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引言

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由于缺乏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明,往往存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将劳动者拖入漫长的维权道路,以拖延履行赔偿责任,劳动者疲于应付,长时间无法获得应有赔偿,造成劳资双方关系紧张,对立情绪严重。笔者作为在审判一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深感劳动者工伤案件索赔程序复杂,时间漫长,遂觉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缩短工伤索赔程序,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工伤认定程序中何种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造成实践中观点及处理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应从立法本意理解法律规定,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从而达到缩短工伤索赔程序,减少劳动者诉累的目的。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

笔者所在的地区工伤索赔程序一般如下: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要求的一律中止工伤认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劳动者必须就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经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后至劳动行政部门恢复工伤认定。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为:某某在受伤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核

实是否是在工作时受伤。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与工作时受伤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含义。如果不能认定工作时受伤,劳动者最终将无法认定工伤,前面走过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也变得毫无意义。换句话说,原本可以由一个部门查明的事实,却人为的分成了两个过程,只要劳动者过不了其中一个程序,工伤索赔也就终止,无形中增大了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关系确认权归属的相关观点

在工伤认定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行使,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行使。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拥有调解权,处理方式灵活,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不能作为行政被告,不会被讼累。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主

体应在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确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进一步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最终确认。因此,为及时处理工伤案件,认为应将确认权放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

第三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具有工伤认定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行使,而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行使。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已明确规定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

资料,即行政法规已经授权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主观判断。事实不清的,认定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且工伤认定作出后,当事人若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第二,先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的困难

从上述观点来看,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由仲裁委及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实质是由司法机关确认劳动关系)的观点占据了主流,但由司法机关确认劳动关系却存在诸多困难。

1、劳动者举证困难

诉讼依当事人起诉而启动。确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不存在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尤为困难。劳动部在相关规章中列举了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其中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登记表、职工花名册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予提供或提供伪造的上述证据,法院对证据是否伪造也无法核

实,启动鉴定程序往往也无果而终。所以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中往往存在举证困难。

2、法院调查取证困难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司法的被动性限制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能力,用人单位往往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法院对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形也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

3、法院裁判困难

在证据缺乏的情形下,法院实际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是根据一些并不充分的间接证据直接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还是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每个法官思考的问题。情理法理出现了矛盾之处。法院裁判困难也导致法院审理期限的延长,无形中帮助用人单位拖延时间,加剧了劳动者的维权困难。

四、劳动保障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笔者认为,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行使主体的探讨,首先要尊重立法,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力。但仔细研究立法,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并非唯一的确认劳动关系的部门,法律依然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其次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从由谁来行使确认权才能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的角度来分析,不能就法律形式讨论法律,而要从立法的本意讨论法律本身。

1、对【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法答复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年7月20日的《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仔细分析该答复吗,可以看出该答复不否认法院具有劳动关系的司法确认权的同时也解释了劳动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职权的法律依据,体现了法院与劳动部门的双重确认权的观点。

2、劳动保障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的理由

首先,《劳动法》和《条例》在立法时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应简化程序,坚持便民和高效的行政原则,不要人为增加工伤申请人的负担。而且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的基本大法,其赋予了劳动部门全面介入劳动关系的职权,确认劳动关系也应成为题中之义。

其次,从《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上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的独立程序或者前置程序。《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没有规定是否有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采取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因此,从《条例》的立法原意分析,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

因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应当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一环,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行使行政确认权。

再次,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在用人单位,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是否是工伤,不仅是事故情况的举证,还应当是劳动关系的举证。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是工伤,因此,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从工伤认定的法定救济程序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由法院行使最终确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应当首先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再在此基础上对受伤的事实进行审查;另外,在工伤认定结论中实质就包含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法院对工伤认定结论的审查,也就包含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审查。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权在法院。

根据上述分析,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在劳动保障部门,其实质是涵盖在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是一种相对具体行政行为,其最终的确认权在法院。法院行使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最终司法确认权。劳动争议仲裁委无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因此,建议

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时,进一步淡化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审查,只侧重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不要将申请和受理程序作为剥夺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手段。

