诉法讲师赵亚男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

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9.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0.民事诉讼程序的审限: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 X (上级批准)简易程序:3个月+ X (院长批准)≤ 6个月二审程序中判决:3个月+ X (院长批准)二审中裁定:30日+ X (院长批准)11.对判决的上诉期: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的上诉期: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13.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诉的合并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诉的合并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诉的合并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导:诉的合并。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的诉的合并,除包括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诉的合并的条件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

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诉的合并包括: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个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

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l)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理论上称为单纯合并,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还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或原告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请求被告给付同一笔价款。

对单纯合并,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关系的诉,则应根据其牵连性分别处理之:(1)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此为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

例如上例中法院应先审理离婚之诉,在离婚之诉有理由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审理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2)如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则构成诉的重叠合并或选择合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审理或择一审理,例如上例中法院可就票据关系或买卖关系择一审理。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同上,26条)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一)举证期限届满前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关于民诉刑诉行政时限的笔记

关于民诉刑诉行政时限的笔记

关于民诉刑诉行政时限的笔记民事诉讼法时效1.公告送达:60天(宣告失踪后3个月,宣告死亡后6个月)不可受理裁定:起诉书副本立案之日起7天内送达:立案之日起5天内4(被告)答复: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天内起诉5.(法院)送达答辩:受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6.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之日起3日内7.委托外地法院调查:30日内调查完毕8.开庭通知:庭前3日前9.当庭宣判:10日内宣判10.一审审判时效:一般:6+6+x;简易:3个月11.上诉: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12.上诉移交:5日内13.上诉审理期限:判决:3个月;裁决:30天14.特别程序:立案之日起(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审结15.复审:在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检查和抗议:在30天内作出再审决定16付款令: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通知受理,并在15天内作出;异议或15天内付款17公示诉讼时效:1年18.审查执行异议:法院15日内裁定;不服复议:10日内(当);案外人异议:均15日;19.委托执行:受到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执行,30日内未执行应函告委托院20.申请证人出庭: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简易:举证期限届满前21.申请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一般诉讼时效:2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算起,但不超过20年。

以下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劳动仲裁后为15日。

海关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六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裁决:不予受理;反对管辖权;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批准或者禁止撤回诉讼;暂停或终止诉讼;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暂停或终止执行;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拒绝执行公证机关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

第二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变更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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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日期的总结(依据新法):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期间耽误和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条【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审查及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诉讼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及公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阅读。

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的宣告】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特别程序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再审的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提交书面意见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的审查与审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后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发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告及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执行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想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第二百五十八条【终止、终结执行裁定的生效】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被告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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