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2020版)
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凡医疗器械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注册证、有效期、进口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报告,药监局的注册许可证及全中文说明书均应视为不合格品。
二、验收人员查出质量有疑问经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品后,应放入划有红线标志的不合格库(区)内,同时填报《医疗器械拒收报告单》,按规定程序查询或拒付款,换货及退货处理.
三、库房储存期间养护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挂黄牌暂停销售、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员复检,按质检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对在库医疗器械由于自然因素或过期失效,就及时停售,堆入不合格品库(区)、以及销售退回的不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依表所列程序签署意见及按规定报损处理。
五、对在库霉烂变质、虫蛀、鼠咬、过期失效的数量多,金额大的不合格品,仓库及质管部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有关制度处理。
六、用户投诉发现的伪劣产品,仓库核实后应立即挂黄牌停售,同时报公司质管部,质管部确认后向公司领导及药监部门报告。
1。
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为了加强对这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定义和范围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如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缺陷。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影响医疗器械的识别、使用和储存。
3、超过有效期或者失效的医疗器械。
4、被污染、损坏或者变质的医疗器械。
5、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伪造、冒用注册证等非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和报告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购进、验收、储存、销售、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抽检、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控制和处理1、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隔离等措施,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继续流入市场或者被使用。
2、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评估,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对同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召回。
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3、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生产企业的召回工作,及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退回生产企业或者按照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处理。
4、对于无法召回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销毁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在医疗领域中,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市场上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并保障人民健康,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发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水平。
一、背景介绍医疗器械作为现代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由于医疗器械的种类繁多、技术复杂,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伤害。
因此,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医疗器械质量控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与处置、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任务。
此外,还建立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收集、管理和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医疗器械流入市场;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监督体系,完善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
3. 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生产单位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要求。
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体系,确保所经营的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4. 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规范医院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的采购、进货、验收、存储、使用、维护及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应遵从科学性、规范性、公正公平性、可追溯性、专业性原则。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并明确采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医院采购医疗器械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严禁超标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医院应依据临床需求和质量要求,订立医疗器械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和要求。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并对医疗器械进行技术评估,确保供应商和产品的合法性和合格性。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依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或询价,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交付期限和售后服务条款。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器械采购档案,记录采购过程、合同及相关证照等信息,并定期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验收管理第十条:医院应设立医疗器械验收部门,并配备验收人员,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需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验收应依据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进行,确保产品完好、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对医疗器械进行全面检查,包含外观、标识、包装、附件、性能等,确保产品无缺陷和损坏。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依照合同商定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挽救措施。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包含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作为质量管理的紧要依据。
第四章存储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应设立医疗器械存储区域,并明确存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应依照其特点和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存储环境的干燥、通风、干净、无毒及温度适合。
第十八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存储区域的巡查和清理,除去存储污染和积尘,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1/ 36有关部门制定。
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召回的规定(2020版)

第十章医疗器械召回规定第1条召回目的:对已交付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批次产品进行控制,并采取措施以确保此类产品对顾客造成的影响或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2条适用于已交付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批次产品的召回管理工作。
第3条定义: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第4条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第5条产品召回的判定和批准:(一)销售部经过走访调查、顾客反馈等方式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并将信息反馈到质管部。
(二)质管部根据销售部反馈,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不良事件信息或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翻阅产品各种记录和检验报告,将判定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交管理者代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6条产品缺陷的调查评估:公司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必要时应要求产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合公司的产品调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7条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五)伤害发生的概率;(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8条销售部根据质管部调查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销售范围、受影响程度等制定《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 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不合格的管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器械的批准、监督、抽检等工作进行监管。
2. 不合格产品的退货和召回:医疗机构和经销商在发现医疗器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停用不合格产品,并将不合格产品退回原厂家或经销商,协助厂家进行召回工作,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再流入市场。
3. 处理不合格产品:对于医疗器械不合格的情况,应由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修复、更换、退款等。
厂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监管部门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 罚款和惩处:生产企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隐瞒不合格产品信息,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和惩处,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5. 审核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器械采购的审核工作,明确要求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加强对医疗器械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避免采购不合格产品。
6. 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视。
加强对患者的知情权,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器械不合格的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各级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5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53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国家药监局修订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3年12月4日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贮存与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七条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传递和存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制作的电子证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
第一节不合格品确认
第1条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质量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2条质管部是负责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部门,做好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
如因主观原因导致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流通渠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3条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
(一)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的过程当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通过质量复检确认为不合格的。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公报品种、通知禁售的品种,并经公司质管部核对确认的。
(三)在保管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
第二节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原则
第4条在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报质量管理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并及时通知供货方,明确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第5条在养护检查及出库复核中发现,应立即停止销售,经质管部门确认后,按销售记录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放入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挂红牌标志。
第6条药监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或公布的不合格医疗器械,要立即进行追回,集中置于不合格品区,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处置。
第三节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并记录
第7条凡属报损商品,仓库要填写不合格医疗器械报告单,质管部审核,并填写报损销毁审批表,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按照规定在质管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8条发生质量问题的相关记录,销毁不合格品的相关记录及明细表,应予以保存。
第9条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应严格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程序执行。
(一)质管部是企业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二)产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上报质管理部确认,存放不合格品库,挂红牌标志后上报业务部处理。
(三)养护员在商品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填写《复查通知单》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同时通知配送中心立即停止出库。
(四)在产品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上级药监部门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配送、发运和销售,同时按出库复核记录追回发出的不合格产品。
(五)不合格产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台帐,按规定进行报废审批和销毁。
(六)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制定预防措施。
(七)认真及时地做好不合格产品上报、确认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五年。