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划定融资平台不良贷款计提标准
新准则坏账计提比例

新准则坏账计提比例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企业也同步发展起来,但是,经常会遇到贷款不良和坏账问题。
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国家制定了新的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将坏账计提到指定的比例。
一、坏账计提的比例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坏账计提的比例规定如下:1.于以经营收入为主的企业,要将坏账计提比例设置在2%~5%之间;2.于以金融收入为主的企业,要将坏账计提比例设置在4%~8%之间;3.于以其他收入为主的企业,要将坏账计提比例设置在1%~3%之间。
上述规定,应由企业在每个月底,根据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规定,按月动态调整坏账计提比例,以确保坏账计提比例的准确度。
二、坏账计提的原则1.账计提的原则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坏账的计提。
当企业发现坏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作出反应,并采取合理的计提措施。
2. 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关键是要做好计算基础的准备。
计算基础包括:(1)坏账变动的实际金额;(2)坏账计提比例的计算;(3)计提的期间选择;(4)坏账的计提金额。
3.对于暂时不可收回的坏账,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比例计提,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企业需要做好计提资金的准备。
三、如何计算坏账计提比例计算坏账计提比例具体方法如下:(1)确定坏账总额,及其随时间变化情况;(2)坏账总额确认后,按照坏账计提比例规定,计算出坏账本期计提金额;(3)将本期计提金额,保存到本期的存款中,以作为坏账的支出;(4)将上期结转至本期的坏账余额,作为下期结转的坏账金额。
四、总结坏账的计提比例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准则,通过此准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计提坏账,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必要程序。
综上所述,新准则对坏账计提比例的规定,虽然有简单规定,但是也要求企业加以细致的研究和计算,才能达到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目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徐文胜)不良资产监管要求及相关政策

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 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 原贷款的, 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 原贷款 不良贷款 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利息; 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有效; 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与07指引比较:(1)要考虑本息,而非只利息;(2)贷款通则“按照 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的限制?归为政策问题?重新/再 贷款用途 融资?保证金?(3)担保有效、充分、可实现,而非只合法有效;(4) 周转性:流贷?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 知(银发(2001)1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 (银发[2001]210号)
“双降”
3
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相关制度
银监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04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04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05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05
13
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限制性规定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 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借新还旧
仍宽松。再融资? 民间融资中介对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改变贷款用途。
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被挪用
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银监发【2010】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44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 年1 月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 年底和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消息人士21日透露,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类标准和拨备计提标准。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对于平台贷款计入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意见规定,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分析人士表示,平台贷款清理新规将对未来银行利润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预计将拖累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0.5个百分点,每年减少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率5个百分点,“监管机构对于短期难以提足贷款损失的商业银行给出了2-3年缓冲期,这样大大减弱了新规对银行业绩的伤害。
”银监会在意见中明确,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意见。
这样,将会有一部分贷款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划转为正常公司类贷款。
(责任编辑:关婧)事件: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称“110号文”),规定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规则和风险权重系数。
主要内容包括: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银监办发[2010]346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尚存在各地、各机构、相关部门政策把握存在差异、风险缓释措施难落实等问题,特别是有些机构的平台贷款余额还在增加,风险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就平台贷款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呈现平台层级低、公益性项目占比高、自身现金流覆盖率低等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更高风险:(一)整体风险程度高。
截至2010年8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级及以下平台贷款1292亿元,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近50%,有贷款余额的县级及以下平台公司2805家,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总数的82%。
特别是有些省区如新疆、宁夏两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均为县级;福建、山东、浙江、湖南县级平台贷款余额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的比重均超过90%。
由于县级及以下政府财政实力、综合偿债能力、投资计划性等各方面管理能力都不及省、地(市)政府,所以平台贷款面临更高风险。
(二)代偿性风险巨大。
截至2010年8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平台贷款余额占全部平台贷款的65%。
部分省区如海南、宁夏、甘肃、辽宁、山东、河南仅公益性贷款占比就超过80%。
由于这些项目多数自身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通过当地政府或人大出具保函以财政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在当前财政预算体系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不透明,银行业机构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可持续财税收入等情况,难以对地方政府真实财力作出准确评估,因此贷款面临较大代偿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办发[2010]33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跟踪监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情况,银监会决定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进行台账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内容与机构范围调查统计的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户贷款情况,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情况、授信及贷款情况、贷款到期结构及投向、风险分类及平台现金流覆盖情况、还款来源结构和政府债务认定情况等。
具体指标及说明见附件。
调查统计的机构范围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调查统计工作步骤(一)确定调查统计名单。
由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并上报银监会。
(二)印发调查统计名单。
根据各银监局上报的平台名单,银监会统一汇总,在每季度调查统计前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当期调查统计的平台客户名单。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平台贷款数据的流程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送流程完全一致,各总行(总社、总公司)或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整理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平台授信及贷款情况,统一填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表》,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电子报表。
(四)银监会系统数据审核。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接收直接监管机构报送的台账报表,并审核入库。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b965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5e.png)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53e73766783e0912a2162ad5.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附件:名词解释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通知》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2、十六字方针:是指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对平台贷款所采取的“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清理规范方针。
2.1 逐包打开: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2 逐笔核对: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3 重新评估: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2.4 整改保全: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
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3、六步走:指银监会2010年对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所采取的“分解数据、四方对账、分析定性、汇总报表、统一会谈、补正检查”六个步骤工作安排。
3.1 分解数据:指各监管部门将2010年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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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划定融资平台不良贷款计提标准
业内预计初步计入坏账的平台贷款在1600亿元,未来2-3年对对上市银行每年的净利润影响约5%。
银监会于12月中旬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划定了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以及在对应的风险权重。
“按照各银行三季报披露数据,预计对行业资本充足率影响约0.5%。
”一位银行业资深分析师表示,考虑到有2-3年的适应期,短期尚不会触发银行再次融资。
《意见》要求,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截至9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90.6万亿元,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5%。
“对中国这样的高增长国家,2%左右的不良贷款率是可以接受的,也是比较合理的。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最近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
在银监会实施了更严格的风险分类和监管后,如果把融资平台、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这些因素都加进来,监管当局估计未来中国银行业的不良率会略有上升。
前述分析师表示,现在的不良率是1.2%,距离2%还有0.8个百分点,融资平台的不良贷款预计应占到0.5个百分点,乘以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预计会计入坏账的平台贷款约1600亿元,按2-3年的补足期推算,每年对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影响大概在5%左右。
《意见》表示,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
《意见》规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贷款五级分类方面,《意见》要求,贷款项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目本身可收回现金流现值大于贷款账面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
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
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现在银行并未按银监会的要求披露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数据,1600亿元是一个比较乐观的预测。
最坏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近万亿元的坏账。
”前述分析师坦承,虽然整体较为
严格,但银行还是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意见》要求,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上市银行前期公布的现金流全覆盖比率都在70%左右,这一类大部分可被转成一般类贷款,剩下部分也可以尽量划进关注类贷款。
”前述人士坦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