劳动竞赛宣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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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总结 2011年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街劳动保障中心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和失业人员服务为理念,落实劳动保障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职能作用。在促进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城市居民医疗及养老保险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为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一、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就业与再就业渠道 为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用工联盟,向联盟单位输送失业人员,发挥我社区的优势,挖掘社区就业潜力,促进灵活就业,社区就业,居家就业,开发就业岗位,为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带领社区内的失业人员参加区劳动局举办的各种招聘会,对有就业愿望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重点帮扶。截止到10月底,我们联系各用人单位收集各种用工信息计284条,新增就业人员263人,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60人,新生劳动力3人,新增缴纳养老保险20人,网上录入登记失业人员260人。 二、扎实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困难失业人员家庭的关心和照顾。为此我们对此项工作做到认真学习贯彻,扎实工作为困难失业人员做好服务。今年以来办理十种困难群体认定21人,办理保险补贴20人。由于我社区拆迁片的失业人员较多,此项工作产生了较大的难度。在我社区登记的人户分离失业人员家庭需要现住地办理认定手续,户籍地办理补贴手续,有些失业人员不能理解,

我们就耐心的解释相关的政策,使失业人员稳定情绪,帮助配合他们办理好各种手续。“例如:失业人员在办理保险认定及补贴的时候,由于人户分离又不太了解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在咨询办理养老保险补贴时产生了急躁情绪。对此,我们不厌其烦耐心的向他讲解有关政策。使他认识到,人户分离人员要在现住地办理养老保险认定手续,档案户籍地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规定。由于我们的真诚服务消除了矛盾,圆满地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手续。每年年初协助劳动保障中心收取办理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存档费并制作保险缴费登记名册,填写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对保险补贴人员的失业证、优惠证及存档证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三、耐心服务做好老年人生活保障工作 在办理城镇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中,我们利用社区内的宣传栏张贴宣传用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及时向社区居民讲解有关政策。由于社区内拆迁片的居民很多,我们就利用电话逐人通知,不漏掉一人一户,通知到位,耐心细致的讲解办理所需的材料,以免因为路途远多跑路。目前,在社区内已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有85人,为6人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续费手续、3人办理了城居退休手续。通知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尽最大的努力保证拆迁片的居民能够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渠道与其联系使她们都能尽快的到居委会办理各种手续。让他们能够及时的享受到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 居民张兰的母亲参加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后,因病急诊转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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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社区法制教育培训,组织社区失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择业观念培训、新政策法规学习,共计27人。 4、社区不但负责对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特困人员、“4050”人员、退休人员的登记和管理统计工作,而最主要的是掌握劳动力资源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积极鼓励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交流大会,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劳动力信息。提供招聘信息45条。 5、积极配合劳动监察大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3月份天池社区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发放劳动监察年审通知20份,年审率100%。 6、社区根据州、市、延北街道劳动保障所关于春季的“春风行动”及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宣传月的安排,我社区制定出宣传月的工作安排,开展了相应的活动。 7、积极配合社保局做好退休人员认证工作,截止目前已为21名退休人员进行认证。 三、大力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州、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延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天池社区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为更好的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利民、惠民的实事办好,对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了常规性工作和重点工作的安排,明确了工作任务,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天池社区把此项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五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工作人员到位、服务保障措施到位)。截至目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人员376人,社区现共办理参保人员手续376人(其中学生少年儿童194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0人,低于最低工资的老年人17人,空挂人员4人,普通居民145人)完成任务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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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内未提出异议的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一款规定的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一款事实上延续自《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那用人单位签完集体合同之后多久需要把集体合同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呢? 答:《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有异议,该怎么

处理呢? 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理即可。《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以上几条规定总结起来就是:签完集体合同之后10日内要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审查,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就生效了。如果提出异议的,协商双方就要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签订,签订完后重来一遍上述程序,即10日内再报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行政主管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 行政主管岗位职责工作内 容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4783行政主管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Job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or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行政主管职位要求1.较强的管理能力; 2.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3.做事客观、严谨负责、踏实、敬业; 4.工作细致认真,谨慎细心、责任心强; 5.具有很强的人际沟通协调能力,团队意识强。 行政主管岗位职责/工作内容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组织对人力资源发展、劳动用工、劳动力利用程度指标计划的拟订、检查、修订及执行; 4.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5.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6.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 7.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 8.编制年、季、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 9.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等有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 10.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11.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

