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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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模板范文(通用)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模板范文(通用)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模板范文(通用)一、机构名称与性质1.1 机构名称本机构定名为XXX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1.2 机构性质本机构是一家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旨在为学生提供素质教育和学科辅导服务。

二、机构宗旨和目标2.1 机构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和素质,促进他们在学业和生活中取得全面的进步。

2.2 机构目标本机构的目标是: -提供具有专业水平的学科辅导服务,帮助学生提高学业成绩; -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能力; -增强学生对社会责任的意识和理解。

三、机构管理结构3.1 董事会本机构设立董事会,由校外培训专家、教育行业资深人士、家长代表等组成。

董事会是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机构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进行决策和监督。

3.2 行政管理团队本机构设立行政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等。

3.3 教师团队本机构拥有专业的教师团队,包括学科专家和教育专家。

他们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理论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学习指导和辅导服务。

3.4 学生管理团队本机构设立学生管理团队,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学生招生、课程安排、活动组织等。

四、机构课程设置本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课程,包括学科辅导、兴趣培养和素质教育等方面的课程。

课程设置根据学生的需求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五、机构教学规范5.1 教师资质本机构拥有经过专业培训或具备相应教学资格的教师,他们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育素养。

5.2 授课方式本机构采用小班授课方式,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指导。

5.3 教学管理本机构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评估、课堂纪律管理和学生评价等,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六、机构财务管理与透明度6.1 财务管理原则本机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6.2 财务透明度本机构定期公布财务情况,并接受监督。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学校之外提供学生课外辅导和培训的机构。

由于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生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障学生权益,福建省决定试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机构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福建省境内设立或运营需满足以下资质要求:1. 注册登记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并具备依法正常经营的资格。

2. 教师资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且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3. 基础设施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二、课程设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教育教学目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确保培训内容与学生的年龄、学历以及个性特点相适应。

2. 课程设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学科基础知识、提高技能和培养素质等方面。

3. 教学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课程教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学效果进行监控和改进。

三、收费及合同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及合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收费规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课程收费标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收费用。

收费需明确项目,如学费、教材费、实验费等,并及时公布费用收取情况。

2. 合同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培训周期、课程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

3. 退费政策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退费政策,确保学生权益。

学生如需退费,应按照退费政策办理,退费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四、安全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人员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护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介绍如下: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正在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逐渐增多家长选择孩子学习的途径。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一些校外培训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着课时乱收费、师资不规范、设施不足等问题。

为此,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于2021年3月1日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机构设置条件: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教学场所,通常包括教学区、管
理区、活动区、休息区、日常用房等。

同时,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包括注册教师、教育咨询师、教育管理人员等。

2.课程设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
选定符合学生需求和能力水平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3.师资力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拥有至少一名注册教师和一名教育咨询师,并保
持其从业资质的有效性。

4.设施设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场所应当满足相应的消防、环境卫生、交通等
基本要求,同时应当配置适当的教学设施,如教学用具、教学多媒体等。

5.经济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档案管理和档案保护制度,并制
定合理的学费收费方案,提供合规、透明、公正的收费服务。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遵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提供符合市场和社会要求的培训服务,同时也能建立健全自身的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机构的整体竞争力。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现将《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专业条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机构性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注册资本: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万元。
4.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固定、安全、卫生、通风、明亮,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设施设备: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3.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4.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五、违规处理
1.违反本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培训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根据学员年龄、水平等因素合理设置。
3.培训计划: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教材等。
4.教学质量:应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提高培训质量。
四、监督管理
1.年度检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2.信息公示: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6.师资队伍: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
7.组织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培训内容
1.培训类别: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开展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等艺术类培训。
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总则
为加强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文化艺术培训质量,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保障学生权益,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机构资质要求1.1 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须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1.2 机构师资力量要求高,教师资格应符合教育部门规定,具有相关专业职称或资格证书。

1.3 机构场所设施要求完备,教学环境应安全舒适,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课程设置标准2.1 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学习需求,体现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2 课程设置应遵循教学大纲和教学标准,内容安排合理,结构严谨。

2.3 机构应对课程质量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教学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三、招生政策及管理规定3.1 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招生政策,实施公平的招生工作,不得有歧视性。

3.2 学生招生须符合相关法规,不得违反学生权益,不得超容纳规定人数。

3.3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对学生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四、教学质量保障4.1 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保证课程质量和教学进度。

4.2 机构应组织教师进行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4.3 机构应建立课后服务制度,提供学生学习指导和辅导。

五、课后服务及管理5.1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表现。

5.2 机构应积极开展家长沟通工作,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3 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意见。

根据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

希望广大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设置,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最新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最新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外培训机构已成为许多学生学习的重要途径。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长春市教育局近日发布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标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拥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二、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等标准要求,同时应当具备必要的设备和教学工具。

三、拥有专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四、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不得进行过度竞争、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

五、对于学生的学习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跟踪、记录,并且定期向学生家长反馈。

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同时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长春市教育局表示,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学习质量。

同时,呼吁广大家长和学生选择具备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避免盲目跟风、经济杠杆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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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______〔2016〕___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______〔2018〕___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______〔2018〕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______〔2019〕__号),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权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本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

三、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其中,中小学校、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一)社会组织:1.具有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 2 —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______〔2017〕___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3 —(______〔2017〕___号)等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但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及《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______〔2017〕___号)的规定进行规范。

六、章程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三)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资金管理等;(五)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九)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4 —(十二)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办学投入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一)面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含分支机— 5 —构或培训点)总建筑面积不少于___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__平方米。

(二)设施设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三)安全要求总体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消防安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由消防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通过规定的消防安全审核或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楼层要求。

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__层。

— 6 —九、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二)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十、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员工管理制度;—7 —(五)学生(学员)管理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九)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与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二)主要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8 —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培训内容(一)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

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9 —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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