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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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电力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对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对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电力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安全目标、措施和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八条电力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程序。

第十九条电力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力建设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1. 安全监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2. 安全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电力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理。

3. 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水平。

三、安全监理工作内容1.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

6.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四、安全监理工作程序1.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报送安全监理单位审查。

2. 安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修改完善。

4. 施工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组织施工。

5. 安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6.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安全监理单位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五、安全监理工作要求1. 安全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2. 安全监理人员应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3. 安全监理人员应认真记录安全监理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安全监理档案。

4. 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国网建设有限公司送电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国网建设有限公司送电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国网建设有限公司送电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1 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监理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监管的职能,进一步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营造国网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2 编制依据2.1 安全生产法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2.4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5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2.6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2.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2.8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9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2.10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2.1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2.12 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13 国网建设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2.1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送电工程项目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部资源配备和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监理资源的配备,成立项目监理部,独立办公,投入足够的监理人员,并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通信工具、检测、计量工具,备齐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工程监理依据性文件。

监理资源的投入应满足工程监理尤其是安全监理的需要。

4.1 监理部必须配备1 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4.2 监理人员的上岗资质应符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颁布的《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监理部应保留监理人员的相关的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 2.1 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资质a)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b)参加了由中电联组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业绩突出人员,可特殊考虑);c)参加了国网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d)身体健康,能胜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电力建设监理管理相关

电力建设监理管理相关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工作,维护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察;安全生产,保障重点;全员参与,共同负责。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安全监理机构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具备电力安全监理业务相关的技术人员;(三)具备安全监理执业许可证;(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电力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理工作流程第八条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开始,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九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方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计划、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电力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接管。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对电力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力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展开论述,旨在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的稳定提升。

二、质量监督体系1. 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等。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核查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的合规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检测和评估;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和验收,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质量监督任务与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任务和要求。

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工程施工前的预验收、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和抽查、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等环节。

监督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三、质量监督过程1. 施工前的预验收施工前的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稳定的重要保证。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制定可行的监督方案。

此外,还需要对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等进行严格监督,预防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2. 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抽查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和抽查是对施工单位的实时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抽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抽样检测,以核实质量的合格性。

3. 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最后环节。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分,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促进工程质量的透明化和提高。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及配电站、用电设施等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是指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行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预防、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格和能力,负责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一)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二)参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运维人员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四)随时调查电力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改善措施;(五)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预防控制第六条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当委托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电力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电击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的职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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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96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21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

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

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

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

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参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特殊情况先口头下达,并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一)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四)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五)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时,必须真实记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安全监理记录与质量监理记录应分别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可参照附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施工协调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并提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明确监理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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