公司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方案

公司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方案 新时期,如何创新开展劳动竞赛,使其焕发活力、增强动力、保持生命力,是摆在广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下面是有公司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方案,欢迎参阅。 公司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方案范文1 下半年,钢铁行业市场形势非常严峻,我们面临的生产经营任务仍十分艰巨。为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企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激发职工奋发赶超的进取精神,根据公司“挖潜降耗、增产增效”方案统一部署,公司工会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以“挖潜降耗,全员创效”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活动。竞赛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生产经营、改革发展这个中心,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 二、竞赛组委会 主任:李庆春

副主任:方立志张虹 成员:生产部、机动部、能源部、安全部、财务部、企划部及各基层工会 竞赛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三、活动时间 7月1日至11月30日 四、竞赛内容 (一)开展以“挖潜降耗、增产增效”为主要内容的竞赛 为促进公司20xx年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确保“挖潜降耗、增产增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全公司范围内要围绕“挖潜降耗、增产增效”这条主线,结合双增双节的计划目标,认真开展竞赛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公司分配的“挖潜降耗、增产增效”指标,多动脑筋,多想办法,要结合合理化建议及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在强化管理、降低单耗、增产增收、修旧利废、科技创效、加强物料回收复用、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在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要提高产品质量,让排污排烟达标运行。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节约一滴水、一滴油、一吨煤、一度电。要以目标成本管理为中心,以控制单耗为重点,层层分解指标,人人落实责任。公司工会决定对承担公司“挖潜降耗、增产增效”指标的单位在行政考核完成的基础上,对每个单位再进行奖励。对炼铁厂、炼钢厂、轧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管理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管理 1.1劳动法简述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对保障安全生产、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健康、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做了强制规范,简述如下: 1、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所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4、规定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既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两项权利是: 1、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有在劳动中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 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老府镇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劳动保障所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执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责任目标。现总结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1、利时15天开展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调查,做到了底子清,数字明。 2、对“零就业家庭”实施了每月的动态管理,我辖区共有“零就业家庭”3户,其中有就业愿望及能力的3人,经过镇村两级的共同援助,已全部“消零”。 3、通过大力宣传,组织完成了71名适龄青年参加的城乡待业人员免费接受职业培训的报名工作。 4、对辖区内“老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清了“老工伤”人员工伤年份、所在的单位及工伤等级。 5、国庆期间开展了就业援助进家入户专项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走访44户,帮助实现就业65人。 6、帮助6名“4050”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5人属于灵活就业,主要从事家政、流动摊点工作,另外1人充实

到了劳动力资源调查岗位,协助我镇的劳务输出工作。 7、开展了全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调查和摸底工作,对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给予了政策上的宣传和疑难问题的解答,做到了有求必应,热情服务。 二、劳务输出工作 1、提高重视,严格落实责任目标 根据区里下达的劳务输出责任目标,年初我们组织各村召开了劳务输出专题会议,同往年一样将任务指标逐一分解到各村并与年终考核相挂钩,各村会计作为劳务输出工作专职信息员及协理员,负责及时掌握、统计、上报本村的劳动力流出、流入情况。 2、抓住时机,加大劳务输出宣传力度 为了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劳务输出大军中来,借“春风”行动之机,我镇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宣传发动工作,由劳务输出办、宣传办、文化站联合组织的大型劳务输出宣传活动20余次,累计发放宣传单15000多份,发布求职信息550多条,张贴标语70多条;召开了16名经纪人参加的座谈会一次,互相交流了经验,掌握了劳务市场行情;利用农展会期间,组织150余名农民工与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劳务洽谈,有43人实现了再就业。另外还启动了典型带动效应,以点带面,不仅拓宽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渠道,同时也壮大了我镇外出务工人员队伍。

