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5〕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5〕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调整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编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调整目录(送审稿)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名称1拱北海关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2拱北海关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5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6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7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贷款卡发放核准8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10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11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12市民政局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13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14市国土资源局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15市商务局国家鼓励发展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审批二、承接国务院、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名称法律依据1珠海海事局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第六条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
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二章商事主体资格第七条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商事主体类型;(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
第八条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珠府办[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1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6〕16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6〕16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编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6项)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名称取消依据1市教育局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2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初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3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1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1.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审批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批准)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4.《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二十五条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珠海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报建审批表》(两份),《建设项目情况表》(一份);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报告;3.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批复意见(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4.总平面图(含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单体首层建筑面积指标等内容的施工图原件一份);5.厂房、仓库、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等各层平面图(含各层建筑面积指标及平时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施工图原件一份);6.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分期实施项目:除报送1-6条所要求资料外,还应提供人防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原件一份)或经人防办批准的人防建设规划总平图(复印件一份)、用地许可证(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和必要的说明;8.异地建设的项目:除报送1-7条所要求资料外,还应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相关工程的规划方案(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用地许可证(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
注:所填表格及报送复印件均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范围横琴新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受理条件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1.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零星项目;2.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3.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4.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5.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6.其它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珠府[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珠府〔2010〕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保障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09〕11号),现就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一、横琴新区管委会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依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及其他市一级行政管理权。
主要包括:(一)按市一级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
(二)按市一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三)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充分授权、独立行使、权责一致、加强指导、积极配合”的原则,委托横琴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具体行政审批权、处罚权及其他行政管理权。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横琴新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可以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因横琴新区管委会过错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承担。
三、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先行先试,对受委托行使的相关职权进行整合。
着力缩短行政审批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模式,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体系。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正文:----------------------------------------------------------------------------------------------------------------------------------------------------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
第五条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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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工作廉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力争使珠海建设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地区之一。
第四条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责的依法配置;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推动行政机关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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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审批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57、58条;
2.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详细规划;
3.《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行业设计的有关规范等。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
1.《珠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本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 申请函(说明用地基本信息、报建情况、建设情况、申请的原因、申请依据以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原件,现状照片。
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其他指定提交的材料。
二、根据申请事项还须提交的材料: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原件;
b、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c、总平面规划图;d、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意见;e、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意见;f、《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g、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市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2.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资料外,还须提交:
a、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
b、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c、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
3.通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的确认
文件;c、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d、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旧城(村)改造项目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旧城(村)改造合同(协议)(原件);
b、市改建管
理部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面积的核准文件(原件)。
5.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建设用地的历史资料(如已取得的产权证明,或市国土部门的确权文件);
b、有
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批复文件(原件)。
7.办理调整用地红线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供:
a、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
文件(原件)。
8.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b、更名后的《房地产权证》或更名
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国土部门批准更名的文件;c、通过法院拍卖或法院判决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无a项或无法取得原用地单位意见,还应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判决书。
注:以上所需材料,非特别注明外,均可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核。
受理范围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城市建设用地的;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4.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有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须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消、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
2.通过法院拍卖或法院判决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3.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
三、有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须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2.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四、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申办临时建设用地。
申办城市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受理条件1.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受理单位及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服务大厅(横琴镇天河街36号)审批决定机关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
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是否有年审否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受理咨询8935981、投诉8842021
法律救济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备注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一类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