人事重要事件提报及劳动案件处理管

人事重要事件提报及劳动案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公司面对劳动行政部门例行用工检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操作处理流程,建立有效的报告机制,帮助人力资源部门员工提升应对相关部门检查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处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内容 (一)劳动行政部门例行用工检查:各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为督促各用工单位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劳动用工合规合法,一般会对特定地区中的公司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及要求用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 (二)劳动争议案件: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履行而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或纠纷,通常伴有法律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例行检查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属于人事工作范畴内,其他部门检查和非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人事受理范围。 第四条原则 (一)及时反馈、及时申报原则; (二)实时跟进、协同处理原则。 第五条处理程序 (一)针对劳动行政部门例行用工检查: 1.被检查到的部门/公司负责人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汇报被检查的基本内容和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 2.人力资源部协助该部门/公司出具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等常规性材料。

3.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报送所需材料。 (二)针对劳动争议案件: (1)在收到仲裁委(院)、法院的案件材料后,人力资源部需第一时间将案件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整理、汇总,并列明清单。 (2)经人力资源部会同法务部确认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由行政管理中心总经理处理;确认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法律风险较高、影响较大、可能产生对公司管理不良影响的案件),由人力资源部、法务会同行政管理中心总经理共同进行处理,针对于特殊的案件经董事长审批确认后特殊处理。(3)经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法务部确认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则上临汾区域由XX人力资源部解决。如涉及子公司,由XX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协助办理相应手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六条罚则 (一)属于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所属公司范畴内的检查及劳动案件,需及时上报上级人力资源部和上级管理公司。因本级人力资源部和所属公司耽误时间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所属公司负全部责任。 (二)属于人事工作失误,或不履行人事管理规定,或经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多次提醒仍不提交资料或者仍不改正而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本级人力资源部门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未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入职、离职、转正、晋升、降薪、降级、调动手续(员工签字处无签字)、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人事档案资料(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本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所属公司负全部责任。 (三)因本级人事工作不到位(包括但不限于本罚则第二条列明的情况)而导致劳动案件发生及产生的赔偿费用计入发生单位的运营费用及成本。 第十章人事工作范围内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事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行政部部门及岗位职责

行政部部门及岗位职责 一、前言 行政部作为公司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工作,行政方面对内做好各部门日常服务及后勤保障工作,对外做好职能部门招待及协调;人事方面做好员工的职业规划、招聘、培训、考核、薪酬、员工关系等模块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打造公司企业文化。 二、行政部部门职能 1、负责对公司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统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3、为公司吸引、选拔、保留优秀人才,为公司发展提供优质人才保障。 4、协助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制定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5、代表公司,与政府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树立公司对外良好形象。 6、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纠纷。 7、与运营部合作,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及主题活动,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8、保管公司印章,存档公司重要合同、文件。 9、管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 10、对公司车辆进行管理。

11、上传下达,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三、行政部组织结构 四、行政部岗位职责 ㈠、行政部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行政隶属 直接上级:总经理 直接下属:行政经理、司机 2、主要职责 ⑴、负责公司行政、人事、后勤日常事务处理及相关外联活动。 ⑵、制定并完善公司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⑶、协调并支持配合公司各部门对人力资源计划、行政开支的管理工

作,协调配合公司各部对人事、行政、后勤方面的支持。 ⑷、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⑸、制定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及时解决绩效考评中出现的的各种问题,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⑹、向公司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战略、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建议,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及时处理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人力资源问题。 ⑺、代表公司建立政府劳动、人事和相关公共关系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信息,改善管理,规避政策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⑻、审核部门职位设立,人员配置及职位说明书管理,把控人员招聘录用,提出录用人员岗位级别和工资的建议。 ⑼、负责人员培训和开发,为主管以上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确保公司员工能胜任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 ⑽、负责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及福利事项的统筹管理。 ⑾、协助组织公司年会及公司各类活动。 ⑿、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㈡、综合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 1、行政隶属 直接上级:行政部总经理 直接下属:人事经理、前台文秘 2、主要职责 ⑴、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及登记。 ⑵、管理公司重要资质证件,办理公司所需各项资质年审、年检。

关于加强劳动竞赛工作

关于加强劳动竞赛工作,创新劳动竞赛机制与方法的研究 劳动竞赛作为基层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工作开展,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进行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法。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可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集体主义精神,创造和推广新的生产技术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组织,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成和超额完成企业发展目标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体制的转轨,新的经济成分的相继涌现,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的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当前劳动竞赛面临的新问题 (一)劳动竞赛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职工认为:劳动竞赛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现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劳动竞赛这一形式已明显落伍“过时”;二是对新的经济形式和分配方式不能正确理解,一些职工片在认为: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的变化,承包经营制、工效挂钩等多种分配方式的实行,职工的劳动报酬直接与其劳动成果挂钩,干多少活拿多少钱,似乎开展劳动竞赛意义不大;三是舆论宣传较少,现在的报纸、电台、电视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竞赛的报道很少,除每年“五一”宣传一些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外,平时很难见到有关劳动竞争方面的宣传报道。相反,一些媒体过分渲染“向钱看”等利己思想,诱导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退化,价值观念发生错位,对劳动竞赛等有益活动失去兴趣。 (二)劳动竞赛内容不实 长期以来,劳动竞赛一直是伴随着计划经济的运行而开展的,这就使竞赛难免不打上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那时围绕生产抢时间、争速度,“比、学、赶、帮、超”的劳动竞赛是那样的热火朝天,那么的鼓舞人心。不过,这种竞赛大都是按照行政命令和领导的意图,迎合群众的热情而组织开展的,是一种数量型、速度型的劳动竞赛。有时,一些单位甚至为竞赛而竞赛,脱离客观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给生产和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寿终正寝,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和影响却根深蒂固,至今还残存在在不少国人的心目中,包括本人在内,对计划经济年代的管理模式、分配方式、价值取向仍十分留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还不是很适应。正因如此,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按领导的意愿而组织,靠上级的安排、检查来推动,以“群众运动”的方式的来开展劳动竞赛的模式,在基层企事业单位中还普遍存在。也就是说,现在不少单位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仍沿袭这一作法。这样,久而久之,应付检查、迎合评比、重视表彰而忽视竞赛效果现象在一些单位不断发生,使广大职工群众产生了厌倦心理、抵触情绪,影响到劳动竞赛的深入开展。(三)劳动竞赛形式单一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多元化经济格局的形成,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取向已发生重大变化。而劳动竞赛的形式却变化不大,竞赛组织形式单一,缺少时代感和鲜活力,对职工很难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起不到劳动竞赛的共鸣示范作用。如目前有的单位在组织劳动竞赛时,就那么两三种过去常用的形式,竞赛的目标大都还放在数量、速度的竞赛上,没有真正实现从数量速度型竞赛向质量效益型竞赛转变;竞赛的组织形式多为阶段性突击活动,即某一时期或某一阶段,为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或迎接上级考核检查,突击组织一两次劳动竞赛。这类竞赛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真正把劳动竞赛融入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长效化的不多;在劳动竞赛的具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在常委会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它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给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卫生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图3—1 所示。 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分述如下。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见附录二。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017年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17年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17年来,我乡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服务大众、履行职责为质量方针,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度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宝人社〔2017〕56号)要求,并结合我乡2017年工作任务及工作重点,圆满 了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2017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由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整个民生工程中涉及的内容多,任务重,工作对象数量多,工作难度大。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程,乡上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协理人员、包村干部为成员的民生工程领导小组。针对本乡实际情况制定了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工作早谋划、早部署,计划合理,措施有效。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要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使群众满意,确保民生工程目标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实效。广泛宣传民生工程政策措施,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民生工程的实施,提高民生工程知晓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工作实效一是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让此平台充分发挥作用;二是领导小组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综合督查,注重提高督查效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确保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二、民生工程目标完成情况1、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帮助1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完成全年目标100%。 2、技能培训。我乡2017年组织辖区内人员参加家政服务培训55人,合格发证人员55人,完成目标任务110%。 3、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入库。对全乡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并录入系统的 2398人进行跟踪调查,劳动力转移输出1361人,完成劳务收入2000万元,完 成目标任务100%。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053人,完成全年目标122.6%,参保缴费人数1088人,完成全年目标103.32%。 5、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对全乡365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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